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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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保缴费标准

中山市社保缴费标准

中山市社保缴费标准中山市社保缴费标准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标准。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费是指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1. 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山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各缴费16%。

其中,单位缴费率为12%,个人缴费率为8%。

具体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工资收入越高,缴费金额越多。

2. 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各缴费10%。

其中,单位缴费率为7%,个人缴费率为3%。

同样,具体缴费标准也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

3. 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由单位全额缴纳,个人无需缴纳。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

中山市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月缴纳,单位和个人每个月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另一种是按年缴纳,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费的纳税期限。

中山市社会保险费的纳税期限为每月的15日前缴纳上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单位或个人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社会保险费的调整。

中山市社会保险费的调整一般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来执行的,如果国家出台了新的社会保险费调整政策,中山市的社会保险费也会相应做出调整。

总之,中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来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认真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中府办[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04]6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人的医保待遇,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参保人在一、二级医院住院的医保待遇(一)调整参保人在市一级医院住院费用起付额。

一级医院起付额标准由400元调整为300元;二、三级医院和市外上级医院起付额标准维持不变,分别为500元、700元和1000元。

(二)调整参保人在一、二级医院住院费用自付比例。

具体为:1、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住院费用中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起付额以上部分,在职参保人,统筹基金支付由90%调整为92%,个人自付由10%调整为8%;退休参保人,统筹基金支付由93%调整为95%,个人自付由7%调整为5%。

2、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住院费用中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起付额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由85%调整为87%,个人自付由15%调整为13%。

(三)提高参保人在一、二级医院住院的床位费支付标准。

床位费支付标准由一级医院20元/天、二级医院22元/天、三级医院25元/天调整为统一执行25元/天,床位费低于25元/天,按实际支付。

三、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将目前享受门诊费用报销待遇的8个特殊病种增加到12个,增加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征、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院、暨南大学第 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华侨医院)、第一军医大学珠江医院、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内享受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25%,满六个月不满一年享受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50%

连续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每一社保年度内住院(含特殊病种门
诊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赔标准退休员工4000元,在职员工6000元)以上部分赔付90%,被保
险人自付10%,最高赔付额为:按1200元/月基数缴费的,每年1500元/月基数缴费的,每年
四、报销
市外住院 被保险人经批准转往市外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报销,报销时须提供《社会医
疗保险转诊申请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IC卡或金穗社咻卡、身份证(若代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 份证)等资料。 五、异地 工作人员
经备案登记,常驻异地工作(送续1年以上)和退休后异地定居的被保险人,综合医疗的门诊费用包干使用,并在当地选三家公办医院作 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外出人员异地就医限急、危病症,可在当地公办医院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市内门诊结算办法报支。上述人员需住 院的,应住公办医院,并在住院一周内通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约定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 他医院的,应由当地转出医院提出申请,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
2500
3000
10
系统性红斑狼疮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1\1 参保人员类型●职工: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居民:按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离休人员:按离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 缴费基数和比例●职工:缴费基数为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3%、单位6%,共计9%。

●居民:缴费基数为家庭收入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2\5%、财政拨款7\5%,共计10%。

●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退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6%、单位6%,共计12%。

●离休人员:缴费基数为离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8%、单位8%,共计16%。

2\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1 参保人员类型●职工: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居民:按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离休人员:按离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2\2 缴费基数和比例●职工:缴费基数为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1%、单位2%,共计3%。

●居民:缴费基数为家庭收入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1%、财政拨款2%,共计3%。

●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退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2%、单位2%,共计4%。

●离休人员:缴费基数为离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2%、单位2%,共计4%。

3\待遇标准3\1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项目,报销比例可分为70%、80%、90%等。

●药品费用报销:根据药品类型和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可分为50%、60%、70%等。

3\2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项目,报销比例可分为10%、20%、30%等。

●药品费用报销:根据药品类型和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可分为10%、20%、30%等。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表●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或地方主导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参保人员在患病时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中府[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0〕5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多层次保障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个层次,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下同)、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市户籍应征服兵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审计、民政、农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中山市医保报销标准

中山市医保报销标准

中山市医保报销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中山市是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医疗保障制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其中,医保报销标准是一个关键的方面,影响着市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本文将介绍中山市医保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出资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是指政府和社会出资的比例以及报销范围和标准。

根据中山市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70%到90%,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药品而定。

同时,基本医疗保险还规定了报销的范围和标准,包括门诊、住院、药品、检查等方面。

市民只需在医疗保险规定的医院或药店购买医疗服务或药品,即可享受医保报销服务。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中山市政府为城镇居民所设立的医疗保障制度。

相比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有所不同。

根据中山市政府的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到80%,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药品而定。

同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还规定了报销的范围和标准,包括门诊、住院、药品、检查等方面。

市民只需在医疗保险规定的医院或药店购买医疗服务或药品,即可享受医保报销服务。

三、大病保险报销标准大病保险是中山市政府为市民提供的一种特殊医疗保障制度。

相比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报销标准更为优惠。

根据中山市政府的规定,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90%,报销范围包括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

市民只需在医疗保险规定的医院购买治疗服务,即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服务。

四、医保报销流程中山市的医保报销流程相对简单。

市民只需在医疗保险规定的医院或药店购买医疗服务或药品,然后向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等证明材料,就可以享受医保报销服务。

医保机构会根据具体的报销标准和政策,对市民的医疗费用进行核算和报销。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理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理
参保后注意事项
参保后,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证件和 资料。此外,还需要关注保险政策的更新和调整,以便及时 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障范围。
医保报销比例与范围
报销比例
根据不同的参保方案和政策,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 报销比例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医保报销比例较高, 但具体报销比例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办理地点
中山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及各镇街医保经办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03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常见问 题解答
参保费用问题
总结词
了解参保费用是办理中山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环节。
详细描述
根据中山市的规定,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金额根据个人所在单位或户籍 情况而定。同时,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有参保资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以申请减免部分费用。
参保待遇问题
总结词
了解参保待遇是选择参保方案的重要参 考因素。
VS
详细描述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包括普通门 诊、特定病种门诊、住院等方面。根据不 同的保险方案和医保政策,参保人可以享 受到不同的待遇和报销比例。同时,医保 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也会影响报销范 围。
参保年限问题
总结词
了解参保年限是关系到医保待遇和退休后医 疗保障的重要因素。
中山市所有居民,包括本地户籍和非 本地户籍居民。
参保条件
年龄在18周岁以下或60周岁以上的居 民,以及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 居民,均可参加中山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类型与标准
参保类型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种类型。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1.缴费信息1.1 缴费对象1.1.1 在职人员1.1.2 非在职人员1.2 缴费比例及金额1.2.1 在职人员缴费比例1.2.2 非在职人员缴费比例1.3 缴费方式1.3.1 个人缴费1.3.2 单位缴费1.3.3 合作医疗基金缴费2.医疗待遇2.1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2.2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2.2.1 药品费用报销比例2.2.2 检查费用报销比例2.2.3 治疗费用报销比例2.3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2.3.1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3.2 住院补助标准2.3.3 特殊疾病补助标准2.4 门特疾病费用报销2.5 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报销2.5.1 生育津贴标准2.5.2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附件:1.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计算示例2.医疗待遇报销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为全体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用于报销个人医疗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缴费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个人或单位。

3.缴费比例及金额:缴费人按一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

4.覆盖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对于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

5.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要求。

6.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对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要求。

7.门特疾病费用报销:指基本医疗保险对于门特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情况。

8.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对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标准。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介绍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是广东省中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中山市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

该保险制度旨在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每个居民应有的医疗权益。

保险类型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两个类型。

1.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具体来说,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覆盖中山市大部分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包括门诊、住院、手术等医疗服务。

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与医疗服务相关的费用补偿。

2. 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其重点是对罕见病、高病种和高病额的医疗费用进行保障。

在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大病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参与范围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与范围主要包括中山市的居民。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居民在一定的年龄范围内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大病保险是自愿参加的,参保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大病保险。

参保流程居民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参加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1.登记:居民需要前往所在社区或村委会进行登记,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缴费:根据规定的缴费标准,居民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权益的享受。

3.参保确认:社区或村委会将核实居民的缴费情况,并确认其参保资格。

4.参保信息更新:居民需要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如住址、人口变动等。

5.就医报销:居民在就医后,可以根据规定的流程提交报销材料,以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

保险待遇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以下保险待遇:1.医保支付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医保会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2.门诊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门诊费用的部分报销,具体报销比例根据政策规定而定。

3.住院费用报销: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压力。

广东省中山市新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对比

广东省中山市新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对比

广东省中山市新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比《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21〕87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针对新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相关比较:一、新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一)单建统筹对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等,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转换为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账结合原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转换为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所有员工都可以自行选择单建或统账,没有改变的无需更改,缴费人需变更参保险种再缴费的,可在12月社保费申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粤税通小程序进行减员再增员,变更时录入新的参保险种类型。

同一职工不能同时参加两种类型的保险。

(四)同一单位的职工已办理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选定参保类型后一个医保年度内(即对应所属期12月至次年的11月)不得变更。

二、统账结合与单建统筹的区别(一)住院统筹1、个人账户不同(1)统账结合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即2021年12月为3510×2%=70.2元;2022年为3950×2%=79元)逐月计入。

个人账户可用于:A、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1 页共4 页B、定点零售药店费用。

C、达到退休年龄参保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医疗费用。

D、参保人本人商业健康保险费。

(2)单建统筹无个人账户。

2、各级别医院住院统筹待遇支付比例不同注:超出起付标准部分的金额按以上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二)普通门诊1、待遇最高限额不同(1)统账结合:本市上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04倍,金额为3166元。

(2)单建统筹:本市上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03倍,金额为2374元。

2、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比例不同3、其他说明(1)除紧急救治和抢救外,到非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中山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doc

中山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doc

2019年中山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中山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中山市民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呢?所需材料和报销流程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本文为你介绍关于中山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相关知识。

现金报销业务承办部门城镇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业务按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分局城镇医疗保险科负责。

报销条件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办理材料1、原始收费收据;2、费用明细清单;3、门诊病历;4、疾病诊断证明书;5、社会保障卡;6、身份证;7、银行账户。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地点: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申请1、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4、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5、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完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报销比例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1、是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四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六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第七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第八章附则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中山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确保参保人合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构建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鼓励城乡居民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及待遇等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动态调整。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一、住院起付额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起付额。

起付额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1000元;小榄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黄圃人民医院等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及其他医院600元;市外转院1200元。

二、参保人转院就医参保人诊治疾病,应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应转往下列指定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已联网结算)、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已联网结算)。

三、参保人转院手续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三级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限传染病及皮肤病)、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

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后转院,但约定医疗机构需24小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报销市外住院医疗费用须提供的资料经批准转往市外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保局医保科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社保卡、身份证(若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本人中山市农业银行存折等资料。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6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6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6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府[1998] 104号)和《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府[2001] 109号)实施以来,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实现了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保险救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有效的保障。

随着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公有企业改革深化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的颁布实施,需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制定相关政策。

在认真总结近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2002-2003社保年度起,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为1250元/月,企业为1000元/月。

缴费比例维持不变。

二、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办法取消门诊费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的超支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办法。

个人帐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参保人用现金支付。

三、调整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形式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品,其费用可从社保IC卡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

四、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取消《中山市1999年度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府办函[1999] 21号),执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 303号)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0年版)。

中山市大中专学生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中山市大中专学生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中山市大中专学生如何参加医疗保险核心提示:在中山市,大中专学生在所在学校报名,由学校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中山市大中专学生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一、办理参保缴费学生在所在学校报名,由学校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非毕业班学生按申报缴费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交12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毕业班学生按申报缴费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申报月至毕业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参保人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㈠初次办理参保的学校首先到地税部门建立临时税码,再向所属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有关参保资料,经审核后,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已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学校,下一社保年度申报时,直接向所属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有关参保资料,经审核后,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㈡学校按规定格式(见附表1)填报学生参保资料,毕业生与非毕业生需分开填报,非毕业生在填报时还需填写毕业时间。

提交所属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二、办理社会保障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由所在学校负责携带所有参保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申领数码照相回执等资料,在所属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申领社会保障卡手续。

每位申领学生需交制卡工本费20元。

如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应及时拨打12333挂失;凭身份证到所属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或制卡中心办理补办手续。

三、就医注意事项㈠市内就医1、参保人因病住院时,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并用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

2、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

㈡市外就医1、临时外出就医:参保人放假回家、外出或实习等期间,如因病需住院的,应就近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中山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中山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中山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五险一金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统称。

为了帮助中山市的职工了解和办理五险一金的相关事宜,特编写本指南,详细介绍了各项保险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下面是具体的办事指南。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按月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养老金的来源,以确保退休后的正常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山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如下:1. 参保条件:中山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在岗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未满60周岁;退休年龄一般为60岁,特殊职业可有所调整。

2. 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其中用人单位缴纳单位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纳个人比例为8%。

3.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用。

职工退休时,可到所在城镇社会保险事务所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需要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卡等相关材料。

二、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职工在生病或受伤时的医疗费用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如下:1. 参保条件:中山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在岗职工都应参加医疗保险,参保时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

2. 缴费比例: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单位比例为10%,职工个人缴纳个人比例为2%。

3.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用。

就诊时,职工可凭社保卡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根据政策规定执行。

需要提供身份证、社保卡等相关材料。

三、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帮助因工作调整、经济困难等原因失去工作的职工提供暂时的生活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山市失业保险的政策如下:1. 参保条件:中山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在岗职工都应参加失业保险,参保时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

中山医疗保险包括哪些

中山医疗保险包括哪些

中⼭医疗保险包括哪些对于中⼭医疗保险包括哪些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中⼭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病医疗保险。

1.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在选定⼀家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及下辖的⼀家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诊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根据《中⼭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条参保⼈每次就诊发⽣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在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付80%,个⼈⾃付20%;在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付20%,个⼈⾃付80%。

)2.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1年的参保⼈,如因病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后,如同⼀个社保年度个⼈⽀付的医保费⽤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病医疗保险资⾦⽀付50%。

年度累计⽀付限额⽅⾯,连续缴纳基本医保费⽤不满1年的,年度累计⽀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年平均⼯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年平均⼯资的4倍。

3.补充医疗保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个⼈医疗账户,⾃缴费⽉的次⽉起,按规定向其个⼈医疗账户划⼊资⾦(2016社保年度医保个⼈账户每⽉按年龄标准划⼊:36周岁以下的,划⼊60元;36周岁以上⾄46周岁以下的,划⼊75元;46周岁以上的,划⼊97.5元。

),参保⼈还可按规定享受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

个⼈医疗账户可⽤于⽀付参保⼈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付的属医保⽬录内的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录内药品的费⽤,或可⽤于⽀付商业保险费。

4.⼤病医疗保险:中⼭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不⽤缴纳⼤病医疗保险费,参保⼈在定点医院住院或特定病种门诊就诊后,根据该暂⾏办法,⼤病医保则将给予参保⼈最⾼报销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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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多层次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方式。

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审计、民政、农业、教育和体育、公安、编委办、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 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下同)、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本办法参保累计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本市户籍已积分入学的子女(以下统称参保人)。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按月领取本市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与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下列人员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二)在本市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办理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四)按本办法参保累计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本市户籍已积分入学的子女;(五)其它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可以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可根据本市经- 2 -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市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协调解决。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八条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全市统筹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财政补贴;(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六)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个人医疗账户。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前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取整至十位数,十位奇数下调到顺位偶数,个位数下调为零),按3.2%的比例进行缴纳,其中2.5%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0.7%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和家庭医生式服务的部分服务费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参保人分别按以下比例逐月缴纳,其中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以下比- 3 -例逐年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0.7%的比例缴纳;(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3.2%的比例缴纳;(三)除上述两类人群之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个人按缴费基数1.7%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的0.75%的比例对当月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进行补贴;(四)非本市户籍已积分入学的学生,个人按缴费基数1.7%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0.75%的比例给予补贴。

学生就读学校所在镇(区)承担镇(区)级财政补贴部分;(五)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个人按缴费基数1.7%的比例缴纳,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财政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本市户籍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成员、城镇“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农村五保户、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纳入扶贫助学范围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 4 -基本医疗救助金全额补贴。

市、镇(区)政府(办事处)或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非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全额补贴,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失业后,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划转,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与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划转,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十六条市、镇(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镇(区)承担的本级财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在返还税收分成中予以扣收,并按时统一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镇(区),政府财政补贴部分由镇(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退休- 5 -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参保人实际缴费月份计算。

本办法实施前以职工身份(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照用人单位参保人缴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用人单位参保人缴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未达上述规定年限的,按以下方式缴纳至规定年限:(一)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式。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按缴费基数3.2%的比例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办理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按缴费基数3.2%的比例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属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缴费基数3.2%的比例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 -4、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3.2%的比例逐月划转基本医疗保险费;5、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退休人员,由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按缴费基数3.2%的比例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式。

参保人按月领取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办理年度缴费基数3.2%的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一次性缴费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退休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单列核算,并按补缴月份逐月平均划入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营运收益、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 7 -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住院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缴纳职工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第二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一)参保人每次就诊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选定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选定的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前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05倍;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前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1倍(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取整至个位数,小数点后位数下调为零)。

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一)住院起付额标准。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住院起付额标准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

住院起付额标准为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市外上级定点医院1200- 8 -元。

(二)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超过住院起付额标准部分的医保费用,在市内一级定点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二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转市外上级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8%,个人自付22%,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

(三)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前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前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参保人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不能超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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