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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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职业技术学院同学服务。

第二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干部的工作对内应体现为满足广大职业技术学院同学的正当要求,维护广大职业技术学院同学的正当权益;对外应体现为维护学院及学生会的形象、荣誉和利益。学生会干部应本着认真、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我院团委、学生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学生会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学生会干部在个人思想政治方面,应做到成熟稳重,作风正派,原则坚定,组织纪律性强,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应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使自己的学习成绩原则上达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干部的基本要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从不鼓励学生干部为学生会工作而忽视、放弃自己的学习。

第六条学生会干部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有计划性、有针对性、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七条学生会干部应具有积极投身于学院学生会工作的热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与吃苦耐劳的精神。

第三章学生会干部的职责及纪律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的职责

(一)学生会干部应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善始善终,不计较个人得失,将为同学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

(二)学生会干部对组织安排的任务应坚决完成,每位学生干部应对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负责;

(三)学生会干部应与学生会领导经常沟通,交流汇报本部门的工作现状及工作计划,并寻求上级领导的帮助与建议。

(四)学生会干部应经常与本部门干事交流,了解他们在工作中的困难与障碍,并耐心指导他们完成本职工作,建立良好的上下级关系;同时,学生会干部应注重培养本部门骨干干事,使其在实践中增长学生工作的能力。

(五)学生会干部应当关注学生会的整体工作及运行情况,诚恳地指出学生会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积极向学生会常委会提出适当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使得学生会能够真正做到为广大同学服务,不断向前发展,生生不息。

第九条学生会干部的纪律

(一)学生会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本学生会的章程、制度等;

(二)学生会干部应服从学生会的整体安排,能够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坚决执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常委会做出的一切决定;

(三)学生会干部应维护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和学生会的良好形象,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和学生会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干部任免的权限

第十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在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工作。

第十一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常委会。常委会由9名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组成,常委会中设学生会主席1名、副主席2-3名、常委5-6名。学生会主席团、常委会具有任用、调配、罢免学生会各部门部长级干部的权力。

第十二条学生会监察部作为学生会的人事管理和监督考核的职能部门,具有监督考核学生会干部、检举个别干部错误行为的职权和相关人事安排的建议权。

第五章干部任用

第十四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常委会。常委会以下,根据需要设立相关部门。第十五条学生会常务委员由我院学生代表大会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常委会选举产生,任期均为一年。第一学年结束,学生会进行中期换届时,新一届的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常委由院党委、团委经过相关考察、民主讨论后直接任命。

第十六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专业队的部长级干部实行聘任制。每一学年初,学生会常委会以公开招聘的方式,面向我院全体本科生,公平公正公开地招聘学生会的部长级干部。学生会部长级干部的任期均为一年。

第十七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干部的任用决定正式生效以后,应及时向全院老师及同学公示,自觉接受全院老师同学的监督。

第六章干部调配

第十八条学生会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学生会常委会书面申请调换职务:

(一)对现任工作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缺乏开展现有工作的能力和动力,而对其他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兴趣;

(二)不能很好地处理与本部门学生干部之间的关系;

(三)有其他需要进行工作调配的特殊原因。

第十九条干部调配的程序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学生干部本人向常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调换工作,另一种是学生会常委会视工作现状直接调配干部工作。

个人申请调换工作应先向学生会常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换理由与调换意愿部门,学生会常委会经研究决定后,做出是否批准调配的决定。如批准调配,应及时上报院团委备案。

学生会常委会在直接调配干部工作时,必须事先征得干部本人和相关部门干部的意见。正式调配干部工作后,应及时上报院团委备案。

第七章干部罢免

第二十条学生会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会常委会应及时罢免其所任职位:

(一)违反《中国民航大学学生会章程》和《中国民航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或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相应处分;

(二)干部在任职期间严重失职,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

(三)干部在本职岗位上玩忽职守或是能力有限,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自己的干部职责;

(四)干部自我的日常言行、行为等不检点,在工作中严重损害学院及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五)学生干部的学习成绩达不到学生会干部的基本要求;

(六)学生会干部在具体的工作中,犯有相关的经济错误,经调查取证后,情况属实。

(七)应当进行干部罢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干部罢免的程序

(一)学生会监察部应很好地履行监督各级干部的职权。一旦发现个别干部有上述行为发生,应及时地向学生会主席团、常委会汇报,随及展开相应的调查,并最终提交一份详细的情况说明。

(二)学生会主席团在接到监察部提交的书面汇报后,应主动与该干部进行组织谈话,进一步确定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主席团应在一周内提出该干部的罢免及相关接任干部的调配方案。

(三)主席团将监察部的书面报告和新的干部调整方案,在常委会上进行通报。与会常委经过民主讨论批准后,该干部调整方案即日生效。

(四)该罢免及调动方案生效后,学生会常委会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上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章干部辞职

第二十二条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学生会常委会书面申请辞职,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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