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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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通用(精选篇1)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

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学校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学生在学校注册所拥有的身份标识和有关教育事务的信息档案。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便捷、规范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籍管理的具体职责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条各学院、学部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籍管理的具体任务。

第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籍信息报告和统计制度,加强学籍信息管理和对教学工作的支持。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及管理第八条学生在入校时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和学业水平证明材料,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九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审核、学籍卡的发放等程序。

第十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把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学籍卡,禁止私自涂写、污损、随意转让和丢失。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需更换学籍卡、证明材料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而注册入学的学生,依法取消其学籍。

第三章学籍变更和审查第十四条学生因故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应当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修改。

第十五条学生因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等原因需要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

第十六条因学业进展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学籍管理部门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对学籍信息修改;情况不明的,应当依法核实。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化,与之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学籍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学校规定建立、保存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对学籍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借阅、查阅、保管和毁损处理,并严格遵守学生的个人隐私保密原则。

学校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生管理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和应用的过程,包括学生入学、注册、学习、休学、退学等环节。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绿色学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关心学生身心健康。

第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配合学校开展学籍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学生评价、学业规划等活动,提高学习成绩,培养综合素质。

第五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各教学单位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籍管理工作流程第六条学生入学报到:新生入学前,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入学报到手续,如不报到或逾期报到,则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条学生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注册手续,如未按时注册,则视为自动退学。

第八条学习管理:学校将分班、选课、考试等学习管理工作纳入学籍管理范围,学生需按规定完成相关学习任务。

第九条休学管理:学生如须休学,需提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不计入学制。

第十条退学管理:学生如须退学,需提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退学,退学后将不再享有学籍。

第三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信息库,保存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相关信息,确保资料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学校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档案管理:学生如需学籍档案,需提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经审核后方可领取。

第四章学籍管理考核第十四条学校应每学期开展学籍管理工作考核,对学籍管理工作做出评价,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学籍管理工作流程、学籍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学生申请档案管理等方面。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权益,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而制定的一套操作性文件。

本细则包括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招生与入学管理、注册管理、学籍变动管理、毕业与离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下文将就这些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学校在招生、培养和管理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每一位学生的权益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对待。

2. 信息透明原则:学生学籍管理应保障信息的透明公开,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权益和义务,确保学生和家长能够获取到相关信息。

3. 服务为本原则:学生学籍管理应当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的学业发展和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招生与入学管理1. 招生计划制定:学校依据招生政策和需求,制定合理的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应包括录取标准、考试科目和分值、面试安排等内容,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

2. 报名与录取:学生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并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考试或面试。

录取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并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录取结果。

3. 入学报到:学生被录取后,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和流程报到注册,交纳学费和办理相关手续。

三、注册管理1. 注册信息:学生报到注册后,学校要及时录入学生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

同时,学校要建立学生电子健康档案,并对学生的个人信息保密。

2. 学籍证明与学生证:学生成功注册后,学校应颁发学籍证明和学生证,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重要证件,学生要妥善保管。

四、学籍变动管理1. 休学与复学:学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休学,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在审核合格后,为学生进行休学登记。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按时复学。

2. 转专业与转学:学生如需办理转专业或转学手续,应提前向专业、学院或学校教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手续。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收的一般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要求录取新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出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情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在学期间,如因故需要休学、转学、退学,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1. 一学期或累计两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2.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3. 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4. 其他经学校认定为应当退学的情况。

### 第四章学籍恢复与毕业第八条退学后因故需要复学,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九条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5篇)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5篇)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1、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招收为本校学生(1)居住在本学区;(2)户口在本学区;(3)符合本地区入学年龄的儿童(教职工子女和特殊需照顾的按教代会讨论的决定,由校长批准招收)。

2、我校学生必须填写学籍卡,编写统一学号,学籍卡每学期末由班主任填写考试成绩,品德表现和奖惩情况,建立学籍档案。

3、转学:由家长说明原因,经教导处批准,开具转学证明并在学籍卡上注销学籍,注明去处。

转入热点学校要由转入学校开具联系单)。

4、插班:由家长提出申请,验证户口及原校品德学习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插班考试。

然后根据转学证明登记学籍卡,并在学籍卡上注明转入的时间和原来的学校。

5、休学:家长提出休学申请,交验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教导处审查批准,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应有学籍卡上写明原因和时间。

6、复学:休学期满,家长向教导处申请复学,并交验有关证明,经批准准办理复学手续,并记入学籍卡。

7、借读:因某种原因,要求暂时借读的必须向教导处提出申请,经同意成为借读生,借读学生需在学籍卡上注明原因和借读时间。

8、毕业:学生在学校学习期满,经德、智、体全面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籍卡上记录毕业时间和去向。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2)导言: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是一套完整、系统的规章制度,旨在管理和监督学生的学业、行为和成长。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合理、科学的学籍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展开,探讨其意义、目标、内容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意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学籍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学生的行为和学习,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通过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生的行为,使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2.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籍管理制度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还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

学校规范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规范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三、学籍管理职责1. 学院(部)负责学生的学籍注册、信息变更、休学、复学、退学等具体管理工作。

2.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3.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审核、上报和存档。

4. 学生本人负责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注册(1)新生入学后,学院(部)根据录取通知书和学生本人提供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

(2)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向学生发放《学生证》。

2. 学籍信息变更(1)学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变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审核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2)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审核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3. 学籍档案管理(1)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部)负责管理,包括入学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学生学籍档案不得随意借阅,确需查阅的,需经学院(部)批准。

4. 学籍审核(1)学校定期对学生学籍进行审核,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2)学院(部)负责对学生学籍进行日常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学籍管理纪律1.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学籍证明材料。

2.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离校。

3.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得拖欠。

4.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不得作弊。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一节学籍的建立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籍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按照学生个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的程序进行建立。

第二节学籍的变更一、学籍变更是指学生的个人情况变更,包括下列情况:(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等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二)学生的户籍、家庭住址等个人户口行政变化;(三)学生的监护人、父母情况变化;(四)学生的班级、年级变更;(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二、学生学籍变更的程序由学校负责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与使用第一节学籍档案的管理一、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保存与管理,并确保学籍档案中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二)学习情况:入学年月、所读年级、班级、学科成绩等;(三)奖惩情况:学生获得的奖项、荣誉,以及受到的惩罚等;(四)个人特长:学生特长领域以及在该领域成绩和表现;(五)其他相关信息。

三、学校应制定合理的学籍档案使用规则,限制学籍档案的使用范围,并加强对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学生离校后,学校应负责将学生档案交给学生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保存。

第二节学籍的使用一、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制定学生的培养计划和评价方案,并给予学生相应的学业指导和教育帮助。

二、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向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和指导,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三、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对学校进行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一节学籍管理的监督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学籍档案的保存、使用、变更等情况的监督。

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检查。

第二节学籍管理的评估一、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以评估学校学籍管理的效果和改进措施。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初中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初中学生,包括新生、在校学生、转学学生、休学学生、复学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等环节。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第五条凡符合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一个月内完成新生名单的造册、学籍号的编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学籍档案。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七条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家长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升级、跳级、退学第十条学生按照规定完成学业,经学校考核合格,可升级。

第十一条学生符合跳级条件,经学校批准后,可跳级。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可申请退学,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三条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四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给予处分,处分形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十五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的,经学校考核合格,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完成规定学业的,经学校批准,可结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入学与注册1. 新生入学时,需携带录取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学籍管理制度细则

学籍管理制度细则

学籍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对学生的招生、注册、学习、考核、毕业和学位等事项提出了具体管理规定。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生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按时按规完成注册、报到、选课、考试等学籍管理环节,如实提供必要的学籍变动或信息变动,服从学校管理。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五条学校依法招生,实行公平竞争,引导和选拔优秀学生。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并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准确材料。

第六条学生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后,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入学手续,完成学籍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新生入学报道的时限、地点、程序、材料及报道期间的事项,应当由学校制定进一步落实。

新生入学期间,学校应当安排学业辅导员对新生进行引导、服务和教育。

第三章注册与学籍管理第八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进行注册,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准确材料。

对于无故不按要求注册的学生,学校可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学生在学校注册管理改变本人户籍地、学籍、专业、姓名、性别等信息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及申请书,经教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年学期注册、重新注册及网上选课等环节,完成学籍管理所需手续。

不按时如实注册者,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有关学生的挂科、退学、延毕等学籍管理事项,学校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给学生提供合理的教务服务。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二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选修课程,按时完成学业要求,须按规定学分毕业。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校实行课程考试安排制度,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类考试,并如实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3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3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为管理学生学籍和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一般而言,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注册:学生根据学校要求报到,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变动:学生如有变动,如转专业、休学、留级等情况,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籍信息更新等。

4. 学业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业进行管理,包括选课、考试、成绩管理等。

5. 学籍复查:学生对学籍管理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查申请。

6. 学籍注销:学生毕业或者其他原因离校时,需要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7. 学籍纪律: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学籍纪律,如不得冒名顶替、不得作弊等。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学生权益的保障。

同时,学籍管理规定也是学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秩序的一种手段。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学籍是高等学校为学生建立的专门管理学生学习和发展情况的制度。

学籍记录学生在学校学习情况的基本资料,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四条学籍是学生获取学历和学位的重要依据,学生应该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要求,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并在学籍上获得相应的标识。

第五条学校应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学籍变动、异动等申请应当经过学生本人申请并经校方审核批准。

第七条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后取得学籍,必须全程学籍管理。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变动与注销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录取、注册学生,并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一、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旨在规范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公平、公正、公开。

其依据包括教育法、学生管理规定、高校章程、学校二级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二、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学校对所有学生实行平等对待,不论学生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家庭背景等因素,都不得影响学生的学籍管理。

2.公正原则:学校依法对学生的学籍管理进行公正评估,确定学生的入学录取、学业评定、奖惩措施等。

3.公开原则:学校要及时向学生、家长公示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三、学生入学与招生管理1.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招生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招生工作;2.学生入学按照统一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录取结果;3.学生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如有虚假或变动应及时通知学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学生学籍信息管理1.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系统,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2.学生学籍信息应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社会实践等相关信息;3.学校应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学生本人或家长授权,不得向外界泄露。

五、学生学籍变动管理1.学生转入、转出、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2.学生转入学校后,学校应进行学生学籍的审核核实,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3.学生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需要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学生成绩管理1.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成绩评定制度,确保学生成绩的公正性和准确性;2.学生成绩评定应按照课程要求和考核方式进行,禁止作弊行为;3.学校应定期公示学生成绩,并提供申诉渠道,确保学生成绩的公正性。

七、学生日常表现及奖惩管理1.学校应建立学生日常表现评价制度,对学生的品德、纪律、学术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2.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规章制度行为,不得违反校园纪律和道德规范;3.学校应对学生奖励和惩罚行为进行记录,相关信息将作为学生学籍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学校学籍管理细则学校学籍管理细则是对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是保证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

下面我将从学籍管理的意义、目标和原则,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学籍管理的意义、目标和原则学籍是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的身份和资格的象征,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安全,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学籍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高效等。

二、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入学、注册、休学、退学、开除、毕业等环节的管理。

首先,学生入学时要进行学生资格审核,包括身份、户籍、学力等方面的审核,以确保学生具备入学条件。

其次,学生注册是学籍管理的重要环节,学生要按规定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注册。

再次,学生休学和退学是学籍管理的特殊处理措施,学生休学要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学也要按规定办理手续。

最后,学生开除是最严厉的处分措施,要按照学生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

为了保证学籍管理的有效性,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的责任和流程。

其次,加强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学生学籍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

再次,加强学籍管理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籍观念,增强对学籍管理的重视。

最后,加强学籍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学校学籍管理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是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教育质量、培养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学籍管理细则,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同时,学校还要加强对学籍管理细则的宣传和培训,使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都能够深入了解和遵守学籍管理细则,共同维护学校学籍管理的良好秩序。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提高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入学、转学、休学、退学等行为的登记、审查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权益和学校正常运转。

第四条学生学籍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等内容。

第五条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学校制定。

第六条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妥善保密,未经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学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八条学生入学前,应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条件进行报名和参加录取考试。

第九条学校应公示招生计划和录取条件,同时公开录取结果,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入学申请书。

学校有权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应按时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应办理入学手续,并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

第三章转学管理第十三条学生如需转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转学证明、成绩单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学校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并向原学校进行前期核实。

第十五条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告知原学校。

第十六条学生转入学校后,原学校应及时向转入学校转发学生的学籍档案和有关材料。

第四章休学管理第十七条学生如需休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休学原因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学校收到学生休学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并与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学校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办理返校手续。

第五章退学管理第二十一条学生如需退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退学原因和证明材料。

学校学籍管理规章_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规章_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校学生、教职工及有关人员。

第二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四条学籍注册1.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生注册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

3. 学校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准确。

第五条转学、转班1.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转班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 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转班手续,并通知相关班主任及家长。

3. 学生转学、转班后,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六条休学、复学1.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需休学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学。

2.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3. 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七条退学1. 学生因故需退学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学。

2. 学校对退学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条奖励与处分1.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校给予奖励。

2.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3. 学生受到处分的,学校将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章学籍管理职责第九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学籍注册、转学、转班、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的办理。

2. 负责学籍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更新。

3. 负责学籍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4. 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班主任负责班级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学生学籍注册、转学、转班、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的办理。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1.学籍档案管理。

学校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学校还要定期更新学生档案信息,并建立档案借阅制度,明确借阅权限和程序。

2.学籍注册和备案。

学校要按照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和退学等行为进行注册备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教育行政部门。

3.学籍异动管理。

学校要及时处理学生的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各种学籍异动情况,并进行相应的申报和备案工作。

4.学籍信息管理。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要合理利用学籍信息,为教育教学和学生个性化发展提供支持。

5.学籍汇总和报送。

学校要按照规定,定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汇总和报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学籍管理的目标1.确保学生权益。

通过学籍管理的规范和完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和学习效果。

2.提高教育质量。

学籍管理的规范和完善,使学校能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及时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促进教育公平。

学籍管理的规范和完善,可以减少学生因学籍问题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为每个学生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三、实施路径1.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要制定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并向教师、学生和家长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各方了解和遵守学籍管理规定。

2.加强信息化建设。

学校要建立学生学籍信息化系统,实现学生学籍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配备专职人员。

学校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籍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

4.加强监督和评估。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综上所述,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完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而制定的一项管理规定。

通过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和配备专职人员等措施,可有效实施学籍管理,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样本(五篇)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样本(五篇)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样本一、入学1、新生入学事宜,学校将通过公告形式,将开学通知张贴于街道及学校周边的各村各组,确保新生父母或监护人能够及时接收到入学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将子女或被监护人送至指定学校完成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所有学生均需无条件完成注册程序,注册完成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即批准并赋予正式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一经确定,将长期有效,但若学生休学超过一年,则需使用新的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负责的班主任需详细填写新生基本情况表及班级学生名册,并提交至学校教务处。

4、学生学籍卡内容由学校教务处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填写,所有栏目必须填写完整。

学籍卡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真实反映学生情况。

学籍卡由教导处负责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将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1、学生若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发放转学证明书,随后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并连同学生学籍簿一并转出。

2、欲转入学生需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后,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至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无法坚持学习者;(2)患有传染性疾病未愈,不宜继续学习者;(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继续跟班学习存在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需持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确认后,报区教育局批准,方可休学,并由学校发放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期限以一年为限,期满若无法复学,可申请延长。

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休学期满,学生应按时申请复学。

复学时,需凭休学证明书及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复学,原则上安排至原年级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4、若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已消除并有相应证明,可向学校提出提前复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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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本校学生学籍管理,责任部门为教务处,并指定专门学籍管理员,建立健全落实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校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分管校长负责抓好学籍管理工作,统筹学籍管理职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结业)、普通高中毕业(或结业)、历届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均可报读中国四冶技校。

并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六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本校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本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并得到校方同意。

填写《增补学生学籍申请表》提交学生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能补注册。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未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二个月内,由学校总务科组织学生健康检查,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经县级及以上医院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第八条学生入学后,教务处严格审核入学资格及其他相关材料,一旦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立即上报校委会,相关部门再进行复核,确认后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务处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的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入学通知书;由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负责提供;2.基本信息,由教务处负责提供;3.体检表,由总务科负责提供;4.思想品德评价材料,由教务处负责提供;5.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教务处负责提供;6.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由教务处负责提供;7.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由政教处、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提供;8.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负责提供。

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上述材料由教务处统筹收集,并负责整理归档。

教务处指定专人管理学籍档案,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条学校资助中心负责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春季入学的学生(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

完成上述手续后将学生基本信息移交给教务处。

教务处及学籍管理员和学生不得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同一学生不得在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分别注册学籍,教务处科长、学籍管理员严格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十二条学生升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属于学籍变动,教务处应及时将每学期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本校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教务处负责每个月25日之前核实学生基本信息,做到及时更新学生基本信息情况并上报校部。

第十三条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或不及格课程两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三门及三门以上者,应予留级。

若第一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门数规定时,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才能申请对第一学期补考未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但取消该课程毕业前的补考机会。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1. 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2.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性课程,均应单独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3. 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一门课程计算。

凡重修的学生,须重新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转学: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的原则,严格把握好转学的程序和尺。

具体转学程序如下:1.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2. 学生和监护人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3. 经双方学校主管部门核准;4. 由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并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5.凡是要求转入我校的学生,需提供本人的健康证明,并向对方学校了解无违纪处分的,再经过招毕办和教务处的面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五条转专业:因正当理由可以提出转学其他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教务部门依照江西省人保厅的相关文件中的具体细则进行审核、报校部批准同意,方可转专业:1.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及生涯规划;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3. 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第十六条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2.学生因依法服兵役者;3.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者;4.学生因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在学期间以三次为限。

学生因病需要申请休学,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因依法服兵役而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兵役期限相当;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可按休学一次处理,保留学籍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应与其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学生休学须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前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确能坚持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退学: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作自动退学处理: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2.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3.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成绩考核第十九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本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按照《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结束,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以及专业教学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可以折合成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后统一安排补考一次。

补考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后须重新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选修课补考不及格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四条每学期末对学生进行操行评价,基本方法是评定操行等级和写操行评语,学生操行评定以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制定出本校的学生操行评定实施办法,每学期评定一次,分成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语要从学生的实际表现出发,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五条根据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校学生奖惩条例》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

学生奖励分为全国、市、区(县)、行业、学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实行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

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校学制为3年。

学校实行学分制后,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2.完成了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成绩合格,得到规定的学分即可获得毕业证书。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毕业证书由教务部门统一颁发。

第三十五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只取得规定学分75%以上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可以在允许的年限内(五年)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学分后可换取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六条对未完成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毕业证书遗失由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江西省教育委员会规定。

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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