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5〕4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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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归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归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归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归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3号)要求,省政府研究决定,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额为1000亿元,采取保底收益方式委托投资,投资期限5年。

投资资金由留足12个月备付期后结余100亿元以上的省本级、设区市本级以及结余50亿元以上的县(市)筹集。

其他市、县可根据本地基金运行情况,在保证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自愿确定是否委托投资运营,并将拟投资金额及时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资金归集后,由省政府统一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运营的本金及收益全部归委托投资地区所有。

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制定资金归集、记账具体办法,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各设区市、县进行对接,积极稳妥做好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工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归集工作。

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归集资金额,分两批于2018年3月15日前、2018年9月15日前,将委托投资运营资金归集到省级指定财政专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01•【文号】劳部发[1995]207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执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是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之后,有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的具体体现。

深入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贯彻《通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各级劳动部门,首先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全面的和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向党政领导汇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国发〔2015〕48号(优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国发〔2015〕48号(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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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5年8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2023年湖南省人社局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人员招聘考试题及答案

2023年湖南省人社局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人员招聘考试题及答案

2023年湖南省人社局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人员招聘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工作行为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是()。

A、面谈B、直接观察C、绩效监测D、行为评价量表正确答案:D解析:工作行为评估的方法包括面谈、直接观察、绩效监测、行为评价量表法等,其中,行为评价量表是行为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

行为评价量表法是根据具体的培训与开发内容,由受训人、直接主管、同事、下属或客户对受训人员行为变化进行评估的过程。

故选D。

2.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依据是()。

A、法律B、宪法C、行政法规D、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可从“部门规章的含义”入手。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市等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法律解释: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故选B。

3.一般来说,社会福利的形式有货币、服务与()。

A、实物B、精神C、救助D、保险正确答案:A解析:不论社会福利的内容有多少,一般都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货币形式。

(2)服务形式。

(3)实物形式。

记忆口诀:是祸福。

故选A。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时,应遵循()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效力的法律适用原则。

A、政府规章B、法律C、规范性文件D、地方性法规正确答案:B解析: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主要基本规则之一即表现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根据该规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故选B。

5.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笔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笔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

A、正省级B、副省级C、地级D、县级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笔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笔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021社会保险测试题库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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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社会保险测试题库附答案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

[单选题尸A.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B.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C.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D.个人与单位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不得超过()人。

[单选题]*A.一B.二C.三D.四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职责不属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是()[单选题]*A.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B.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C.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D.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五)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汁算的基金财产净值;(七)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八)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九)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十)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十一)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口起至少15年;(十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社会保险模拟习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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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模拟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 )等工作。

① 社会保险登记② 个人权益记录③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A、①②B、①③C、②③D、①②③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失业前( )的职工医保,由(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A、参保地;参保地B、户籍地;户籍地C、户籍地;参保地D、常住地;常住地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中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A、县级B、市级C、省级D、县级以上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试行)》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 )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A、商业银行B、保险公司C、投资运营机构D、券商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 )构成。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财预[2015]210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05•【文号】劳社部函[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我部召开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和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和《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

为贯彻落实上述会议和文件精神,把《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部里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工作安排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部里将加强监督检查,了解和交流各地情况,并于7月召开座谈会进行交流和讲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工作总结请于12月底前报部。

二○○六年一月五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工作安排意见根据《决定》和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和《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要求,制定以下工作安排意见:一、关于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成果。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1. 引言养老保险基金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资金来源,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2. 基金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由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充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3. 基金投资范围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广泛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资产。

4. 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5. 基金运营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基金运营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动管理、投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合规要求进行基金运营和管理,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备基金运营情况。

6. 基金会计和审计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基金会计制度,确保基金账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基金审计,并公开审计报告,接受监督和检查。

7.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和用途合理使用基金,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效益。

8. 基金业绩评估和报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业绩进行评估和报告,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披露基金的业绩情况和发展趋势。

9. 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基金管理机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

10. 附则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发展需要。

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补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7•【文号】国办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27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养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养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推动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养老基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养老产业及相关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坚持风险可控、收益稳定,服务于国家养老产业战略。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养老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为养老产业提供多元化、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基金应当由具有基金管理资质的机构担任管理人,并设立基金托管人。

第七条基金的募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募集对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

第八条基金的募集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事项。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九条基金的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养老产业及相关领域,支持养老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养老服务、养老产品研发等。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投资决策应当独立、客观、公正。

(三)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第十条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养老产业相关企业股权投资。

(二)养老产业相关企业债权投资。

(三)养老产业相关企业资产重组、并购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第十三条基金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投资组合分散化。

(二)投资风险评估与监控。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

(四)合规性检查。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情况、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合规运作。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财社〔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财社〔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总体要求(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经办机构为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收入管理(一)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及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8.17•【文号】国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5年8月17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15(000)009
【摘要】<正>近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养老基金实行中央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运作,由省级政府将备地可投资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专户,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总页数】1页(P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J],
5.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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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基金投资要稳,更要赢

养老基金投资要稳,更要赢

养老基金投资要稳,更要赢周志凯【摘要】<正>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文),标志着我国数以万亿计的养老保险基金即将进入到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投资的实质性阶段。

据《中国社会保险年度发展报告2014》统计,截至2014年末全国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56万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18万亿元,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845亿元。

因此,该办法的出台,既是多年期盼的结果,也是必然之举。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1页(P5-)【关键词】基金投资;中国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必然之举;管理办法;基金资产净值;混合基金;基金转换;资产类别;票型【作者】周志凯【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7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文),标志着我国数以万亿计的养老保险基金即将进入到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投资的实质性阶段。

据《中国社会保险年度发展报告2014》统计,截至2014年末全国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56万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18万亿元,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845亿元。

因此,该办法的出台,既是多年期盼的结果,也是必然之举。

养老基金的投资也需遵循一般的投资原则,即在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之间做出恰当的配置。

目前来看,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对流动性的要求并不是很高。

作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资金来源,养老基金的安全性是第一要务,需要首先考虑。

在确保本金(个人或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的基础上,还需要实现一定程度的保值增值。

因为养老基金的积累通常都是长达几十年的,通货膨胀风险始终贯穿其中,由积累的养老基金转换成相应的养老年金,这一风险才会明确显现出来。

因此,养老基金的投资不仅要注重安全性,还要注重盈利性,在较长的时期内不断投资增值,以确保在未来给付时养老金能够保持足够的购买力,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

2015养老金运营管理条例将出台,6千亿入市

2015养老金运营管理条例将出台,6千亿入市

2015养老金运营管理条例将出台,6千亿入市人社部推动养老保险基金向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发展正在持续发力。

12月10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养老金运营管理条例已经由相关部门起草并提交,即将出台。

据了解,具备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条件的机构将在当前18家的基础上,进一步向社会放开。

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透露,未来还会有新的养老金管理机构成立。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段时间,一些基金公司比较活跃,都在积极参与养老金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中。

6000亿养老金入市2015 年8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正式印发,明确划定了养老金投资方向,除了存款、债券等固定性投资外,还将股票、股权、股指期货等纳入养老金投资范围。

同时规定,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郑秉文推算,截至2014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约3.5万亿元,扣除预留支付资金外,能够集中到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的养老金规模在2万亿左右,按照30%入市资金上限计算,将有6000亿元的养老金入市。

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朱俊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前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投资模式是,除了固定收益类自己投资,风险稍微大一点的都是委托外面的基金管理机构在做。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15356.39亿元,境内投资资产14050.61亿元。

有业内专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要求,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基金规模将大幅增加,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的境内投资运营机构的数量,也会在现有18家的基础进一步增加。

基金公司对此表现较为积极,杨燕绥介绍,一些基金公司都在积极参与养老金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据了解,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引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战略投资者共同设立的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已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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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5年8 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 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

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委托人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受托机构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

(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

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

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第十九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托管机构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 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

(四)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六)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从事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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