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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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编号:DLHBC-CK-XZ-007

版本号:2.1

审核人:

批准人:

受控状态:受控

发布日期:2019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19年5月10日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制度改革,完善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管理,控制现金流量,杜绝虚假发票,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强化预算执行监控,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和《航海保障中心关于印发<航海保障中心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以下简称“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3.定义

公务卡,是指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规定,公务卡的开户银行为各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我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中山支行。

4.职责

4.1 财务会计科作为处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实施规定,组织和落实中心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

工作;

2.负责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宣传报道,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指导和督促公务卡代理银行做好公务卡信息查询系统的维护、信息传递等工作,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4.配合发卡行为处机关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处机关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和维护工作;

5.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办理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6.监督检查处各单位、各部门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4.2 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作为督导部门,主要职责是:

1.会同财务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有关规章制度;

2.对各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

4.3 处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作为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1.配合公务卡代理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本单位新增、调动、退休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和维护工作;

2.认真审核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提请报销的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3.完善本单位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管理,配合财务会计科做好公务卡结算的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4.4 持卡人作为使用者,主要职责是: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2.遵守公务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公务卡,持卡结算并取得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单据;

3.按规定办理公务卡报销手续,接受本单位财会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

4.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注销公务卡,停止公务卡公务支出的使用。

5. 工作程序

5.1 公务卡日常管理

5.1.1 凡处在职职工,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的原则向发卡行申

办,处不对公务卡的申办提供担保。为保障金融信息和公务信息安全,按规定一律采用“62”开头的银联标准卡,卡片正面统一标有“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

标识。

5.1.2 在职职工每人只能办理一张公务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职工要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持卡人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手续,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公务卡挂失后可向发卡行申请补办新卡。

5.1.3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

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5.1.4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公务卡用于单位

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5.1.5 对持卡人利用公务卡套现、恶意透支不还和其他形式的违规行为,由持卡人

负责。

5.1.6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

行提出交易查询。银行对账单查询时间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

5.1.7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5.1.8 职工具体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特殊情况下

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5.1.9 公务卡免息还款期最短20天,最长为50天。公务卡账单日(发卡行账单形

成日期)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如账单日为每月15日,即上月16日至下月15日为一个账单周期,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交易欠款须在该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归还。到期还款日(本期账单还款的最后日期)为账单日后的第20日。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5.2 公务卡支付管理

5.2.1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印刷费、差旅费、培

训费、会议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维修费及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2万元以下的零星商品购买支出等。凡在具备刷卡条件商户消费的,一律要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支出内容参见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5.2.2 对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零星公务支出,需另作说明并经

财务审核人员核实后方可报销。报销时由财务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方式将款项转至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不得以现金支付。

5.2.3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火车票及汽车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5.2.4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申请人须提供

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有关审批结果应作为办理报销手续的凭据。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财会部门不予报销。

5.2.5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接待、消费等公务支付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

卡支付,并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即POS机小票)和相对应的报销发票。持卡人务必妥善保管好公务卡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汇同发票一起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持卡人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机票的,可暂不提供交易凭条,但须提供纸质网上支付记录。

5.2.6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支出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

视同个人支付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5.3 公务卡报销管理

5.3.1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10日内到财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因未及时报销导致未

按时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持卡人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

5.3.2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

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5.3.3 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若要发生公务卡消费,须通知财务部门并经其同

意方可消费,以避免因单位零余额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年底因财务结账报账不及时无法还款而产生罚息。

5.3.4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持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和刷卡消

费凭证,按现行财务报销制度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核准报销。

报销款直接转入公务卡。对不予报销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5.3.5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

的报销款项退回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退回国库手续。

5.3.6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公务卡信用

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应提前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

6.其他规定

6.1 处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

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本单位财会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6.2 实施公务卡结算支付后,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程序不改变。

6.3 实施公务卡结算支付后,财会部门不得以现金方式报销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

的公务支出,所有报销款项应通过开卡行公务卡支持系统划转至持卡人公务卡(或工资卡)内。

7.附则

7.1 各单位应加强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

管理。

7.2 本办法由处财务会计科负责解释。

7.3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8. 相关文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航海保障中心关于印发<航海保障中心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 附录

附录一:《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录一: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08]36号) 市教委机关各处室,各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直属单位: 为加强公共财政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政府支出透明度,根据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7〕329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及本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36次书记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7]3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教委机关及财政隶属关系在市教委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为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办理的,由个人持有并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

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以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个人作为偿债主体。 第四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财务部门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六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各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公务卡办卡范围:由各单位根据公务支出业务情况,在在职职工中决定办理公务卡的人员范围。 第八条公务卡使用范围定为: (一)1000元以下现金结算的业务; (二)授权支付的会议费、培训费; (三)差旅费。 在以上使用范围内,原则上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业务。随着公务卡制度的完善和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将逐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九条各单位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少

公务卡管理使用办法

公务卡管理使用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务卡管理使用方法(草案)公务卡制度改革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是解决现金支付的“盲点”问题,对于加强公共财政管理、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公务卡就是指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支付制度的改革,方便在职人员公务开支,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现金流量与风险,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提高支付透明度。按照兵团财务局总会计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兵财总会[2012]3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将公务卡相关制度通知如下: 一、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原使用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按规定及时到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二、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经院领导批准同意,院办公室负责按照各部门上报的名单审核确定,报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公务卡”模块中进行操作,统一录入公务卡相关信息并和银行系统进行比对、确认。我院统一使用农行和建行营业室免费(免开户、年费、免担保、开存款账户、到期换卡等费用)办理的贷记卡。信用额度 2-5万元。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院计划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维护。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以及相关信息变动等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同时相关信息要及时报计划财务处。新增、调动、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事前必须经院财务领导小组同意。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资金变动情况、还款提示等。 三、公务卡的支付 办理公务卡后,持卡人要主动使用公务卡,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由于个人原因未使用公务卡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报相关院领导批准。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 (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 (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

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 (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和财务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四)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公务卡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财务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强行结算范围:单位严格执行大兴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

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规定定稿版

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行政〔2011〕241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公务卡管理办法通知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16日印发 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0〕1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公务卡发放对象:我校在职在编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教职工个人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的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会议费等。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五条公务卡结算方式:持卡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我校财务制度规定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六条我校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我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马鞍池支行。 第二章公务卡的管理与开立 第七条根据市财政厅、市监察局、市人行的要求,计划财务处要在全校范围内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持卡人宣传、培训;要做好本校教职工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遇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严禁为非我校教职工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八条教职工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具体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人事处统一出具证明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计划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九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定为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可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计划财务处。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由持卡人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计划财务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行。 第十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我校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挂失,并通知计划财务处。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教职工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计划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确切的说,公务卡是一种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它具有以下特点:先消费后还款,享有免息缴款期(最长可达56天),并设有最低还款额,客户出现透支可自主分期还款。 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的主要区别,一是公务卡的持卡人为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办卡时必须由单位确认其身份;二是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三是公务卡享受银行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存款本地本行取现免手续费、免费提供短信息等优惠服务。 公务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购买飞机票,支付住宿费、会议费,向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支付货款等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规定 一、公务卡刷卡支付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人员,人教科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还请卡内债务。 2、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目前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和现金支付并行,但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工作人员出差应在具备刷卡功能的酒店住宿,并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购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或转账支付。 3、公务卡用于本局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三、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1、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公务卡管理及报销制度

公务卡管理及报销制度 公务卡管理及报销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务监督,根据XX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在全市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卡的开支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除特殊情况外(如不能使用POS机刷卡消费的),均需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 二.公务卡的管理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2.我中心公务卡发卡代理银行为XXXX银行XX支行。办理的公务卡账单日均为每月1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5日。 3.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3至5万元不等。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

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4.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财务予以协助查询。 三.公务卡的报销管理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正规发票.银行卡消费凭条(POS签购单)及需要提供的消费明细凭单等。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期账单XX务消费支出按规定程序提交财务人员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以免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凭条(POS签购单)的,原则上不予以报销。如特殊情况,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后,方可报销。 4.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X XXX(单位)2020年3月1日

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方便学校公务支出用款,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进一步提升学校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市财政局《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财库【2012】8号)、《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2】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公务卡的开立 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的贷记卡。学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编内教职工。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1、根据组织人事处提供的在册工作人员名单,以部门为单位,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财务处负责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项目合作协议,并根据各部门提供的资料编制公务卡申办人员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后上交发卡行。 3、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的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4、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组织人事处及时通知财务处,财务处要为新增、调动或者退休人员办理公务卡使用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要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5、学校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范围内,选择市商业银行作为我校公务卡发卡行。 6、公务卡现阶段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56天的透支免息期。 7、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志的贷记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1、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出差期间的公务消费(含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轮船票等)及市内5 000元以下办公用品购置费、招待费、培训费、会务费、邮电费等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持卡人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可继续使用转账结算。 2、公务卡仅限本人使用,信用额度为1-5万元,具体额度一般职工限额1万元,科级限额2万元,处级限额3万余,校领导5万元。 3、因出差和购买商品、劳务、接待等公务消费,持卡人应在消费前凭相关领导签批的文件和采购、公务接待等申请材料,填写《学校公务卡使用审批、报销单》按照我校既定财务经费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在规定的开支用途、审批额度内刷卡支付。未经审批的消费,属个人行为,不予报销。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重申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XX政办发〔2020〕XX号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使用范围 公务卡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 支出等。 二、公务卡管理 1、个人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 更或注销手续。 2、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公务卡 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 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3、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单位财务人员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支付规定 1、公务卡支付范围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 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否则单位不报销其费用.但一次性消费金额较大的会议费、培 训费等支出,均采用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2、公务卡支付个人结算 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 致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报销规定 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同时附上公务卡消费pos单,报销凭证上需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签名确认,并注 明“公务卡报销”字样。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 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 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 卡人应预先告知单位财务部门,并委托他人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 理相关借款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 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如遇特殊情况, 须事前经审批人审核同意。 2、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不报销相关 支出,不承担相关手续费、利息,由持卡人自行归还。 3、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单位财务部 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XX市XX区XX局 2020年3月1日

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公务卡改革,规范我校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同时方便报销人报销用款,根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特种信用卡,可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原使用现金、支票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凡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见附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同时,公务卡属于个人信用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财务科统一组织本校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并纳入我校公务卡管理范围。 只有单位统一办理的公务卡,才能被纳入“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才能适用国家有关公务卡报销的相关条款,而使用其他银行卡进行消费结算的将被视同为现金结算方式。 第四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五条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及时向财务科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持卡人可在商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自动还款”注册,也可将公务卡与其他商行账户进行绑定,当持卡人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时,银行系统可于每月免息还款到期日自动从该绑定账户扣除相应款项归还至公务卡中,而不致产生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 第六条公务卡一般只用于公务消费中的转账支付结算,不允许提取现金。如发生提现业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预借和报销现金。 第三章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七条公务卡结算报销只是结算方式上的转变,它不改变我校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采购设备、房屋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等业务仍应按照我校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教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可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银行罚息等相关费用和个人信用受损,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持卡人在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我校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在网上报销系统中填写报销单(“结算方式”选择“公务卡”),并同时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若刷卡凭证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16]8号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

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八条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 第十条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

局级机关工作管理制度-公务卡管理使用办法

公务卡管理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开立范围和标准 公务卡是指单位编制内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贷记卡)。单位不对公务卡的开设提供担保,公务卡由银行负责统一发放,实行免 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免费补卡、换卡、免费短信服务等,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 本单位编制内所有正式职工应开设公务卡。单位根据每位职工的工作性质和需要,信用额度按如下原则设定:局长 5万元,副局长3万元、正副股长2万元、一般干部1万元。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报销 公务卡的报销结算遵循“两个基本不变”、“两个严格管理”原则。“两个基本不变”:是指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流程不变,现行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不变;“两个严格管理”:是指对现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对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严格管理。 (一)公务卡的资金结算范围: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用开支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差旅费、公务招待费、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公车运行维护费、专用材料费等16项。持卡人应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

必须使用公务卡。使用公务卡结算,财会人员一般不再办理现金借款、报账业务,确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二)公务卡使用和报销流程。 1、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单独填列报销审批单(即与其他方式结算的公务支出分开填列报销审批单),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本人签名POS小票)和发票(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的金额和日期必须一致)。差旅费报销时要将使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车票等)和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补助、出租车票等)的单据分开填写报销审批单。 2、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一般刷卡消费后15天内)办理报销审批,财会人员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办理报销手续,将报销金额及时转入个人公务卡账户进行还款。持卡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银行规定账单日为每月20日,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天),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或转账。如因透支提现或转账发生的手续费、利息、罚息等费用,均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个人消费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本局不承担私人消费引起的一切责任。为便于管理,公务消费与私人消费应尽可能分开刷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制定“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

公务卡报销管理办法

公务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省公务卡结算制度,规范我院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切实加强财务监管,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贵州省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2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我院编制内在职人员持有,主要用于院基本事业费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院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个人消费必须与公务消费分开刷卡,不得与公务消费混合刷卡。个人消费结算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负责,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我院公务卡目前使用范围主要为省财政基本事业经费拨款支出。 第四条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我院专项经费支出及生产经营支出暂不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 我院专项经费支出及生产经营支出今后是否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届时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暂未纳入公务卡结算的专项经费支出及生产经营支出必须按地矿局及院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达到院规定结算起点金额的必须通过银行付款结算,严禁违规使用大额现金。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院统一公务卡账单日,以便财务集中办理还款。院公务卡账单日为每月5号,还款期为20-50天。 第七条公务卡主要由院统一批量办理,未办卡职工或新进职工因工作需要需零星办理的,自行到指定的院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建行北京路支行)办理,办理后须及时向银行申请将账单日修改为院规定时间(每月5号),同时将公务卡信息报院财务科。 第八条公务卡信用额度为30000元,自行办卡职工必需照此额度办理。 特殊情况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须请示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并通知财务提前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被盗或遗失后持卡人须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及补办手续,并及时

2016年1月4日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

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八条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 第十条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结算方式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治理,操纵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升公务支出透亮度,按照《鄂州市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分行关于印发〈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鄂州市市直文体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务卡的治理。 第三条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治理与推广工作。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畴: (一)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修理费等费用(以上均不含政府采规定的采购名目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五条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畴内,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进行审核认定后,确定市级公务卡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银联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第七条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选择本单位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在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范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治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公务卡的开立与治理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单位确定的代理银行范畴内,每人可开设一张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个人卡开立的差不多程序: (一)单位职工自行选择开卡银行,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有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有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个人卡; (四)代理银行将办妥的个人卡连同必要的有关资料一并发给职工或托付单位财务部门发给职工。 第十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本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张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一张单位卡可办理一至三张附属卡。单位卡以单位名义开设,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治理。单位卡开立的差不多程序: (二)行政事业单位向人民银行出具市财政局的批文以及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其他开户资料申请开户,人民银行按规定审定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三)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的审批文件及其他证明资料送代理银行; (四)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单位卡开卡资料和办理单位卡,并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将单位卡账号报送市直文体系统财会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备案。

公务卡管理制度

*****公务卡 财务管理制度 一、公务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操作规定 公务卡制度按照“银行授信额度,个人刷卡消费,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机制进行操作。 (一)公务卡日常管理。 1.公务卡办理。 公务卡办理由****财务室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经确认核实后,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2.基础信息维护。 ****因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离职、退休时,财务室应及时向发卡行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的私人信息有变动时,应自行通知发卡行更新相关信息。 3.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大队财务室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4.公务卡信用额度设定。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5.公务卡的密码保管及补办事宜。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其中,变更公务卡卡号的,持卡人应及时通知大队财务人员维护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系统。 6.公务卡对账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二)公务卡支付管理 1.公务卡使用范围。 公务卡使用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七款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科目的核算内容。凡纳入公务卡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

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结算有利于提高公务消费的透明度,规范支付管理;有利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降低现金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支出过程的监控,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腐败,促进公务行为廉洁高效。 第二章公务卡申请 第三条公务卡是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所有功能,享有一定透支额度与免息期。 第四条公务卡申请人应为我院在职职工。申请人应主动提出申办公务卡需求,并直接与发卡银行签订申请协议,原则上发卡银行应与单位国库集中账户开立行一致。财务部门有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其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卡人。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选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公务卡开支范围 第六条公务卡开支范围为: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零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开支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公务卡结算目录执行,并随之调整。 第七条凡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八条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支出,财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 第九条凡属公务卡开支范围而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经手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并由证明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按照审批权限向领导请示并获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未获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分管财务的领导并获同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制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xxxx关于实施公务用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我局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 一、公务卡的开支范围 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按照xx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执行。 二、公务卡的管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对新增工作人员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2、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3、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财务部门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的报销管理 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早

于发卡行的还款限期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告知所在部门,由该部门领导受托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5、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交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 6、公务卡能够透支提现,透支提现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超过还款日还款的: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预算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并与发卡行协商消除对持卡人资信产生的影响。 Xxxx单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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