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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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编号:DLHBC-CK-XZ-007

版本号:2.1

审核人:

批准人:

受控状态:受控

发布日期:2019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19年5月10日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制度改革,完善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管理,控制现金流量,杜绝虚假发票,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强化预算执行监控,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和《航海保障中心关于印发<航海保障中心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以下简称“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3.定义

公务卡,是指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规定,公务卡的开户银行为各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我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中山支行。

4.职责

4.1 财务会计科作为处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实施规定,组织和落实中心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

工作;

2.负责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宣传报道,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指导和督促公务卡代理银行做好公务卡信息查询系统的维护、信息传递等工作,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4.配合发卡行为处机关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处机关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和维护工作;

5.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办理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6.监督检查处各单位、各部门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4.2 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作为督导部门,主要职责是:

1.会同财务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有关规章制度;

2.对各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

4.3 处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作为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1.配合公务卡代理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本单位新增、调动、退休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和维护工作;

2.认真审核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提请报销的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3.完善本单位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管理,配合财务会计科做好公务卡结算的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4.4 持卡人作为使用者,主要职责是: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2.遵守公务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公务卡,持卡结算并取得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单据;

3.按规定办理公务卡报销手续,接受本单位财会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

4.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注销公务卡,停止公务卡公务支出的使用。

5. 工作程序

5.1 公务卡日常管理

5.1.1 凡处在职职工,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的原则向发卡行申

办,处不对公务卡的申办提供担保。为保障金融信息和公务信息安全,按规定一律采用“62”开头的银联标准卡,卡片正面统一标有“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

标识。

5.1.2 在职职工每人只能办理一张公务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职工要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持卡人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手续,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公务卡挂失后可向发卡行申请补办新卡。

5.1.3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

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5.1.4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公务卡用于单位

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5.1.5 对持卡人利用公务卡套现、恶意透支不还和其他形式的违规行为,由持卡人

负责。

5.1.6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

行提出交易查询。银行对账单查询时间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

5.1.7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5.1.8 职工具体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特殊情况下

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5.1.9 公务卡免息还款期最短20天,最长为50天。公务卡账单日(发卡行账单形

成日期)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如账单日为每月15日,即上月16日至下月15日为一个账单周期,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交易欠款须在该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归还。到期还款日(本期账单还款的最后日期)为账单日后的第20日。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5.2 公务卡支付管理

5.2.1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印刷费、差旅费、培

训费、会议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维修费及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2万元以下的零星商品购买支出等。凡在具备刷卡条件商户消费的,一律要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支出内容参见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5.2.2 对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零星公务支出,需另作说明并经

财务审核人员核实后方可报销。报销时由财务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方式将款项转至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不得以现金支付。

5.2.3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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