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章中国法制史整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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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
1.新律
(1)增加篇条(2)规范体例.(3)改革刑罚(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4)八议
入律
2.泰始律
(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增加法例篇.
(3)礼律进一步融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4)改革刑罚(死\髡\赎\杂抵罪罚金)
3.北齐律
(1)12篇体例(2)名例律出现(3)重罪十条
(4)确立鞭杖徒流死,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制奠定基础.
关于宫刑兴废无常.北齐时废除宫刑,从此不复作为一种法定死刑.
4.立法成就(特征)
1.篇目体例设置日趋科学
2.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
3.刑罚制度日趋规范
4.法律概念逐渐准确
5.礼律逐渐融合
5.准五服以制罪
▪斩衰(3年),
▪齐衰(1年),
▪大功(9个月)
▪小功(6个月)
▪缌麻(3个月)
6.重罪十条
反逆, 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第七章唐
1.开皇律
“用法意峻,帝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时行决”违背“秋冬行刑”的传统制度
2.唐朝封建立法体系
1.礼法结合的指导思想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约法省刑,务在宽简
(3)依律慎刑,用法划一
3.永徽律疏
4.名例律
(1)五刑
笞5等杖5等徒5等流3等死2等
(2)十恶
威胁损害皇权及封建国家的犯罪: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
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行为:不道
破坏威胁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5.刑罚适用的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
(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5)累犯加重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6)化外人处罚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6.婚姻制度
(2)确认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家长主婚权表现在: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
婚姻解除:离(出妻和和离)和断离(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义绝)
(3)严格维护封建伦常关系和嫡庶之别
7.唐律特点
1. “一准乎礼”
2. “得古今之平”
3.“范围甚详,节目甚简”
8.历史地位:中华法系的代表
特点
1. “一准乎礼”
2. “得古今之平”
3.“范围甚详,节目甚简”
9.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台院,殿院和察院)
2.诉讼制度
第八章宋
1..宋刑事法制
两宋刑事政策在唐律基础上多有损益,主要变化有:
(一)刑罚制度
1.折仗法
笞杖刑一律换成臀杖,分别杖7-20下,杖后释放;
徒刑换成脊杖,分别杖13—20下,杖后释放;
流刑换成脊杖,分别杖17-20下,杖后就地配役1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20,就地配役3年。
“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刺配刑
3.陵迟刑(凌迟刑)
“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吟之声未息”。
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二)刑罚打击的主要对象
1.严惩贪墨
宋初不仅在刑罚上从重论处,而且限制请、减、当、赎等法的适用。一般不以赦降原件减。对有赃贪劣迹者禁止重入仕途。
2、重惩强盗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
仁宗年间,统治者出于京畿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后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加重。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称为《重法地法》。
神宗年间,颁布《盗贼重法》。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从重处罚。规定:“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资以赏告人,妻子编制千里”,“若复杀官吏,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2.官吏差遣
第九章明
1.大明律
简明扼要;改革体例;内容严谨苛重
2.明大诰
体例模仿<尚书大诰>,“取当世事之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著为条目,大诰天下”.“忠君孝亲,治人修己,尽在此矣.能者养之以福,不能者败以取祸,颁之臣民,永以为训”.编制的目的进行法制宣传,用严惩官民犯罪的具体案例,树立善恶\曲直的标准,劝戒人民安分守己.
四编,236条.
主要精神:(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即”法外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铲头会,刷洗,钩背等;同一犯罪,明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
(2)设置了不少明律所没有的禁令和罪名,如禁游食,严禁官吏下乡,寰中士不为君用罪,民拿害民官吏等明律所没有的律文.
(3)强调重典治吏,其侧重惩治贪官污吏.80%以上的条目是针对官吏的.
三.明律的主要内容(立法原则)
(一)酷刑扩大,重罪加重
1.增设五刑之外的酷刑充军\枷号\廷杖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
(二)重典惩贪,严法治吏
♦ 1.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六赃\<吏律>”受赃”卷\明大诰
♦ 2.严禁朋党为奸铁牌\铁榜\废丞相制\奸党
♦ 3.严治官吏失职贡举非其人罪\上任不如期罪\收粮违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