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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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九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一条;

(四)《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

(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2005〕85号);

(六)《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二、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我局备案,申请暂定资质,申请暂定资质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条件中的第1、4、5项。

四、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

(一)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

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2份,外资企业需提交此文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2份);

5、验资报告(复印件2份);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7、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需鉴证机关盖章)(复印件2份,材料内容包含从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的房地产与物业信息网免费下载的“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职称及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表”);

(以上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到我局办件窗口核对。

注:1、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2、当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非国内人士时:

①境外的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护照除外)均需由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方为有效。

②香港自然人:香港居民身份证,证明材料均应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章。

③澳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均应通过司法部委托的新华社澳门分社、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澳门工商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出具证明文书。

④台湾的自然人:回乡证、台胞证,证明材料均应在台湾法院办理公证,并经海基会寄送副本。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2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2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2份,外资企业需提交此文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2份)

6、企业资产负债表(指“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复印件2份);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复印件2份,材料内容包含从厦门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系统打印的“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职称及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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