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钢管塔技术规范(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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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司输变电项目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

输电线路钢管塔

招标文件

(技术规通用部分)

2015年03月

目次

1.总则 (3)

1.1一般规定 (3)

1.2工作围 (4)

1.3标准和规 (4)

1.4必须提交的技术数据和信息 (6)

1.5交货 (7)

2.钢管塔加工技术要求和性能参数 (7)

2.1一般要求 (7)

2.2零件制作与组对 (8)

2.3钢管塔焊接技术要求 (13)

2.4焊缝检验 (15)

2.5试组装 (19)

2.6防腐处理 (21)

2.7角钢构件技术要求 (22)

2.8矫正技术要求 (25)

2.9螺栓及螺母 (26)

2.10其它技术说明 (26)

2.11产品质量合格证 (27)

3.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27)

3.1包装 (27)

3.2标志 (27)

3.4运输 (27)

4.检验与监造 (28)

4.1工厂检验 (28)

4.2驻厂监造的配合 (30)

4.3目的站检验 (32)

4.4现场检验 (32)

4.5第三方抽样检验 (32)

5.技术资料 (34)

6.技术服务 (34)

7.质量保证 (35)

附录1 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钢管塔用关键原材料供应商技术资格条件(另文) (35)

附录2 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钢管塔用直缝焊管采购技术条件(另文) (35)

附录3 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钢管塔用带颈法兰采购技术条件(另文) (35)

附录4 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钢管塔用8.8级螺栓及配套螺母采购技术条件(另文) (35)

1.总则

1.1 一般规定

1.1.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规及相关文件阐述的全部条款。供应商提供的钢管塔制造技术

规应符合本规所规定的要求。

1.1.2 供应商必须有取得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在生产过程中应满足或行业对

安全生产、环保、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要求。

1.1.3 供应商应承诺钢管塔所采用的关键原材料(直缝焊管、带颈法兰、8.8级高强螺栓

与螺母、焊接材料)供货商符合《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钢管塔用关键原材料供应商技术资格条件》(见附录1),采用的原材料应分别满足特高压输电线路工程钢管塔用直缝焊管、带颈法兰、8.8级高强螺栓与螺母技术条件(见附录2-附录4)。

1.1.4 钢管塔的制造应根据本规、现行及行业标准、业主批准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文件,按计划工期要求进行。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钢管塔应是全新的。成交供应商不应无视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遗漏、疏忽和不明确,不应拒绝采购方提出的补救要求。成交供应商倘若发现不正确之处,应及时通知采购方。在差异问题未纠正之前仍进行的任何工作,应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1.5 如果供应商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供应商能够提供完全符合本规要求的产品。如有异议,应在投标书中以“对规的意见和同规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加以详细描述。

1.1.6 本规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的条文。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有关国标、行标最新版本标准和本规要求的产品。供应商所执行的标准不能宽于本规所使用的标准。

1.1.7本规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

1.1.8本规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容,如与采购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1.9 本规中各条款如与技术规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

1.2 工作围

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工作围如下:项目工程所委托加工的各型钢管塔的图纸放样、材料采购、钢管塔构件加工、钢管塔试组装、热浸镀锌、质量检验、包装及运输、售后服务等。

1.3 标准和规

生产制造中除按施工图指定的规执行之外,成交供应商还应执行下列标准(但不限于下列标准)的有效版本。在履行合同责任期间,如遇标准修订,则应执行新的标准。

表1-1 标准和规

1.4 必须提交的技术数据和信息

1.4.1 生产进度表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向采购方提交生产进度控制计划。生产进度控制计划应以供货排产计划表的形式表示材料采购、审图放样、样塔加工及试组装、批量生产(组对焊、半成品加工)、热浸镀锌、工厂试验和检验、质量检验及包装发运、螺栓供应的进度控制,同时制定对每项工作及其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补救方案和补救措施。

1.4.2 试组装验收申请

成交供应商应在试组装7天前向采购方提交详细的试组装验收申请和详细的试组装安排,以便采购方组织有关各方参加验收。

1.4.3 文件和图纸

1) 合同签订后10~30天(少数塔型除外),采购方应按塔型分批向成交供应商提供钢管塔加工图,每个塔型1式4份。

2) 如果在没有得到正式文件的情况下开始进行工作,成交供应商应对可能发生的修改费用承担全部的责任。不应因为有关文件的修改而变更合同价格,任何的修改和变更不减轻成交供应商对满足本规的要求所承担的责任。

3) 如需修改设计时,成交供应商应将经设计部门批准的书面修改文件报采购方,提交文件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名称、标题、成交供应商的专责工程师签名、准备日期和相应的修改文件编号。

1.4.4 钢管塔制造所遵守的技术规和工艺标准

采购方可要求供应商免费提供完整、有效的规、标准和工艺文件。

为满足本规的要求,供应商应根据材料供应、生产和检验设备、人力资源、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生产能力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技术偏差表。

1.4.5 钢管塔出厂应提供的文件

钢管塔在出厂时,成交供应商应分别按塔型、施工标段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应符合归档要求:

1) 产品出厂合格证(含镀锌合格证书),一式2份。

2) 角钢、钢板、直缝焊管、带颈法兰、焊接材料、锌锭、螺栓及螺母原始质保书(或其经确认的转移件)和入厂复验报告各2份;有监造要求的原材料还应提供监造文件。

3) 认可的权威检测单位的8.8级螺栓检测报告1份。

4) 钢管塔加工清单一式2份。

5) 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说明各2份(含修改后的安装说明)。

6) 检验项目的检验资料2套。

7) 全部塔型加工完成后20天,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方交付含修改容的各塔型竣工图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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