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罗建明

【期刊名称】人大研究

【年(卷),期】2015(000)006

【总页数】3

人大工作探讨

经过6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各法律渊源的备案审查法律体系,但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规定的粗疏,还存在不少法律缺陷。

一、部分法律规定逻辑混乱

(一)决议决定的相关规定存在矛盾。我国现行法律对有关决议决定的相关规定表述不严谨,甚至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且未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使用、区别作明确规定。对这两种规范性文件撤销的法律依据主要出现在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和监督法第二十九条等五个法律条文中。但上述法律条文中或存在以下逻辑层面的问题:

一是地方组织法同一条文之间的逻辑矛盾。从宪法、地方组织法关于改变或撤销的四个法律条文可知,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是决定,其他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都是决议。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赋予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改变或撤销决议的权力,但也就在同一个条文中又分别赋予他们作出决定的权力,同一条文的前后项之间显属逻辑矛盾。

二是地方组织法与监督法之间的逻辑矛盾。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只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改变或撤销决议的权力,而监督法却赋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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