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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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德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镇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5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政府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编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辑印后一式五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镇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报送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镇党政办公室审查报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镇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七条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镇人民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部门处理。

原报机关在接到处理决定或者意见的30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报镇党政办公室。

第八条镇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镇党政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镇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镇党政办公室备查。

镇党政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镇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镇政府报告。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百德镇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对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三条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安全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清理责任人应当坚持“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企业意见。

第六条全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由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本镇各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报镇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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