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记录管理程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目的

为了规范记录的标识、填写、保存和销毁等管理,提供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中产生的所有记录。3.术语定义

记录: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完成活动的证据性的文件称为记录。空白表格是规定性文件,填写了内容的表格则为记录。另外,当某些文件过了有效期也成为记录。记录可用于实现和证明可追溯性,提供验证的证据,提供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证据。

4.职责

4.1质量安全保证部负责编写、修订本程序。

4.2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体系运行中所产生的记录的管理工作。

5.工作程序

5.1记录的标识

以记录空白表格的唯一性名称、唯一性类别编号对其进行标识,使其易于识别和检索。编号方法见《文件控制程序》*局发展/QEOHS/B25-01。

5.2记录的填写

记录的填写要求清晰、准确、完整;真实可靠、具有可追溯性;记录时应注明日期、记录人;记录不能用铅笔,不能用省略号。

5.3记录的更改

记录在填写过程中由于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用标记划去原记录值(如:ABC),并写上正确的记录。不能使用涂改液、涂改带等涂改。

5.4记录的保存

记录由各记录部门(或规定的保存部门)保存,要求做到防潮、防虫、防火,确保记录不被损坏、变质和丢失,易于检索查找。遇有传真等热敏纸时,应将其复印保存。记录的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年,有特殊规定的应执行相关规定。

5.5记录的销毁

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记录,其销毁参照《文件控制程序》*局发展/QEOHS/B25-0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引用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局发展/QEOHS/B25-0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