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高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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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开拓进取、勤奋务实、团结坚强、清正廉洁、具有领导现代企业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公司助理层人员、机关部门(含矿区事业部机关部门)负责人、直附属单位负责人、所属单位(含矿区事业部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由公司公司党委和公司公司管理的正、副处职领导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四条公司公司助理层人员,机关部门(含矿区事业部机关部门)及直附属单位、所属单位(含矿区事业部所属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公司党委、公司公司管理。其中,第三采油厂、井下作业公司下属单位(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公司党委、公司公司统一管理下,由本单位党委、本单位协助管理。

第五条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由公司公司委派或推荐并按有关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由公司公司党委、公司公司管理。

第六条根据公司公司党委和公司公司的要求,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履行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选拔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上级组织的各项决议,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组织能力、实践经验、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驾驭企业的本领,工作业绩突出。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紧紧围绕公司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开拓进取,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断追求公司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四)廉洁勤政,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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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同志,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八条选拔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的任职经历。

(二)副职提任正职,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新提拔副职,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任职岗位专业一致或相近。提任总师原则上应具有普教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首次提拔,副职一般不超过45周岁,正职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对综合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特别优秀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选拔使用。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逐级提拔,一般从相应后备人员中选拔。

第十条男年满55岁(女50岁)的副处级和男年满57岁(女52岁)的正处级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退出现职领导岗位。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程序。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等。民主推荐结果是组织考察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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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的岗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任职岗位1:2或1:3推荐。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室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主要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室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适当调整范围。

第十四条民主推荐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组织,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和谈话推荐情况分别统计汇总。

第十五条确定考察人选。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经充分酝酿,报公司公司主要领导确定考察人选。

第十六条对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由组织直接推荐,作为考察人选。

第五章考察

第十七条对确定的考察人选,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按照程序组织考察。通过竞聘选拔高级管理人员时,结合竞聘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安排考察。

第十八条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条件、资格和拟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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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考察人选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后,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结论。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考察人选的任用建议方案,向公司公司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须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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