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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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
(征求意见稿)
1.一般规定
1.1 《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化部33号令)以及国家文物局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制定,用于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活动。
1.2 对各地报送参评案卷进行评分,采用扣分制,确定起始分为100分,根据下列各扣分项目,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1.3 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下列扣分项目的,不予扣分;但是,评委有充分理由认为案卷存在应当扣分的项目,经评委会研究可以决定对参评案卷进行扣分并决定扣分分值,直至直接确定将案卷退出评比。
1.4 原则上案卷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的为良好,得分低于60分的,退出评奖。
1.5 未结案的案卷(包括行政处罚和改正措施内容执行尚未完结的,但经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或者有其它法定情形的除外),不能参与评比;仅有一般行政执法内容,不牵涉行政处罚,不是行政处罚案卷的,不能参与评比。
1.6 办理文物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的行政处罚标准,由各地提供。
1.7 文物行政机关之外的其它行政机关办理的涉及文物的案卷不参与评比。
1.8 评分标准只用于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程序的案卷评比。
1.9 评分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修改,并及时公告。
2.否定性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得0分,退出评比。
2.1 缺少关键文书的
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立案报告(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记录;结案报告(审批表)。
2.1.2 听证记录(指举行听证会的)。
2.2 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或者不合适的
2.2.1 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2.2.2 被处罚人不具有法定行为能力;被处罚人不是违法当事人;被处罚人身份没有查明的。
2.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加盖的不是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或者没有落款日期的。
2.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未写明被处罚人名称(公民的姓名、法人和其它团体的名称)的,或者法人和其它团体的名称不是有关登记部门记载的规范名称的。
2.2.5 收集证据的方法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
2.2.6 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和相关事实,主要违法事实不清的。
2.2.7 认定主要违法事实无法律依据的。
2.2.8 认定主要违法事实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未引用法律依据的。
2.2.9 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适用无效的法律依据的。
2.2.10 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但引用条、款、项错误的。
2.2.11 行政处罚种类不明确或者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2.12 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2.2.13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连续的、继续的违法行为终止不满二年的除外),仍给予处罚的。
2.2.14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只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照
3.1.4 引用法律依据未写法律全称的,扣0.5分。
3.1.5 引用法律依据条、款、项、目表述不清楚或者不规范,扣0.5分。
3.1.6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不明确,扣1分;履行期限不明确,扣1分。
3.1.7 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期限,或者告知错误、不完整的,扣2分。
3.1.8 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后未满3日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除外),扣2分。
3.1.9 未记载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将要采取有关措施的,扣1分。
3.1.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制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2 送达文书
3.2.1 送达文书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收件人(包括代收人)未签收到时间,扣1.5分。
3.2.2 未注明代收人与行政处罚当事人关系的,扣1分。
3.2.3 记载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书等文书的名称、文号不全或者错误,每处扣0.5分。
3.2.4 无行政机关送达人签名,或者当事人拒绝接受送达,无相关见证人签名的,每处扣0.5分。
3.2.5 没有记载送达地点的(公告送达除外),扣1分。
3.2.6 公告送达不规范的,扣1分。
3.3 立案文书
3.3.1 应当立案查处的文物行政违法行为,自发现后未在5日内立案,扣0.5分。
3.3.2 立案未注明法律依据,扣0.5分;对案件违法事实根据表述不清楚的,扣0.5分。
3.3.3 无明确的立案建议、意见,扣0.5分。
3.3.4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明确立案批示,扣1.5分;没有明确指定两名以上的案件承办人的,扣1分。
3.3.5 案件承办人未签姓名或者时间的,每处扣0.5分。
3.3.6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姓名或者时间的,每处扣0.5分。
3.3.7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被确定为承办人的(案件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处理措施的除外),扣2分。
3.3.8 其它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4 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
3.4.1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扣1分。
3.4.2 文书没有记载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没有明确具体条、款、项,扣1分。
3.4.3 没有对违法行为提出明确改正要求的,扣1分。
3.4.4 文书没有行政机关印章的,扣1分。
3.4.5 没有落款日期的,扣0.5分。
3.4.6 其他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5 询问笔录
3.5.1 案件承办人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扣1分;未告知被询问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回避权的,扣1分。
3.5.2 一份笔录同时记录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被询问人作答内容的,扣1分。
3.5.3 询问笔录没有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的,每处扣1分。
3.5.4 被询问人没有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的(被询问人为文盲的可采用按压指印等形式代替),每处扣0.5分。
3.5.5 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注明情况的,对于3.5.3和3.5.4的情形不予扣分。
3.5.6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基本
情况、地址等)填写不全,每处扣0.5分。
3.5.7 没有记载询问时间、地点的,每处扣0.5分。
3.5.8 询问笔录修改处未经被询问人按压指印的,每处扣0.5分。
3.5.9 询问笔录填制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6 现场检查、勘验文书
3.6.1 检查、勘验笔录所记载的对象与行政违法主体不一致,未说明两者之间关系的,扣0.5分。
3.6.2 当事人、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未签署姓名和注明“情况属实”等字样,未说明原因的,扣1分。
3.6.3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名,执法人员未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扣1分。
3.6.4 没有记载检查、勘验时间、地点的,每处扣0.5分。
3.6.5 发生损害或者危害文物事件,没有制作现场勘验图或者现场照片的,每处扣1分;未注明勘验图制图人或者照片拍摄人姓名、单位,以及相关图片制作、拍摄时间、地点、方位的,每处扣0.5分。
3.6.6 对涉案的可移动文物未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扣0.5分。
3.6.7 检查、勘验笔录填制不规范,每处扣0.5分。
3.7 其它有关提取证物、先行登记保存文书等证据类文书
3.7.1 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未经签名、盖章或者承办人未注明情况,扣0.5分。
3.7.2 调取证据为复制品,未加注明,并且未经提交复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原物(件)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的,每处扣0.5分。
3.7.3 当事人及授权委托人没有有效的身份证明的(如企业出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等内容),扣1.5分。
3.7.4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受托人、委托事项及
委托权限、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每处扣0.5分。
3.7.5 授权委托书或者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要素不全,制作不规范,每处扣0.5分。
3.7.6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行为未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或者未经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的(无明确意见、签名、落款时间中的任何一项视为未批准),扣1分。
3.7.7 案件承办人未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扣1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无行政机关印章或者落款时间的,每处扣1分。
3.7.8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未开列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签收,或者当事人拒绝签收未注明情况的,扣1分。
3.7.9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没有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签字、盖章,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接收清单,未注明情况,扣1分。
3.7.10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在7日内未做出处理决定,扣1分。
3.7.11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中的物品数量、品种等与对应的处理文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扣1分。
3.7.12 委托其他文物行政部门调查情况的,未出具文物执法调查委托书,扣1分;文物执法调查委托书未加盖委托行政机关印章,扣1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不具体、不明确,或者无明确的接受委托行政机关、无落款日期,每处扣0.5分。
3.7.13 对专业性问题,行政部门没有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提出意见,扣1分。
3.7.14 对文物进行鉴定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扣2分;鉴定结论无鉴定人员签名和鉴定机构印章的,每处扣1分。
3.7.15 以上证据类文书要素不全、填制不规范,每处扣0.5分。
3.8 行政处罚告知文书和听证文书
3.8.1 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行使对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权利的期限要求,或者告知错误的,每处扣2分。
3.8.2 听证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的,扣1分。
3.8.3 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告知行政处罚事实、理由或者法律依据错误的,每处扣1分。
3.8.4 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没有告知相应联系、通讯方式的,扣0.5分。
3.8.5 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制作不规范,每处扣0.5分。
3.8.6 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无“听证通知”或者“不予听证通知”等文书,扣1分;行政机关同意举行听证,无听证公告的,扣1.5分;听证公告不规范的,扣0.5分。
3.8.7 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中未说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书记员),或者未说明听证案由,或者听证时间、地点不确切的,每处扣0.5分;听证通知书中其他告知内容不全的,每处扣0.5分。
3.8.8 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为案件承办人,或者不符合有关回避规定的,扣2分。
3.8.9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审核无误,或者拒绝签字未注明情况的,扣0.5分。
3.8.10 听证其他参加人(包括案件调查人、主持人、记录人、第三人等)未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扣0.5分。
3.8.11 听证笔录起止时间、地点、案由、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8.12 听证文书要素不全(如当事人、委托人的基本情况等),制作不规范的(包括涂改处按压指印等),每处扣0.5分。
3.8.13 授权委托书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等依据3.7的规定扣分。
3.9 案件处理呈批表(含调查终结报告)
3.9.1 在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前,未填制案件处理呈批表的,扣2分。
3.9.2 案由填写不正确的,扣0.5分。
3.9.3 承办人无明确意见,扣0.5分。
3.9.4 承办人未签名或者时间的,每处扣0.5分;只有一名承办人签名的,扣0.5分;没有填写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或者提出的处理意见的法律依据,扣1分。
3.9.5 审核人审核意见不明确、或者未签名、时间的,扣0.5分。
3.9.6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意见不明确的,扣1.5分。
3.9.7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名或者时间的,每处扣0.5分。
3.9.8 其他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10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3.10.1 集体讨论不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的,扣1.5分。
3.10.2 讨论时间或者地点不明确,每处扣0.5分。
3.10.3 案由填写不正确的,扣0.5分。
3.10.4 参加人(案件承办人、有关负责人、主持人、记录人)未签名或者签名不全,扣1分。
3.10.5 未分别记录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的,扣1分。
3.10.6 集体讨论无结论性意见,扣2分。
3.10.7 其它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11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3.11.1 案由叙述不清楚,扣1分。
3.11.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名称、违法事实和证据不准确,每处扣0.5分。
3.11.3 申请执行项目不明确,扣1分。
3.11.4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行政机关加盖印章或者落款时间的,扣0.5分。
3.11.5 送达日期、被处罚对象基本情况填写不规范,扣0.5分。
3.11.6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手续,扣2分;
3.11.7 审批手续无行政机关负责人明确意见,扣1.5
分;没有签署姓名和落款时间,每处扣0.5分。
3.11.8 其它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12 缴款文书(通知书)
3.12.1 缴款书(通知书)处罚金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没款金额不符,且无说明,扣2分。
3.12.2 缴款书(通知书)上被处罚人的名称与处罚决定书上的不一致,且未说明情况,扣2分。
3.12.3 缴款期限填写错误,扣1.5分。
3.12.4 向被处罚人出具的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扣2分。
3.12.5 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向当事人多收罚款的,扣1.5分。
3.12.6 获准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罚款未按照原定的交款期限缴纳,扣2分。
3.12.7 缴款书(通知书)填写不规范,每处扣0.5分。
3.13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审批文书
3.13.1 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无当事人书面申请的,扣2分。
3.13.2 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理由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成立,扣2分。
3.13.3 分期缴纳方式不明确,扣1.5分。
3.13.4 被处罚人未提出请求的即予以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扣2分。
3.13.4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意见不明确,扣1.5分。
3.13.5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名或者填写时间,每处扣0.5分。
3.13.6 其他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14 结案文书
3.14.1 承办人无明确的“建议结案”意见或者落款时间,扣1.5分。
3.14.2 结案审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明确的“同意结案”
意见或者落款时间,每处扣1.5分。
3.14.3 无案件基本情况或者处理情况,扣1分。
3.14.4 其他不规范问题,每处扣0.5分。
3.15 其他规范性问题
3.15.1 复印件等传来证据要素不全的,每处扣0.5分。
3.15.2 几个案件合在一块装订,或者案卷材料装订凌乱、顺序不清(含简易程序),扣2分。
3.15.3 案卷没有封面、封底,或者没有目录,或者没有页号,案卷纸张没有对齐,每处扣2分。
3.15.4 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承办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的,扣2分。
3.15.5 责令改正文书无复查记载的,扣1.5分。
3.15.6 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引用的法律依据款、项不分,每处扣0.5分。
3.16 立卷问题
3.16.1 卷内文书有使用铅笔编写页码的,每处扣0.5分。
3.16.2 卷内文书未按格式逐页编写页码的,扣1分。
3.16.3 破损文书未修补、复制的,小文书未衬纸粘贴、大文书未折叠整齐的,扣1分。
3.16.4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未放入证据袋内的,每处扣0.5分。
3.16.5 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3.16.6 卷内发现金属物的,扣0.5分
3.17 补充扣分情形
3.17.1 未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责令改正(指能够予以改正的行为)的,扣2分。
3.17.2 出现错别字和其它常识性错误的,每处扣0.5分。
4.几点说明
4.1 本评分标准针对参评案卷所反映的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评比。
4.2 在实际评比活动中可采用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案卷所反映的实际行政处罚活动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4.3 评分标准可以作为文物行政机关检查行政处罚工作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