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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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西畴县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应立即形成符合《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西传县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西畴县民政政务网站公开。
西畴县民政政务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下载地址为:http://www.xzsp.ynws.gov.cn
西畴县民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a)不属于义务兵或者初级士官
(b)患病不属于服现役期间
(c)无军队医院证明
五、申请材料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
表1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州(市)、县(市、区)级。
1.云南省民政厅办理范围包括
云南省民政厅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行政许可的受理工作。云南民政厅优抚安置处负责全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行政许可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2.州(市)民政局办理范围包括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西洒镇金玉路31号(西畴南方电网城区营业厅旁边)。
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同时告知http://www.xzsp.ynws.gov.cn,—站点切换(西畴县)—办事指南—部门窗口—民政局可对办理事项的进程查询。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优抚安置股进行回复。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西畴县民政局局政务网站“服务大厅”中“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6.检查量化表
书面监督检查量化表 表2。
(a)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b)对经办人员根据现场考核结果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c)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优抚安置股股长审查后,确定结论: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第四十五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西畴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热线、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申请人可通过http://www.xzsp.ynws.gov.cn,—站点切换(西畴县)—办事指南—部门窗口—民政局。
十五、监督检查
(
1.检查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四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在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3.县(市、区)民政局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申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工作
Hale Waihona Puke Baidu四、审批条件
1.新办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申请书》1份;
(b)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c)退伍证或者军人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1份;
(d)《云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原件3份;
2.电话咨询
(1)民政局优抚安置股热线0876-7626409
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上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http://www.xzsp.ynws.gov.cn,—站点切换(西畴县)—办事指南—部门窗口—民政局。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五)反馈时限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西畴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西畴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5.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西畴县政务网站进行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公开网址为:http://60.160.237.123/Default.aspx。
公开信息应包括获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许可证书的审批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审批日期。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新办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书》1份;
b)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c)退伍证或者军人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1份;
d)《云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原件3份;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局分管领导不同意股长意见的,应与股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c)不同意股长意见的,退回股长处。
(2)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a)申请人不在西畴县行政区域内;
(b)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3.决定
(1)优抚安置股经办人审查
(2)优抚安置股股长审查
西畴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股分管副局长对现场考核结果和经办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州局对各个县(市)局审查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
县(市)民政局负责在文山州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工作。
3.检查承担机构
文山州民政局优抚科,西畴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4.检查人员条件
(1)是上级的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检查。
(2)对年度报告内容了解。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业务手册
云南省西畴县民政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目 录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许可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人员。
二、办理依据
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文件规定,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g)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f)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优抚安置股股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发报至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局分管领导审核
西畴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审查后,由分管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
(a)对优抚安置股股长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西畴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和电话咨询答复和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咨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西洒镇金玉路31号(西畴南方电网城区营业厅旁边)西畴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西畴县民政局。
接收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31号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西畴县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户口簿和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2份
3
退伍证或退出现役登记表
□原件
■复印件
2份
4
《云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
■原件
□复印件
2份
5
军队医院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份
六、审批证件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收费环节:不收费。
g)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f)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西畴县民政局应在收到考核结果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证书制作工作。
4.归档
民政厅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优抚安置股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优抚安置股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工作流转单、考核报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第四十七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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