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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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关于建设项目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试行规定
一、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协调土地开发利用与交通的关系,确保建设项目的规模与城市交通设施相适应,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周边交通组织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减少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交通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发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12年版)》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说明(2012年版)》(公交管[2012]54号)以及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泉规[2007]260号)中对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建设项目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试行规定。
二、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
1、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用地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和集中开发区。
2、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配建停车位大于150个的各类建设项目。
4、拟建项目在城市主干道与快速路或主干道与主干道交叉口周边,或城市重要干道两侧开发和改造建设规模达到5千平方米
的建筑物,或拟建项目出入口平纵视距无法满足规划要求。
5、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对外交通枢纽(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港口、物流园),公共停车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站,重要的城市干道、桥梁和隧道等。
6、商业步行街。
7、改变用地性质和规模后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阶段
1、土地招拍挂项目在项目策划或挂牌总平面咨询阶段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作为规划设计条件,纳入招拍挂文件。
2、划拨用地项目和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由业主在方案设计阶段组织编制。
3、成片集中开发项目由业主在项目策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编制。
4、商业步行街由策划单位在项目策划阶段编制。
5、改变用地性质和规模的建设项目由改变主张人在变更方案阶段编制。
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设计要求
1、规划编制范围
项目的研究区域不能局限于拟建项目的本身,应根据项目对周围地区交通影响的程度,将周边地区乃至更大范围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土地使用与交通的关系,以及交通需求与供给能力是否平衡。
2、规划目标年限
研究目标年限应为项目全部建成或使用的年份,或者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年。规模较大或分期实施项目,应考虑各阶段完成时期及全部建成后一定时期(如5年、10年)的情况。
3、规划编制内容
(1)建设项目情况与现状分析
介绍拟建设项目北京情况,周围的土地利用现状与交通系统,以及研究区域未来的土地利用与交通规划。
(2)建设项目交通量预测
采用系统的分析方法,定量地分析各种土地使用及开发强度与交通量生成或吸引的关系,预测目标年建设项目产生的交通量,以及这些交通量与城市路网负荷的叠加效应。
(3)交通影响评价
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研究区域内的各类交通设施的供应与需求进行分析,分析交通需求与路网容纳能力是否匹配。评价建设项目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程度,包括建设项目产生的交通对各相关交通系统设施(如:道路、公交、行人、停车等)的影响。并对既有的交通规划方案进行评价和检验。
(4)交通设施改进和相关措施
依据分析评价结果,提出减小建设项目对周围道路交通影响的改进方案和措施(外部和内部交通系统),处理好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外部交通的衔接,提出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对改进的措施和方案进行评估。
(5)结论和建议
提出对建设项目建设规模的建议,以及可接收的交通设施改进措施建议。重点要求说明项目的规模是否合适,改进措施是否有效,以及对项目布局的评价等。
五、编制成果要求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提交如下成果:
1、文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附相关规划资质证书)。
2、图纸:用1:1000或1:500以上精度的地形图上绘制。
3、交通仿真:项目所在区域路网及交叉口的交通模拟。
六、附则
1、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两年。
2、在本规定印发之日前总平方案已审批的项目不再要求补编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3、城市主干道及快速路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要与方案一起委托编制,与设计方案一并审查,不再单独审查。
4、本规定解释权归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台商投资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