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24-07(3)地块用地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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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明珠湾起步区C2-24-07(1)、

C2-24-07(3)地块用地规划条件

一、用地概况

(一)用地位置: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起步区C2-24-07(1)、C2-24-07(3)地块(详见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用地性质:商务用地(B2)兼容商业用地(B1)。

(三)地上用地面积14465平方米,其中C2-24-07(1)用地面积6947平方米,C2-24-07(3)用地面积7518平方米。地下用地面积15950平方米。

(四)地形图号:188-62-14。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一)C2-24-07(1)地块:容积率≤8.9,建筑密度≤60%,绿地率≥20%(以上指标均按可建设用地面积6947平方米计算)。

C2-24-07(3)地块:容积率≤5.1,建筑密度≤60%,绿地率≥20%(以上指标均按可建设用地面积7518平方米计算)。

单个地块地面场地的绿地率应≥15%,鼓励立体绿化,不足部分允许通过设置立体绿化补充。地块内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冲突时优先保证绿地率。

商业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为

3%-25%。

(二)C2-24-07(1)地块建筑限高130米、C2-24-07(3)地块建筑限高85米。限高允许±15%弹性范围,由地区城市总设计师视总体效果在弹性范围内审查确定。

(三)规划道路边线、规划河涌边线、绿化用地边线等控制线如所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所示。

三、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项目名称数量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备注

无线基站 1 - - 设置于C2-24-07(3)地块,实施时可结合运营商意见与北侧相邻地块统筹考虑。地块应预留1处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条件,基站天线应在50米以下楼宇的楼顶,50米以上楼宇的外墙(50米以下)位置或第一个避难层靠外窗位置设置,以美化天线为主方式建设,室内预留一处就近接入的基站附属机房空间,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平方米,具体

应当符合灵山岛尖通信规

划相关设置要求。基站由铁

塔公司统筹各运营商需求

统一共建共享,具体要求由

建设单位会商铁塔公司确

定。

各地块应于近地面层分别配置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生活类商业服务配套设施。平价餐饮、咖啡厅、茶室、书店、便利店、自动贩卖机、照相亭、报刊亭、手机充电亭、自动柜员机为建议首选,根据需要可调整为其他生活配套。

建筑区划内以及区划外直接相邻的市政规划道路位置及宽度,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肉菜市场等配套设施的用途、具体位置、规模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以书面方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给予公示。

四、规划专项要求

(一)建筑退让√规划道路边线、√规划河涌边线、□高压线的距离、建筑间距、退界应按照本规划条件及附件执行,本规划条件未明确的按《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执行。

√因涉及河涌水域、高压线网保护、地铁保护等,在办理下一步规划审批手续前需取得水务、供电、地铁等管理部门意见。

√地块范围涉及河涌及其管理范围,临河建筑物边线应按照

要求退让河涌管理范围(蓝线范围),不得在该管理范围内布设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围蔽。

□地块轨道交通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应符合轨道交通控制线相应管理要求;在建筑报审查前,应取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书面意见。

(三)竖向标高不低于8.3米,须满足防洪及管线设置要求,并与周边道路协调。

(四)停车配建要求。

机动车出入口结合现状及规划情况合理设置。车位控制要求:商业建筑应按照0.8泊/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机动车泊位, 应按照1泊/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非机动车泊,商务建筑应按照0.9泊/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机动车泊位,商务建筑应按照0.7泊/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非机动车泊位。

可在建筑非首层架空层内安排停车位,此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

在地下互联互通的条件下,配建泊位数可在同时报建地块内统筹布置。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充电桩设置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至车位和电力容量按至少7KW/车位预留);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配

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至车位和电力容量按至少7KW/车位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30%。

(六)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应采用雨污分流系统。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68%(约束性指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50%(约束性指标);具体设计方案还应满足《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引及标准图集(试行)》、《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标体系(试行)》、《明珠湾起步区灵山岛尖、横沥岛尖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稿)》等规定的要求。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证等环节,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将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审批机关备案。

(七)名城保护及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地块内有历史建筑的,应同步注明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或地下文物埋藏区,但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应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报文物管理部门。

(八)建筑物夜间景观照明设计要求。应按建设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建筑物夜间景观照明设计,夜景灯饰照明工程应与本工程同时建设与投入使用。

五、城市设计要求按附件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应遵循该地区城市总设计师制度及相关流程,以政府最终审批成果为准。

六、注释

(一)立体绿化是指对建筑物天面、外立面、水体底部进行的绿化。在确保建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条件下,鼓励通过立体绿化方式提高绿化标准,鼓励立体绿化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少于用地面积。其中,公共可进入的立体绿化的水平投影面积,按其覆土深度对应有0.3-0.9的折减系数折算绿地面积。详见下表:

覆土厚度

d<0.3 0.3≤d<0.5 0.5≤d<1 1≤d<1.5 1.5≤d<3 d≥3

d(m)

折算系数0.0 0.3 0.5 0.6 0.8 0.9 (二)本规划条件应与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城市设计图则、城市设计导则共同使用。

(三)地块规划(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划条件、国家现行规划、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和《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 440100/T 153-2012)的要求,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明确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及编制要求,及时汇总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材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逾期未报送工程档案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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