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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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瓦斯超限的处理及操作程序,控制瓦斯超限,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瓦斯事故,根据公司48号文《关于印发裕华矿业有限公司2010年瓦斯超限调度处置规定的通知》,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控制瓦斯超限责任领导: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分管通风的矿长助理、通风科长、机电科长、通风队长、井机队长。

第三条一平硐月度瓦斯超限次数控制在5次以内。每超过1次

第四条探头误报通风队每月只允许2次,不计超限次数;工作面瓦斯超限引起同一回风流中多个探头超限报警只计算1次考核。

第五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每次罚责任人各200元。

第六条对瓦斯超限,每次必须将超限原因和处理情况,在当班发送文本信息到通风部和公司调度室,否则,每次罚通风科长、通风队长、监控室值班人员各50元,依此类推。

第七条通风科长、通风队长、通风值班队干接到瓦斯超限通知后,必须及时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并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理。1小时内不能处理完毕,必须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未按时汇报,罚通风科长、通风队长、通风值班队干各50元/次。

第八条当班瓦斯检查员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按照

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必须向矿井调度室汇报。当班能及时处理完毕的地点,处理后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瓦斯超限原因、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瓦斯超限本班不能及时处理完毕的,必须及时汇报矿井调度室,落实调度处理意见,并与下班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交待瓦斯超限区域、超限原因和处理措施。

第九条必须有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终端,与安全监控室实行24小时联合值守。当发现有瓦斯或二氧化碳(以下统称瓦斯)超限时,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调度员必须及时向矿、矿长、总工程师报告。值班领导和总工程师应立即组织查明原因,采取处理措施。调度员要做好跟踪调度和处理记录,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报告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

第十条矿井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必须实行24小时值守,密切监视瓦斯监控信息。当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通知矿井值班领导、通风科长、队长、值班队干调度室查明原因,组织处理。

当瓦斯浓度超过3%或瓦斯浓度在3%以下但连续超限10分钟以上时,调度员必须立即向矿井值班领导、通风科长、通风队长、通风队值班队干报告,由值班领导、通风科长、通风队长、通风队值班队干组织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处理。调度员要做好处理记录,并跟踪调度。并及时将超限原因和处理情况向公司调度室报告。

当瓦斯浓度在3%5分钟以上或在3%以下但连续超限时间

30分钟以上,矿井值班调度员必须迅速调度原因,并立即向值班领导、通风科长、总工程师、主要领导报告。值班领导要尽快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向矿总工程师、主要领导汇报。值班调度员要做好记录,并跟踪调度。对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1、5%小于3%、时长超过30分钟的,由通风科长组织召开分析会,落实责任追究,分析处理报告报矿总工程师、主要领导、公司通风部;对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3%、时长超过5分钟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分析会,落实责任追究,分析处理报告报矿主要领导、公司通风部。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每天7:30分钟前打印瓦斯超限日报,建立瓦斯超限处理台帐,分别报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值班领导审阅后必须签署意见,并认真交接班。

第十二条矿井的通风、安监、生产、机电、地测等科室负责人,必须每天工作日查看瓦斯监控信息,对科室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主动进行了解,协调处理,跟踪落实。

通风科长每天必须对工作面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写出分析报告报公司通风部。每周必须对矿井瓦斯超限及处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辑周报,经总工程师审查后,并于每周五15︰30前,将瓦斯周报通过办公网发送电子邮件至管公司通风部、公司领导。

第十三条矿井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瓦斯超限处理和瓦斯日报的编报工作,要根据业务保安职责和日报内容,落实相关连队、科室的责任,由通风科长负责编报分析总结和日报。矿井每月将把瓦斯超限和处理情况以及瓦斯日报上报情况作

为安全生产过程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通风科长、机运科长、通风队长、井机队长进行考核。对瓦斯超限地点多、次数多、时间长且长期未处理好,按严重安全隐患处理。

第十四条对瓦斯超限问题(包括放炮、施工钻孔、垮煤引起的超限)24小时内得不到解决的作业地点,如果同一地点瓦斯超限问题三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必须停止作业,由矿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矿值班调度员和监控室操作员必须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对值班调度员进行处罚:㈠关闭监控终端,中断监控的罚款200元;

㈡发现瓦斯超限时,未按规定及时调度情况、报告情况、认真记录和填写值班台帐的的罚款100元;

㈢对值班领导处理瓦斯超限的关键过程没有进行记录的罚款100元;

㈣未按照上级领导或调度部门要求调度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并及时反馈情况的罚款200元;

㈤对值班领导的要求或指令未及时传达或办理的罚款500元;

㈥矿井监控室未按规定打印瓦斯日报,交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总经理(矿长)审签的罚款50元。

第十六条通风队必须配备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远程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必须对通风队长、通风队值班队干、维护人员等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罚款500元;

㈡监控系统或传感器故障在8小时内未及时处理,造成信号中断或“井下故障”信号超过矿井传感器总数的30%的罚款500元;

㈢随意关闭矿井信息终端或网络设备,造成系统数据传输中断的罚款1000元;

㈣随意改变监控系统设置、删除在用传感器信号的罚款1000元;

㈤新装瓦斯传感器信息两天内未添加进远程监控系统的罚款200元。

㈥瓦斯检查员一旦发现瓦斯超限未汇报调度室瓦斯超限原因、处理情况、本班不能及时处理完毕未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罚款瓦斯检查员200元

第十七条由分管安全副职负责,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瓦斯超限处置作为重要监督内容。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各级“一通三防”和生产部门负责提出瓦斯超限处理技术方案或措施,由矿井“一通三防”和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月度、季度瓦斯超限次数没有超过控制指标,矿对通风科长、通风队长、机运科长、井机队长给予一定奖励,每月由通风科统计、考核,送总工程师、矿长审核,奖金从公司对矿井的一通三防考核中列支,考核均以瓦斯超限调度日报为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矿,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附表一:裕华矿业公司瓦斯超限调度日(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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