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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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全辖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分级考核的原则;

3、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主要考评内容

1、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

2、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3、落实民主决策、接受民主监督的情况;

4、信访办理和案件查处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内容。

三、考评办法

1、考核评价工作实行分级考核,由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总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销售公司的领导人员以及单位层面分别进行考核评价。

2、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公司统一安排,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实施。

3、考评采用量化评分和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考评表得分*50%+民主测评得分*50%计算出总分,并按照总分高低顺序排名。

4、量化评分表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年度检视情况填写,民主测评表由被考评单位自行填写,要求测评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实际人数的50%。

5、按照就高不就低、就少不就多原则,对总分排名位于前10%的评定为“优秀”,前50%未达“优秀”的评定为“良好”,后10%评定为“不合格”,其余评定为“合格”。

6、考评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被考评单位对考评过程和结果有疑义的,可在公示期内以单位名义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监督检查

1、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被评价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3、对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和疏于监督管理,致使本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

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企业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行为实行责任追究,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责任、党纪责任、领导干部问责和法律责任等相互衔接的责任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4、对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以及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按照省委《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表1:《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附表2:《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测评表》

附表1:

附表2: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测评表

单位:

备注:“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依次得6、5、3、0分。各项得分相加除以4即为此项测评最终得分。此项满分为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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