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坎南的财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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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的财税思想
1986年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以公共选择理论获得了当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内在动力,通过民主程序投票等实现的对公共经济的理性决策。公共选择理论是对政府决策过程的经济分析。公共选择理论的核心是对投票及其相关决策程序的研究。1、公共选择的目的:保证政府按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愿来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2、公共选择的方法:投票及其他民主形式和程序。3、公共选择的机制:各参与主体通过交易来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实现。4、公共选择的过程:个人偏好向社会偏好转化的过程。5、公共选择的因素:投票者、中间投票者、政治家、政府部门、利益。
一、立宪财税思想
在政府失灵思想的基础上,布坎南提出了以“立宪政府”为主体特色的立宪财税思想。布坎南对政府干预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但并不否认政府发挥作用的必要性,只是认为需要对政府实施宪法约束,对政府的财政权力、货币权力和管制权力进行立宪限制,主张通过正式的制度约束与非正式的制度约束、利用宪法与道德的力量规范政府行为,限制政府的财政自由。布坎南所谓的财税立宪,主要是指税收立宪。
二、预算约束思想
在预算原则上,布坎南强烈反对周期平衡与“充分就业平衡”的凯恩斯主义政策,主张保持预算平衡,并且要以宪法的形式确保其实现。为此,必须设立一个具体细致的规则,建立一种特殊的预算调节机制。具体来说,这个机制包括调节税率、调节支出或者同时调节税率与支出。较为可取的方法应该是,调节支出以适应既定的税收结构。
三、公平分配思想
关于公平问题,布坎南强调,注意的焦点应该是先于市场过程本身的权力和所有权分配,而不是作为结果的社会产品的最终分配。不主张用结果来衡量公平,而应从产生结果的过程来说明公平。主张在宪法中规定遗产税或公办教育制度,以缩小人们的出身差异。布坎南认为,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如通过宪法明确规定税收的上限,在宪法中规定转让税与公办教育制度等有助于出发点均等化的条款,以确保整治手段执行的分配调整严格符合宪法。
四、公债思想
布坎南认为,举债会减少一国的资本存量。当举债款项被用于消费时,资本净值将减少。公债不同于税收,真正的公债是对为公共支出筹资的税收的一种替代。这两种筹资办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民主政治中,特别需要宪法限制和道德压力,阻止用举债方式筹集非生产性福利开支。他的结论是,通过负债弥补赤字是危险的,只有削减支出增加税收才是弥补赤字的良方。
五、公共产品思想
他认为,公共产品的存在构成了政府产生的一个经济原因,公共物品理论便是政府的经济理论。在《公共财政》一书中提出了财政交换的观点。政府是一种公平进行集体决策的工具,人们吸收牺牲私人产品以换取公共提供的公共产品。他还探讨了公共部门的增长问题。以信息费用的概念为基础,揭示了有关国家增长现象或官僚主义现象在西方社会不断发展的原因。国家增长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官僚主义扩张,二是现代民主体制的根本缺陷,即投票制度的缺陷。
六、优化税制思想
所谓优化的税制是指某种税制产生的税收收入资助的公共产品以及该税制分摊给每个纳税人的税收份额均能获得纳税人广泛赞同。布坎南认为,要建立一套获得广泛赞同的优化税制就必须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即个人真实偏好强度的显示问题。只有个人直接分摊的纳税份额与其投票结果对建议通过的公共支出方案的偏好强度有联系以及与对公共选择的最终结果有联系的税制才具有这样的功能。如果这样的税收机制作为个人对公共支出方案的真实偏好显示机制的话,那么税收制度应该包括两类税:一类是用于补偿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的税收;另一类是用于保障个人真实地显示偏好的税收。他还提出,公众通过选择税率结构和税基两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税收制度,使这套税制所产生的最大收入量限定在公众所意愿的水平上。
七、税制的行为效应思想
布坎南认为,公共选择学派税收理论的一个主要任务是分析和预测各种税收制度对公民、投票人、纳税人和受益人的个人选择的影响。比如人头税对个人的选择行为没有影响。但在财产税制下,人们可以通过改变自己在市场选择中的行为来改变自己的净财产或资产价值,进而达到改变其面对的税收价格的目的。在个人所得税下,个人可以更为自由地改变自己所面对的税收价格。在公司所得税下,个人可以通过改变自己的相应公共产品的单位税收价格,比如增加闲暇的享受,少赚应税收入,就可以降低自己承担的相应公共产品的单位税收价格,并相应增加其他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税收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