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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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

采纳情况说明

2019年4月18日上午,我局主持召开了光大环保能源(九江)有限公司九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听证会。会上,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人提出以下主要观点,现将我局采纳与否说明如下:主要观点1: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欠缺审批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合法权限。

不采纳。理由:经省政府同意,原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已以赣环评字〔2015〕138号文明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批权限为设区市环保部门。

主要观点2:项目选址不合法,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规定,缺乏合法有效的规划依据,未履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前置程序。

不采纳。理由:根据有关证明及文件,项目与总体规划、用地规划、布点规划相符,与2015年赤湖工业园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不冲突。

主要观点3:环评报告遗漏防护距离内多个敏感目标,尤其是富美家等工厂里的工人,家具城的众多职工和顾客,

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健康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等。

部分采纳。理由: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明确了环境敏感区的定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环评报告对项目提出了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对项目实施的环境影响进行了分析,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

主要观点4: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存在重大缺失。环评只预测了3个环境敏感点,缺少其它行政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预测,未见环境网格点主要污染物的短期和长期浓度贡献值的预测结果表格,以上两点不符合《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不采纳。理由:以上观点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08)的要求。本次评价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的要求进行,已按大气导则要求,设置了16km×16km的矩形网格,并对网格点进行预测,网格点涵盖了环境敏感点的范围,均给出主要污染物预测环境网格点最大落地浓度、最大浓度占标率,预测结果均达标,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的要求。

主要观点5:非正常排放预测结果中HCL 超标,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不采纳。理由:环评报告分析三种非正常工况下废气环境影响,且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主要观点6:烟气非正常排放时的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源强选择过小,达标结论不可靠。“焚烧炉开停炉”此时选取的二恶英源强为“1.0ngTEQ/m3”,但是根据科研论文数据,焚烧炉启动时二噁英最高达22ngTEQ/m3。缺重金属。最好给出光大已有项目非正常排放实测值进行评价。二恶英P35影响预测:在国家尚未制定二噁英环境质量标准前,对二噁英环境质量影响的评价参照日本年均浓度标准(0.6pgTEQ/m3)评价。用日均值标准来进行评价,没有依据。82号文要求的是参照日本的年均值,要符合要求必须掌握敏感点的年均空气二噁英的现状。此份报告里是没有的。

不采纳。理由:(1)环评报告对开停炉期间产生二噁英20ngTEQ/m3,与上述意见接近;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开停炉期间确保烟气净化系统正常运行,因此开停炉期间废气处理措施是有效的,经处理后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满足相关要求。

(2)根据环发[2008]82号文,“环境影响报告书须设置环境风险影响评价专章,重点考虑二噁英和恶臭污染物的影响”,环评在环境影响评价章节对正常、非正常工况二噁英进行了预测评价;在环境风险影响评价专章考虑了二噁英和恶臭污染物的影响,满足导则和环发[2008]82号文的要求。

(3)根据《环境影响技术导则大气环境》(2018),给出各平均质量浓度限值之间换算方法,环评报告中大气预测均给出敏感点和网格点的二噁英各均值浓度预测值。

(4)按《环境影响技术导则大气环境》(2018)要求,设置了4个二噁英现状监测点。

主要观点7:环评报告中249页关于焚烧厂二噁英风险问题引用了2004年左右的一篇论文,达到欧盟标准对周边没有影响,是过时的。忽略了易感人群,尤其是儿童。一个是二噁英的健康评价没有儿童,敏感点学校,没有把学生的数量记录进报告。综上所述,正是由于环评没有依法依规对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充分评估特征污染物的影响,以及提出有效减排措施,才得出拟建项目可行的错误结。环评忽略了长期影响,特别是对儿童,环评将该项目所有人群做出了70公斤的成人,有学校,却没有计算学校人数。

部分采纳。理由:环评报告主要严格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事故及风险评价标准参照人体每日可耐受摄入量4pgTEQ/kg执行,经呼吸进入人体的允许摄入量按每日可耐受摄入量10%执行”,据环评单位核算,考虑婴儿、幼儿、学龄期儿童和成人四种人群,经分析均满足环发[2008]82号文的要求。

主要观点8:根据九江市2017年质量公报,当地环境空气质量PM2.5、PM10年均值超标;茅山头空气自动监测站的数据,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PM2.5、PM10均有超标。

①只预测了3个环境敏感点,尚缺少对100多个村小组即20多个行政村、学校、医院的环境敏感点的预测(参见本项目环境保护目标表)。在预测的五个点位中,项目所在地西南

方向和西北方向是环评报告自己设置的空地,不属于环境敏感点。预测点位不全,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中相关规定“应选择所有的环境空气敏感区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作为计算点”;②环评导则要求,还需要进行项目周边环境网格点主要污染物的小时、日均值、年均值的预测,本环评只做了比较简单的分布图,没有计算的具体表格和数据。

③烟气非正常排放时的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源强选择过小,达标结论不可靠。

④“焚烧炉开停炉”此时选取的二恶英源强为“1.0ngTEQ/m3”,但是根据科研论文数据,焚烧炉启动时二噁英最高达22ngTEQ/m3(即22000 pgTEQ/m3)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日均值1.65pgTEQ/m3(参考执行日本环境标准),对一定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有短时间影响。非正常排放预测结果中HCl超标,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⑤焚烧厂环境防护距离不是一定300米,而是最小300米。《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文)提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不采纳。理由:(1)根据九江市2017年环境质量公告,区域为空气环境质量非达标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对于不达标区的评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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