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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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知识要点
1.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是江苏省政府2007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一项重要民生实事工程,是省政府50件实事之一。

2.海门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是从2007年开展的。

3.放心消费创建的主要内容是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

4.放心消费创建的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是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

5.海门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牵头部门是海门工商局。

6.海门市放心消费创建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12个乡镇(园区)等44个单位参创成员单位组成。

7.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宗旨是创建为了人民,创建依靠人民,创建惠及人民。

8.放心消费创建标识是“放心树”。

标识由图案、汉字和英文等图文组成。

9.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主题歌由南通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创作;歌曲名称为《放心消费之歌》。

10.放心消费创建标识的含义是以象征千万个爱心的符号汇聚成一颗“放心树”,代表政府对消费环境的责任心,经营者对商品的用心和服务的诚心,消费者对消费安全的信心,以此营造一个放心消费的环境。

11.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
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12.市放心消费创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由粮食、卫生、工商、农业、食盐、烟草等部门开展了“五放心粮店”、“放心消费示范饭店”、“食品安全示范店”、“农资经营示范店”、“放心盐店”、“诚信卷烟零售客户”等创建品牌培育工作。

13.放心消费创建“百千万工程”是江苏省委、省政府民生实事工程之一。

即通过四年的努力,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在全省培育打造100家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放心消费创建诚信品牌企业、建立1000个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街(区)、形成10000家省、市级放心消费创建先进示范企业、行业和单位。

14.目前我市已培育省、市级放心消费创建先进、示范单位共有93个。

15.我市消费领域存在的诚信缺失、制假售假、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消费环境距离安全放心消费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所以有必要长期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促进全市消费环境更加和谐。

16.在江苏省100件放心消费创建惠民实事评选中,我市共有4件实事参评,其中家纺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入选。

17.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颁布实施。

18.当您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一是和经营者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途径解决。

19.当您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热线12315。

20.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定作、鲜活易腐等特殊商品除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
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1.在“南通市十佳放心消费民生实事工程项目”评选中,海门市城管局“放心早餐工程”实事工程入选。

22.海门市强化放心消费宣传教育围绕面向全社会、面向消费者、面向生产经营者三个方面。

23.海门市开通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网站的名称是海门放心消费创建网。

24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要求消费者申(投)诉处理率达到90%。

25.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要求各类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其中,食品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26.汽车“三包”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实行的。

27.根据商品“三包”规定,商品在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的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28.在保修期内二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29.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30.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31.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2.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流通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3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于消费者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的答复。

34.随销售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一起赠送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应当负责三包。

35.三包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36.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3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38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问题时,消费者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主张赔偿。

39.消费者协会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

40.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必要条件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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