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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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管理
保税加工,是报关行业的一个技术岗位,也是报关员考试中的难点。学会保税加工业务操作,将有助于报关员进入生产企业从事更稳定、工作环境更好的报关工作。学会保税加工,从现在开始。
本系列将以电子化手册为模板给大家讲解,本讲解将更贴近实际操作的需求。以下内容报关员教材里是没有的。
加工贸易余料件结转管理
一、余料结转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海关批准,将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直接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结转到本企业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直接使用的行为。(注意是同一企业不同手册间结转,没有实际收发货的,这点跟转厂不同哦)
二、剩余料件的形成
企业加工贸易合同都是按照成品和单损耗计算的进口料件,如果是加工装配的话不可能存在剩余料件的情形。那么,就只有料件深加工的情况才会出现剩余料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企业在进行损耗备案的时候会就高不就低进行备案(比如一个流水线工人,进行焊接操作时,刚入职时焊锡损耗量较大,随着工龄增长,技术越来越熟练,损耗就会变小,这样必然有富余),这是为了给生产留出足够空间。
三、海关受理单证
1、企业余料结转申请表(必须注明实际原因)
2、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经营企业还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四、监管规定
1、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合同使用的,必须符合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条件。
2、转入手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但手册进口哦小于拟转入料件数量的,应提前办理转入手册变更手续。(转入手册没那么多剩余量给你转了,就得给转入手册增加备案数量)
五、不予办理剩余料件结转业务的情形
1、企业申请结转的剩余料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比如:平时没注意手册平衡,到出口执行完毕后发现产生倒挂了,不应该有这么多剩余料件,你要早做结转呢,就好处理了,至少还有调整的余地)
2、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不属于同一经营单位的(哪怕是同一集团项下的不同企业,也算深加工结转了)
3、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的贸易方式不同的
海关作出不予办理结转决定的,应告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将剩余料件作退运、内销征税、放弃或销毁处理。
六、风险担保金的收取
同一经营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或保函;对已实行台账实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免于缴纳风险担保金或保函。(台账都交了一份保证金了,海关的风险已经控制了,没有必要交双份保证金)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须知
加工贸易合同余料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手册报核后,企业要求将因改进生产工艺、改善经营管理节余的料件,或因合同中止执行剩余的料
件,转入本企业其他手册继续加工出口,向海关申请并经海关批准后,办理上述已报核手册的余料结转出口(形式出口)和转入企业其他手册的余料结转进口(形式进口)手续。在办理余料结转通关时,应首先办理余料结转进口手续,后办理余料结转出口手续。审单部门应验核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联系单、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转出和转进手册)、转进、转出报关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并按报关单填制规范核对报关单填报内容,核对报关单申报转进和转出余料的商品编号、品名、规格、单价、总价、数量、计量单位,若不一致的,予以退单。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因特殊情况未全部出口,经营单位可向海关提出申请,将余料转入本单位另一本手册。
应提交单证:
1.申请企业的书面报告。
2. 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3.《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一式三份)。
4.转出、转入手册。
5.海关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审批程序:
1.经营企业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在《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经营企业在转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在转入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2.办理:转入已经审批手册的,经办关员按规定核定单耗后办理转出手册核销手续。剩余料件转入手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凭申请表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报关。
审批时限: 3个工作日。
作业流程:
备注:
1.余料结转限于本企业的手册之间。
2.余料结转超实际进口金额20%或结转金额超10万美元应缴税款等额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