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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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一、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及其限制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概述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是指受益人将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已经转让的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等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权是一种私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受益人通常可以自由处分,这也是各国信托法的一般规则。转让受益权是受益人处分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一种形式。

虽然各国信托法并不禁止受益权的转让,但实践中进行受益权转让时还须符合一定条件。概括来说,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信托受益权是转让人合法所有的。该条件包含两方面含义:其一,转让人应是信托项下的受益人。如果转让人不是信托受益人,则无权转让受益人。非权利人对财产或财产权的处置,构成无权处分,不产生法律效力。其二,受益人只能转让自己享有的那部分受益权。一项信托可能存在多个受益人,各自享有一定份额的受益权。任何一个受益人只能转让自己享有的那部分受益权,而不能转让其他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否则,也构成无权处分,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转让信托受益权不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如果信托文件规定禁止受益权转让,或规定只能在特定人的范围内进行转让,则受益人应遵守该等规定,否则,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转让信托受益权后,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应及时告知受托人。受益人将受益权转让事项通知受托人后,该项转让才可以对抗受托人,否则不能对抗受托人。在受益人通知受托人之前,受托人有权仍然将原受益人视为信托受益人,向其分配信托利益。我国台湾地区《信托业法》第30条规定,共同信托基金受益证券由受益人背书转让之。但非将受让人之姓名或名称通知信托业,不得对抗该信托业。

信托受益权一经转让即产生一定法律效力。一方面,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行为生效时,信托受益权转移至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受益人的地位,有权作为受益人行使有关权利,转让人不再享有已经转让给受让人的受益权,当然也无权继续行使与该转让部分受益权相关的权利。另一方面,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并不变更该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也不会导致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号)第1条规定:“如信托文件没有限制性规定,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受益权。受让人取得信托受益权后,成为新的受益

人,享有信托法上关于受益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但受益人转让其受益权,在未取得受托人同意的情形下,不得对原信托文件作出变更,也不得给受托人附加任何义务。”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限制

如同任何其他财产权一样,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并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在出现限制受益权转让的情况下,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

1、信托文件规定不得转让。信托是委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同时,受益人也是委托人于信托设立之初指定的,虽然从受益权的性质上看受益人有权自行处理,但其转让受益权后取得受益权的新的受益人存在与委托人期望不一致的可能,也可能不符合信托目的,因此,有的信托文件明确规定了限制受益权转让的情形,如:受益人依据信托条款,在生存期间或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信托财产的收入或有权在未来的某个时间要求将信托本金转移给他,但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利益或对受益人自愿或非自愿转让其对信托本金的权益加以限制的,那么,信托条款对受益人生存期间自愿、非自愿转让信托收入或信托本金的权利施加的这些限制,均属有效。英美法上的保护信托和禁止挥霍信托就属于这种情况。

我国信托法允许信托文件规定禁止或限制信托受益权转让,至于何种情况下可以禁止或限制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则完全由信托文件规定,赋予委托人充分的自由权。我国目前存在的信托大都是商事信托(少数为公益信托),出于信托目的的考虑,信托文件规定禁止或限制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也屡见不鲜。例如,在受益权分层的信托中,信托文件一般规定次级受益人不得转让其享有的次级受益权,原因在于次级受益人在信托中以其信誉和其享有的次级受益权对优先受益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如果允许次级受益人转让受益权,那么,该信托设计的模式将发生变化,有可能不利于优先受益人的利益。此外,在受益人对受托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一般信托文件也会有限制或禁止受益权转让的约定。

2、根据信托目的,受益人的身份受到限制的信托,或具有人身性质的信托,信托文件通常要求受益权不得转让。在英美法上,为了特定受益人的特殊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受益人不得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利益。此类信托较为典型的是扶养信托。扶养信托(support trust)是指规定受托人必须依受益人教育及生活的需要交付信托利益的信托。由于信托利益用于受益人的特定所需,专属于受益人,所以不能转让。《美国信托法重述》第154条规定,信托条款如果规定,受托人只能将为资助受益人的教育或者为扶养受益人所必需的信托收入和本金,支付给受益人或者用于受益人,那么,受益人不得转让其信托利益。但扶养信托也有例外,如受益人的妻子或子女请求生活费,或者受益人的妻子请求离婚或分居的扶养费,或政府或州政府针对受益人提出的请求权,都构成保护信托的例外。在我国,员工持股信托一般也禁止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员工持股信托是为了激励员工,使员工利益和股东利益协调一致而设立的,对受益人的身份有特别要求,不但应是本企业员工,而且还应同时符合一定条件,如在企业工作若干年限等,因此该种信托不允许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信托受益权本身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如果受益权本身是国家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权,则信托受益权不能转让。如养老金信托,其信托利益是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不得随意转让。

4、信托利益为不可分利益时,受益人也不能转让其信托利益。《美国信托法重述》第161条规定,委托人为一群人设立一项信托,这一群人中的任何一个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与其他人的信托利益不可分离,那么,任何一个人均不得转让其信托利益。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融资功能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融资功能的表现

1、通过直接转让信托受益权获得资金。信托受益权的核心内容是取得信托利益,受益权的享有可以为受益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受益权转让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在我国,目前存在的信托大多属于商事信托,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获取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一般也是有偿的。通过信托受益权的有偿转让,让度受益权的经济价值,受益人可以取得所需要的资金。在我国信托实践中,直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情况比比皆是,无论是在单一信托还是在集合信托的情况下,都曾存在受益权转让的情形。

2、通过卖出回购方式阶段性转让信托受益权获得资金。卖出回购是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该企业先向其客户卖出合法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买入价将财产或财产权利从该客户买回,企业以卖出价与买入价的价差支出,获得资金的使用。受益人有时需要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获得急需的资金,但同时他可能又不原意放弃受益权所能够给他带来的利益,此种情况下,受益人可以选择卖出回购方式阶段性转让享有的受益权。即:受益人将其享有的受益权予以转让,取得所急需的资金,同时承诺一定的期限届满后,受益人将以一定的价格回购转让的信托受益权。通过此种方式,受益人既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得到了所需资金,又不失去最终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因此在我国信托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3、部分转让信托受益权取得相应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即受益权是可以分割的。如果受益人转让部分信托受益权而获得的价款足够受益人之需,则受益人可以选择转让部分受益权。受益权可以拆分转让,即受益人将其享有的受益权部分进行转让,其余部分仍由自己享有。信托受益权部分转让,对信托财产本身不适合分割转让的信托的受益人非常适合,既保持了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的完整性,又使受益人在保留部分权益的情况下融到了所需资金。另外,我国《信托法》颁布之初,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对于受益人的人数却没有限制。为了使信托达到一定规模,信托公司设计了通过受益权分割转让使更多的投资人加入到信托计划的安排。因此,一些信托在设立之初委托人为200人,受益人为200人,经存续一段时间后,受益人变为300人,甚至更多,这是因为一些受益人将其享有的受益权进行了拆分转让的结果。

(二)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进行融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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