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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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制度
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按时接受吸毒检测。
二、开展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工作坚持“定期不定时”的原则,具体标准为:
社区戒毒人员的吸毒检测次数3年内不少于22次(第一年每月1次、第二年每二个月1次、第三年每季度1次)。
社区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3年内不少于12次(第一年每二个月1次,第二年为每季度1ຫໍສະໝຸດ Baidu,第三年为每半年1次)。
三、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工作。执行地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开展吸毒检测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的初检工作,并及时做好检测记录、情况录入社会化系统,同时存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备查。对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的,通知辖区派出所进行复检及进行后续处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负责吸毒检测的人员需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备案。
五、对未按照要求接受吸毒检测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应当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由其本人或家属或见证人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逃避或拒绝接受吸毒检测的,属于违反协议情形。
六、社区戒毒人员逃避或拒绝接受吸毒检测3次以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报执行地公安机关,由执行地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社区康复人员逃避或拒绝接受吸毒检测3次以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收集相关证据村料报执行地公安机关备案,对于此类社区康复人员再次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不得提前解除。
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按时接受吸毒检测。
二、开展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工作坚持“定期不定时”的原则,具体标准为:
社区戒毒人员的吸毒检测次数3年内不少于22次(第一年每月1次、第二年每二个月1次、第三年每季度1次)。
社区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3年内不少于12次(第一年每二个月1次,第二年为每季度1ຫໍສະໝຸດ Baidu,第三年为每半年1次)。
三、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工作。执行地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开展吸毒检测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的初检工作,并及时做好检测记录、情况录入社会化系统,同时存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备查。对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的,通知辖区派出所进行复检及进行后续处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负责吸毒检测的人员需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备案。
五、对未按照要求接受吸毒检测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应当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由其本人或家属或见证人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逃避或拒绝接受吸毒检测的,属于违反协议情形。
六、社区戒毒人员逃避或拒绝接受吸毒检测3次以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报执行地公安机关,由执行地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社区康复人员逃避或拒绝接受吸毒检测3次以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收集相关证据村料报执行地公安机关备案,对于此类社区康复人员再次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不得提前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