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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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办农[2003]116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3.09.18
【实施日期】2003.09.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
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办农[2003]116号)
沿海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妥善解决中日、中韩及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生效后我国渔业面临的问题,中央财政设立了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为了加强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特制定《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以前年度捕捞渔民减船补助也按新的补助标准执行。
附件: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中日、中韩及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生效后我国渔业面临的问题,中央财政设立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地使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渔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转产转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因协定影响而退出捕捞的海洋渔船的报废补助。
2、吸纳和帮助转产渔民就业、带动渔区经济发展、改善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的项目补助。
第四条报废渔船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渔船所有人;项目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项目业主单位。
第五条申请报废补助的海洋捕捞渔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和船舶检验证三证齐全、有效,主机功率10千瓦以上的捕捞渔船,重点是拖网、帆张网或其他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的捕捞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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