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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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河县人民医院
劳动纪律规范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院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职工的劳动组织纪律性,树立爱岗敬业,以院为家的思想,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医院全体职工应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医院利益,严守医院商业及技术机密。
第二条职工上班应服从医院的统一指挥,无条件服从工作调配,认真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配者,科室主任及医务科、护理部有权不再调配工作,该职工当日作为旷工论处。
第四条职工上班应坚守岗位,不得聚众闲谈、吃东西,玩手机或擅自离开岗位,违反以上规定经查出按规定处理。
第五条职工上班应穿工作服、佩带胸牌,不穿工作服、不佩戴胸牌者给予处理。
第六条每位职工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请假。(按漠河县人民医院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七条职工不准擅自请人代班或换班,特殊情况须征得科主任与当班负责人同意。否则,对当事人按旷工处理,
对代班者每次罚款50元。
第八条违反劳动纪律处罚规定
1、凡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在10分钟以内罚款20元,11—20分钟罚款40元,21—30分钟罚款60元,31—40分钟罚款80元,4l一60分钟罚款100元。
2、查岗时当班者不在岗,按旷工对待,旷工一次罚款200元,同时按旷工天数扣发全部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3、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更不得影响他人工作,违者每次罚款50元。
4、按规定要求着装、挂牌上岗,上班时间不准披头散发,违者罚款30元。
5、接诊病人、查房、开医嘱时不许嚼口香糖、戴MP3,玩手机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6、凡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借故拖延推诿或“踢皮球”的,给予当事人罚款100元,造成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7、因科室无人上班导致病人投诉的对当班工作人员按旷工处理,造成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8、医院职工应参加医院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种公益活动,凡无故不参加或替他人代签到者,每次罚款20
元。
9、严格实行层次管理,维护医院统一政令畅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对不服从医院决定和安排的科室及个人,分别给予200元、100元罚款。造成不良后果者由负责人及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10、医务人员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到院外所发生的一切诊疗活动由本人承担全部相关责任与医院无关,对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扣罚一个月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
11、在我院具备收住和治疗条件的,医务人员擅自拒收、拒治病人的,发现和投诉一经核实每次罚款500元,由此造成的医疗纠纷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12、医务人员出具假诊断证明、假报告、假病历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一切法律责任。
13、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务必做到操作轻、说话轻、行走轻。护理配液时禁止安瓿撞击配液台,避免药品损坏,噪音增大。如发现一次罚款30元。
14、医院工作人员之间在工作时间吵架,无论谁是谁非,各罚款100元,经核实后,主要责任人加罚100元。
15、医院工作人员与病人吵架,经核实后,若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予以100元处罚。
16、同事之间因工作原因,产生意见,不得当众谩骂、
诽谤对方,否则对无理取闹者罚款200元。对医院做出的决定不服,而大吵大闹者罚款200元。
漠河县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