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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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行发学生字〔2013〕15号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

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已经本学年度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13年11月7日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错误性质,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处分附加:

(一)受处分者,取消当年内各种评优评奖、申请奖学金的资格;

(二)受处分者,取消推荐免试保送硕士研究生资格;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并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五)违纪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附加经济赔偿。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为一年,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但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内再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下达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户口在学校的则将户口迁出学校。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材料、检讨书、申辩材料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关于该生违纪事实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加重处分:

(一)从重情况:

1.共同违纪中的组织、策划者;

2.违纪后作伪证或妨碍调查,或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工作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违纪再犯者;

4.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5.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加重情况: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一次违纪同时触犯本条例中两项以上条款者;

(三)其他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过失违纪者;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证据的收集及有关资

料的整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办公室根据管辖范围具体负责,报经所在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后,形成拟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审核。其中,与学籍管理规定相关的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根据学院上报材料,形成审核意见后上报学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误处理。情况复杂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教务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在校内公告栏公告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送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违纪学生的申诉处理按《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分则

第十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造成经济损失,则另赔偿经济损失;

(二)侮辱、诽谤、威吓、骚扰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开他人邮件,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类荣誉者,收回奖励金,取消荣誉,并给予记过处分;

(五)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者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网络管理和社会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旷课、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分别给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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