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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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概述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三、履行抗辩权

●四、合同的保全

●学习目标:牢记合同履行的规则,重点掌握履行抗辩权和合同的保全.

●关键词: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的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

(二)合同的履行的法律特征

●1、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

●2、履行是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3、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过程。

(三)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经济合理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于某类合同或某种情形,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具体准则。

(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是指合同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用以确定这些条款的方法和原则。

1、当事人协议补充。

2、推定。

3、法律的补充性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应按强制性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通常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依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买卖1000万吨水泥

合同规定甲方(卖方)在1年内分4次交货,但对交货的季度、月份和具体日期都没有规定。

甲方发货1次以后,水泥的价格上扬。甲方就停止发货。乙方催告,甲方表示将在最后一个季度内分3次交货,并声称,如乙方拒绝接受,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

●乙方提出,自己用料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工地仓库的容量有限,这些情况甲都

了解。依诚信原则,交货时间应为在1年中均匀交货。

●甲方引用《合同法》:“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

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甲方认为自己可以随时履行。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履行规则

是指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在政府价格发生变动时确定标的物价格的方法和原则。

●1、合同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合同交付期限外价格调整时的履行规则。

执行对违约者不利的价格。

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逾期交付标的物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遇价格上涨遇价格下降遇价格上涨遇价格下降

按调整的价格交付按原价格(即按

低价)执行

按新价格(即按

低价)执行

按新价格,即按

高价执行

按原价格即按高

价)执行

(三)合同履行涉及到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时的规则。”

1、向第三人履行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异议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行为表现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即保留自己的给付,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

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2、成立要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他方不履行的,可以提出完全抗辩,不完全履行的,可以

提出相应的抗辩。

3、效力

●A、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的抗辩权,可以产生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B、没有消灭他方的请求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的抗辩。

2、成立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3、效力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阻却了对方的请求权。先履行抗辩权

图解:

(三)不安抗辩权

1、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2、成立要件

●(1)双方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2)该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义务人。

●(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后履行义务人欠缺履行能力或者欠缺信用。

3、行使

(1)举证责任。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

(2)通知义务、恢复履行及解除。

4、效力

(1)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是“冻结”履行效力,不是终止履行合同效力。

(2)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提供了可靠的担保或者恢复了履行能力,先履行义务人应当恢复履行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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