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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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常手工协查及重大虚开专用发票案件协查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虚开专用发票案件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稽便函﹝2002﹞11号
【发文日期】2002-03-11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发青岛):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常手工协查及重大虚开专用发票案件协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常手工协查及重大虚开专用发票案件协查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发青岛):
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日常手工协查及重大虚开专用发票工作质量,规范金税工程协查系统以外的专用发票日常协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协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金税工程协查系统以外的专用发票日常协查工作,包括专用发票日常手工协查及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的重大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工作。
2.省局稽查局协查科具体负责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外省、市国税局稽查局转来的专用发票协查函的转办、督办、分析汇总和必要的回复工作。省局应于收到一般手工协查函后的2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协查函分类转至有关市国税稽查局发起协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联合转发的重大虚开专用发票案件文件后,及时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联系,协商具体转办事
宜,并于形成正式转办文件的当天将文件及相关资料发至有关市国税稽查局承办。同时,将上述协查函及文件分类归档以备查用。
3.市级国税稽查局在收到省局稽查局转发的一般手工协查函后,属于本级协查范围的由本级发起协查;属于下属县(市、区)国税局稽查局协查的应于2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协查函分类转至有关县(市、区)局。市级及市级以下国税稽查局原则上应在收到协查函2个月内按有关要求将协查结果及相关资料直接回复发函国税机关,同时市级国税稽查局应于每次协查结束后3日内,按照收到协查函的批次,将协查结果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4.市级国税稽查局在收到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查处或组织协查的案件以及省局、省局与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联合转发或下发的对重大虚开专用发票案件协查取证的通知后,在分类转办的同时,应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联系,协商具体协查取证事宜,以增加工作力度和提高工作效率。市级国税稽查局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有关协查要求和时限将协查取证材料及相关资料、报表(软盘)等分类汇总并签字盖章后连同书面报告一并报送省局。市级国税稽查局未分类汇总并签字盖章的报表、未按规定报送软盘以及未形成书面报告的,省局将责令重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5.市级及市级以下国税稽查局收到的外省市国税部门直接发来的协查函,按上述有关要求办理。
6.各级国税稽查局在协查专用发票的工作过程中,应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提高协查工作质量。对开票方企业的协查不得放过任何可能存在虚开专用发票的可疑线索,将涉及的问题查深查透;对受票方企业的协查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1997]134号、[2000]182、187号文件等有关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进行查处,不可盲目或不负责任地出具协查结论;稽查人员要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出具相应的协查结论并对其负责。各级国税稽查局要严格统一处罚标准,杜绝执法不严的现象发生。
7.各级国税稽查局在每一次协查函涉及的协查任务结束后,要及时将形成的协查取证材料、相关文书资料及各种表格进行整理归档。协查档案应按照受托协查编号的顺序分别装订立卷,一号一卷。档案封面、目录使用统一的样式。卷内文件资料应按照协查工作流程依序排列。协查档案要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协查档案要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有关税务稽查案卷要求的期限保存,由各级国税稽查局协查部门进行管理。
8.各级国税稽查局在专用发票协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严禁泄露案情。对受托协查的各类事项不得推委、敷衍,更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对协查工作中不负责任,徇私枉法,提供虚假回函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