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22•【字号】葫政发〔2005〕20号•【施行日期】200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葫政发〔200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4月11日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作用,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市长助理、专职副秘书长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离葫(出差、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优化调整市政府部门“三定”规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优化调整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葫政发[2017]7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03【实施日期】2017.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优化调整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葫政发〔2017〕7号)市政府各部门:《葫芦岛市优化调整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3日葫芦岛市优化调整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辽委发〔2014〕6号)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巩固简政放权改革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通过优化调整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理顺权责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突出重点工作任务,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明确环境保护和招商引资职能,推进市政府各部门全面正确履行统筹、服务、指导和监督等职责,优化内设机构,深挖编制潜力,重点强基层、强一线,释放振兴发展动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二、优化调整范围此次优化调整“三定”规定的范围是:市政府32个工作部门。
三、主要内容(一)优化部门职责配置一是结合“放管服”改革,梳理明确取消、下放、转移的职责,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和对社会、企业、群众的公共服务职责,强化统筹、服务、指导、监督等职责,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二是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加强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服务行业发展等职责;三是结合上级要求和政府工作报告,将市委、市政府各项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明确到部门职责中;四是整合交叉分散职责,理顺部门间职责关系,相同或相近职责尽量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
教育局工作规则
南票区教育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1.南票区教育局作为主管全区教育事业、体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根据《葫芦岛市教育局工作规则》和《南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区教育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教育行政和教育管理水平,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与制度化。
3.区教育局各股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精减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教育局各项工作部署。
4.区教育局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努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监督;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区教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教育局的全面工作。
副局长按照分工协助局长分管某些方面工作;受局长委托,临时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二章会议制度6.区教育局实行局长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7.区教育局局长会议有局长、党总支书记、副局长参加,由局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议题由局长、党总支书记、副局长确定。
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和决定区教育局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区政府督学室主任、副主任可参加会议。
办公室主任列席局长会议,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制发会议纪要。
局长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8.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有局长、党总支书记、副局长和相关股室负责人参加,区政府督学室主任、副主任可参加局长办公会议。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葫政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葫政发〔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落实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6日落实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第一部分2018年重点工作一、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5%左右(我市7%,括号内为我市指标,下同)。
分管领导:朱建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6.5%左右(10%左右)。
分管领导:朱建中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8%)。
分管领导:胡伟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4.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13.5%)。
分管领导:朱建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5%(6%)。
分管领导:黄晓霞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6.进出口总额占全国的份额不减,力争稳中有升。
分管领导:黄晓霞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出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7.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3%左右)。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辽政发[1998]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辽政发〔1998〕15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1998年4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1993年6月5日印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一、为使省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求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努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有关局局长、有关办公室主任。
省长助理参加省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省长助理协助省长工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6.18施行日期2003.08.01文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予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铭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关系,依照宪法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规范的总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或细则等名称。
政府临时性管理措施应发布的通告、公告等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调研、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实行计划性与主动性相结合,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进步。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核;(二)拟定制发规范性文件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涉及重大改革措施或者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四)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五)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六)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七)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事项。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9•【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现发布《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东生二000年五月九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实现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发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
(一)对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关系作部分调整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规定。
(二)对社会生活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具体调整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办法。
(三)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实施细则。
(四)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周知和遵守的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称为通告。
第五条制发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三)坚持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的原则;(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考察、调研和论证,保证规范性文件具有可行性;(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六)坚持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七)坚持简明扼要,言简意肢的原则。
第二章计划与起草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立法重点,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市政府年度制发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葫政办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09〕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葫芦岛市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葫芦岛市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效推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三条成立葫芦岛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县(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等部门领导组成。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葫政发〔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葫政发〔2015〕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8日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加快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加速沿海经济强市建设的紧要之年。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对于破解全市体制机制障碍、遏制当前全市经济下行态势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19号)精神,把这项改革工作推向纵深,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要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民意为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清除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公共服务的“盲点”,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6]168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26【实施日期】2016.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6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机制,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为市长(代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予召开。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代市长)或市长(代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主持。
第四条市政府副市级领导干部、副秘书长,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
需加开或延期的,另行通知。
第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议题:(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二)讨论决定报告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事项;(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四)讨论审定重要行政措施和由市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五)讨论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
【编办方案】葫芦岛市优化调整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方案
【编办方案】葫芦岛市优化调整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方案葫芦岛市优化调整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辽委发〔2014〕6号)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巩固简政放权改革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通过优化调整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理顺权责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突出重点工作任务,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明确环境保护和招商引资职能,推进市政府各部门全面正确履行统筹、服务、指导和监督等职责,优化内设机构,深挖编制潜力,重点强基层、强一线,释放振兴发展动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二、优化调整范围此次优化调整“三定”规定的范围是:市政府32个工作部门。
三、主要内容(一)优化部门职责配置一是结合“放管服”改革,梳理明确取消、下放、转移的职责,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和对社会、企业、群众的公共服务职责,强化统筹、服务、指导、监督等职责,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二是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加强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服务行业发展等职责;三是结合上级要求和政府工作报告,将市委、市政府各项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明确到部门职责中;四是整合交叉分散职责,理顺部门间职责关系,相同或相近职责尽量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和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五是强化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和招商引资职能;六是优化内设机构职责,调整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细化职责,落实责任,明确重点工作和指标任务。
(二)优化内设机构设置一是压缩总量,各部门内设机构10个以下精简10%,11个以上精简20%,整合归并职责交叉分散、相近或相似的内设机构,推进大科室制,解决分工过细、机构过多问题;二是优化结构,压缩非专业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人事、内部财务管理)的比例,增加专业内设机构比重,非专业内设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内设机构总数的20%;三是规范名称,各部门专业内设机构名称应体现部门主体业务和内设机构职责任务,体现服务、指导、监督等职责特点,各部门非专业内设机构名称应基本统一。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业经2017年6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力威2017年6月22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二)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三)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四)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章应当采用条文方式表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起草和立法审查等工作,督促、协调、指导市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政府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规章的立项申报和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于每年10月上旬,可以通过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函或在报纸、网络刊登公告等形式,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
葫芦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21)
葫芦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21)《葫芦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业经2020年12月1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军生2021年2月22日葫芦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市政府规章行为,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三)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六)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七)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符合我市实际,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制定涉及本市重大事项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编制和立法审查等工作,督促、协调、指导市政府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规章的立项申报、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起草等工作。
第七条制定规章的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承担规章起草任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其立法工作提供财务保障。
第八条鼓励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基层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意见和建议。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葫政发〔2015〕33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葫政发〔2015〕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8日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为了充分发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作用,规范市安委会各项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葫芦岛市重大安全事故评析研判实施办法》、《葫芦岛市安全生产风险会商工作制度》、《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工作例会第一条工作例会通常包括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全会)、专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第二条市安委会全会一般由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以邀请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中省市管有关企业负责人参加。
1、市安委会全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即每季度初或各季度末召开1次;如有必要,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市安委会全会主要研究决定以下事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研究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度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任务;按照《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风险会商工作制度的通知》(葫安委发〔2015〕19号)“定期会商”的有关规定,研究讨论其他有关事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政府会议管理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政府会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葫政办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政府会议管理的通知(葫政办发〔201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按规定组织和参加全市召开的各类会议,确保了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推动了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但同时,也存在着少数单位和个别同志不按要求参加会议,迟到或擅自安排他人代替参加会议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会议管理,严肃会风会纪,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各类会议管理认真执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落实好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严格会议报批制度,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和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尤其是要严格控制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相关部门承办;坚持预算管理、厉行节约、节俭办会,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
二、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切实转变会风会纪(一)严格参加会议人员范围。
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按时反馈参会人员名单。
未经事先请假,不得安排其他人员代替参加会议或带领会议通知以外人员参加会议。
(二)严格会议请假制度。
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召集会议的市领导请假,报告请假原因,经批准后方可由相关领导代替参加。
未经召集会议的市领导同志同意,不得擅自由他人顶替参加会议。
(三)严格遵守会场纪律。
参加会议人员要按会议通知要求报名和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或早退。
要遵守会场纪律,进入会场后要关闭通讯工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8•【字号】葫政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葫政发〔2013〕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8日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责任。
第二章各级政府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现将《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炜2016年7月18日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活动,适用本规定。
对政府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及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行政机关立即作出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二)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对本地区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三)制定或者调整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劳动就业、公用事业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四)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建设;(五)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并且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下列事项不作为行政决策事项:(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葫芦岛市南票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
副区长、区长助理、副调研员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业务会议。
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区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八、区长助理、副调研员受区长委托,协助区长或分管副区长负责区政府某方面专项工作,或完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分管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区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十一、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行政措施。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二、区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和议案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三十、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区行政复议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三十九、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四十、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
区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区政府党组书记审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四)需要由区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区长列席会议。
区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四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副调研员和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征求区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常务副区长核批后,由区长确定。
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区长审定。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讨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四)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副调研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常务副区长核批后,由区长确定。
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区长审定。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事项;(二)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重要报告;(三)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四)讨论研究区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五)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六)决定和部署区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三、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区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区长提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四、区政府业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副调研员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区政府业务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确定。
区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
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区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五、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会议议题确定后,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及相关文字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