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规定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葫政办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规定的通知(葫政办发〔2009〕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葫芦岛市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葫芦岛市依法行政定期报告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三条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实行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二)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四)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五)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及定期清理情况;(六)行政复议及诉讼工作情况;(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情况;(八)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配置及调整情况;(九)其他依法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各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内容,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打算等。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三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呈报市政府。
我市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葫政办发〔2020〕107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2日葫芦岛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教育、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全面加强我市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优化结构为主线、优先保障为前提、强化管理为关键、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为目的,妥善处理转变预算安排方式与优先发展教育的关系,改革完善教育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进葫芦岛市教育现代化。
实现政府主导、权责清晰、分担合理、社会多元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教育财政投入持续增长,规划科学、标准支撑、重点突出、可持续发展的教育经费使用体系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一)持续保障财政投入。
按照“两个只增不减”(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要求,切实足额承担财政教育支出责任,全面落实各项基本标准。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经济发展水平适时对基本标准进行调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鼓励扩大社会投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平改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94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平改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平改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94号连山区、建昌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平改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4日葫芦岛市平改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建设交通强国的宏伟目标,消除公铁平交道口存在的安全隐患,打通路网瓶颈,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顺利推进平改立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改造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密电〔2017〕12号)、省交通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平改立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辽交公路发〔2018〕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目标,靠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具体抓、相关单位全力落的责任机制,努力形成整体联动、层层推进、聚焦发力的良好局面,有针对性地做好我市平改立工程建设任务。
我市县级以上公路平交道口共计6处,其中连山区5处、建昌县1处。
对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要尽快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并力争年内开工;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必须在今年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确保明年顺利开工。
二、组织机构为更好地完成我市平改立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有效运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平改立建设领导小组。
其成员如下:组长:胡伟副市长副组长:王洪升市政府副秘书长范立民市交通局局长成员:张德文市交通局副局长李印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龚克市财政局副局长孙警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凯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蒋克旭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冶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熊玉辉市水利局局长朱恩东市林业局副局长王东方市维稳办副主任梁成栋市审计局局长刘维武连山区副区长李兵建昌县常务副县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协助办理工程前期审批手续,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投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葫政办发〔2020〕102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我市持续加大“减证便民”“无证利民”力度,全面创建“零证明”城市。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第一批“零证明”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
《清单》共涉及市本级证明事项48项,其中,直接取消20项、申报承诺3项、数据查询3项、部门核验22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在开展工作中,均不得向葫芦岛市域内企业或群众索要《清单》涉及的证明。
市本级“零证明”事项清单将按程序分批公布、施行。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清单》公布后的工作衔接和对办事企业、群众的宣传、解读工作,推动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做好事项清理、流程优化、制度完善、人员培训、监督考核和推广应用等工作,把“减证便民、无证利民、优化服务”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各地区参照市本级做法公布“零证明”事项清单,并做好推广应用等工作。
附件:1.葫芦岛市第一批“零证明”事项清单(直接取消)2.葫芦岛市第一批“零证明”事项清单(申报承诺)3.葫芦岛市第一批“零证明”事项清单(数据查询)4.葫芦岛市第一批“零证明”事项清单(部门核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葫芦岛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工作职责第三章消防工作组织第四章火灾预防第五章责任落实第六章附则葫芦岛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切实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有人抓、规划有内容、经费有保障、宣传有声音、群众有意识、灭火有组织、自救有能力、火灾损失少”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基层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委员要确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每年12月30日前或换届选举后,要将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辽政办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5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决策机制,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其组成人员如下:主任:李希省长常务副主任:潘利国副省长副主任:王大伟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郭富春省政府副秘书长梁彦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史桂茹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成员:盖成立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李中亚省编委办主任于国安省政府应急办主任兼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王金笛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李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张福昌省教育厅厅长刘晓东省科技厅厅长董雪峰省公安厅副厅长王悦省监察厅厅长张凡省司法厅厅长陈广君省财政厅厅长李树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季风岚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朱京海省环保厅厅长商向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刘焕鑫省交通厅厅长刘长江省农委主任史会云省水利厅厅长奚克路省林业厅厅长何焕秋省海洋渔业厅厅长韩东太省服务业委主任王力威省外经贸厅厅长周连科省文化厅厅长王大南省卫生计生委主任魏举峰省国资委主任李成军省工商局局长窦宝臣省质监局局长刘向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孙永言省体育局局长林志敏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郝春荣省旅游局局长李世凯省人防办主任赵连生省中小企业局局长宋树才省畜牧兽医局局长陈必成省煤管局局长王喜武省供销社理事会主任李景涛省总工会副主席赵红巍团省委书记许波省妇联主席王江山省气象局局长万恒忠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刘彦辰省邮政管理局局长高文沈阳铁路监管局局长王占柱沈阳铁路局局长陈锡兵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局长徐津津辽宁海事局局长孙世夫省烟草专卖局局长纪国友辽宁煤监局局长戴俊良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局长阮昆仑省军区副参谋长魏学雄省武警总队副司令员王路之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总队长吴宗琪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梁彦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列、李少华、安瑞霓、刘绍辉同志兼任。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葫政办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葫政办发〔201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进行如下调整:主任:都本伟代市长副主任:张海平副市长王少文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石宝利市安监局局长成员:张永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关爱华市编委办副主任董大鹏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立彬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畅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刘贺伟市教育局局长助理吴传宝市科技局副局长杨文铁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大海市监察局副局长马云林市民政局纪检书记姜立元市司法局副局长谭玉敏市财政局副局长沈继芳市人社局副局长赵平文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志坚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彦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助理魏峰市交通局副局长刘国祥市农委副主任王岩松市水利局副局长高贵卿市林业局副局长赵志彬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毛忠华市服务业委副主任齐国栋市文广局副局长赵旭芳市卫生局局长助理刘肃清市体育局副局长刘楚龙市统计局副局长张剑波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和平市人防办副主任霍学东市国资委副主任何东波市工商局副局长孙振江市质监局副局长梁国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李文杰市旅游局副局长郑秀明市港口与口岸局副局长曹士民市气象局副局长李东市海事局副局长高玉良市供销社副主任赵前程市消防局局长金中市煤管局局长刘越市综治办副主任于海峰葫芦岛军分区后勤部长沈喜波葫芦岛市武警支队副政委李锦发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刘明市总工会副主席单伟团市委副书记聂盛伟葫芦岛电业局局长杨玉伟葫芦岛火车站站长董丹葫芦岛北站站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主任由石宝利兼任。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葫政办发[2009]58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葫政办发〔2009〕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研究决定,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如下:市长孙兆林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葫芦岛经济开发区。
常务副市长崔枫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民委(宗教局)、统计局、审计局、法制办、接待办、审批办、档案局、信访局、台办等部门和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协管市国税局、地税局,各保险公司。
负责联系市人大、政协和群团组织。
副市长敖凤玲负责文教卫生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教育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体育局、广播电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部门。
副市长刘宁绥负责科技和城建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建委、规划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环保局、物价局、科技局(信息产业局、知识产权局)、人防办(民防办)、地震局、城投公司等部门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副市长石文光负责工业和金融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经委(中小企业局、金融办)、国资委、商业银行等部门;协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邮政局、电业局、农电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事局、海关、边防检查站,人民银行、银监局,各专业银行及各电信运营公司。
副市长王福林负责内外贸易和外事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外经局、外事办(侨办)、经协办、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集团总公司等部门;协管市工商局、烟草局、中国石油东北销售葫芦岛分公司、中国石油辽宁葫芦岛销售分公司。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葫政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行政审批、消防工程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等三个方面15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一)行政审批方面。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
2.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的上述3项行政权力下放给连山区、龙港区,由连山区、龙港区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行使权力。
4.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
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的上述1项行政权力下放给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行使权力。
5.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6.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7.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8. 燃气项目审批。
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的上述4项行政许可权力下放给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由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行使权力。
各市属开发区、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方面行政权力仍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使。
(二)消防工程管理方面。
1.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2.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的上述2项行政权力下放给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行使权力。
(三)建设工程管理方面。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3. 建筑起重机备案、告知、使用登记。
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5.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管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葫芦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及进一步明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葫芦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及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2]2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1.20【实施日期】2012.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葫芦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及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葫政办发〔20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转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辽食安委发〔2011〕15号),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及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市政府决定调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并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主任:敖凤玲副市长副主任:年冠金市政府副秘书长黄永强市卫生局局长委员:张永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谷玉彬市农委主任李树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刘志裔市教育局副局长吴靖市科技局副局长聂宝良市民委副主任刘恩来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大海市监察局副局长谭玉敏市财政局副局长刘志坚市环保局副局长闫庆贺市住建委副主任王明友市林业局副局长赵志斌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许文忠市服务业委副主任张剑波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吴畏市工商局副局长刘汉阳市质监局副局长梁国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李福民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吴爱军葫芦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郭宝年市卫生局副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委员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葫芦岛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葫芦岛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1•【字号】葫政办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葫芦岛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葫政办发〔2015〕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决定成立葫芦岛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市政府代市长戴炜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常务副市长朱建中、副市长朱云、市政府秘书长张贵昌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年冠金、李勇、市编委办主任刘景林、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孙铁鹏、市财政局局长施民新、市工商局局长刘双立、市人社局局长支剑锋、市民政局局长郭毅、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孙一博、市政府办副主任付尧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统筹推进各地区、各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协会及中介组织改革组7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3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从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葫芦岛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编委办主任刘景林担任,副组长由市编委办副主任张树华、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立生担任。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2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3日葫芦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葫芦岛市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市国资委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
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工作科负责。
葫芦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依照本办法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第六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葫芦岛市推进重大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葫政办发[2012]37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葫芦岛市推进重大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葫芦岛市推进重大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葫政办发〔201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葫芦岛市的招商引资工作,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葫芦岛市推进重大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职责(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总召集人:都本伟市长副总召集人:裴伟东常务副市长召集人:李双金副市长成员:陈利世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主任孙永兴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合办主任、市招商局局长孙铁鹏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高志伟市监察局局长王忠平市经信委主任杨翠杰市财政局局长张正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志兴市环保局局长刘旭东市住建委主任谷玉彬市农委主任张余德市服务业委主任李树存市外经贸局局长石宝利市安监局局长赵俊田市审批办主任邓爱平市规划局局长王连民市政府金融办主任董金旭市人防办主任刘刚市质监局局长刘双立市工商局局长吕徽市国税局局长袁子立市地税局局长孟庆元市公安局副书记、副局长赵前程市消防局局长李建忠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行长(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1、研究重大招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申办、审批、建设施工等方面的困难和突出问题;2、分析有关人员在重大招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确属违纪违规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相关部门处理;3、检查联席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1、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总召集人委托副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召开;2、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视情况可随时召开;3、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提出建议,总召集人审定;4、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提前送交参会人员;5、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有关部门实施督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党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党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葫政办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党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党组2016年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8日中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党组2016年工作要点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
要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要求,抢抓新一轮振兴东北、京津冀协同发展、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等重大发展机遇,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狠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加大有效投资力度,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发展信心,坚决打胜脱贫攻坚战,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富庶滨城。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把思想建党放在首位。
不断完善市政府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突出学习重点,创新学习方式,增强学习效果。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持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根本政治要求和重要的政治纪律,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不懈地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8•【字号】葫政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葫政发〔2013〕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8日葫芦岛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责任。
第二章各级政府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责任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人事管理【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6]118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28【实施日期】2016.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责任分工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署,加强对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葫芦岛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及责任分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由戴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朱建中常务副市长和其他各位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服务业委、文广局、卫生计生委、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委、城乡规划局、市政府金融办、地震局、供销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和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管领导兼任。
二、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
研究、制定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等,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和政策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指导推进各项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组织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制定的推进城镇化工作方针、政策;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对各地区推进城镇化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全市城镇化发展动态及变化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供情况通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北政办函〔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机构改革和人员岗位变动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名单如下:主任:李莉市委副书记、市长常务副主任:谭秀洪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主任:沈铁铮市委常委、副市长龙起云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副市长李继昭副市长孙环志副市长毛军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乔毓副市长鲁性东副市长麦成柱副市长李柏强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兼)成员:龚义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辉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建群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钟林市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唐平波市政府副秘书长于坤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张浩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孟光市政府副秘书长蒲笛春市政府总值班室主任苏远信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朱学军市委编办主任陈京燕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梁振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何江市教育局局长覃燕妮市科技局局长叶海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戴宏强市公安局副局长董林军市民政局局长蔡敏市司法局局长谭奇志市财政局局长陆忠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梁田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吴智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蒋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李斌施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陈学军市水利局局长何来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周水祥市商务局局长李才能市旅游文体局局长刘海峰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沈祖亮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林昌斌市林业局局长欧其全市海洋局局长吴海燕市行政审批局局长曾伟先市市政管理局局长潘娟市国资委主任白银冰合浦县县长陈文初海城区区长郭彦江银海区区长莫华福铁山港区区长、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张实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主任谢亮北海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张彬广西武警总队北海支队支队长谭新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刘振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赵太峰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郭立冬共青团北海市委员会书记池樱市妇女联合会主席甘海斌北海海事局局长陈润珍市气象局局长王娟儒市邮政管理局局长周丽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海监管分局局长朱正威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海分局局长黄兴焕北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主任刘忠广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梁小雄北海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廖庆强北海海洋产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熊建华合浦县委副书记、龙港新区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杜振波北海供电局党委书记汤杰义北海机场总经理梁羽北海火车站站长罗远鹏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李继炳中国石化北海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军北海日报社党委副书记、总编辑唐燕玲北海广播电视台台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陈京燕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旅游文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海洋局、市市政管理局、北海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分管领导担任。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2017)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7]101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5.25【实施日期】2017.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葫政办发〔2017〕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如下:王力威同志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监察、编制、审计方面的工作。
负责市政府党组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朱建中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党组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负责分管部门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营商环境建设、机关事务管理、驻外机构等方面工作。
协助市长分管监察、编制、审计工作,负责协调承接京津冀产业转移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办、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督考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局、仲裁委、投资集团、驻京办事处;协助分管监察局、编委办、审计局;协助市长协调副市长之间工作,负责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妇联、关工委,以及市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统计局葫芦岛调查队。
完成市长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于学利同志负责分管部门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城建、交通、国土、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青山水库工程、涉铁、涉军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人防。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调整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调整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9
【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李佳(副省长)副主任:刘长江(省政府副秘书长)、胡才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总页数】1页(P48-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2
【相关文献】
1.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 [J], ;
2.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 [J], ;
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 [J],
4.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调整 [J],
5.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人员调整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
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6]142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8
【实施日期】2016.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6〕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如下调整:主任:戴炜市长
副主任:朱建中常务副市长
于学利副市长
朱云副市长
胡伟副市长
孟冰副市长
柴力君副市长
甄国强副市长
谭雅静副市长
马文志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乔德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郑守义市政府副秘书长
任守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庆增市政府副秘书长
董大鹏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树卿市政府副秘书长
耿凤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立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梁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刘越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孙铁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佟民市教育局局长
王静凯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