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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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2010-11-1施行)

1关于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求

1.1定型试验由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

1.2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遵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汽车产品的定型试验。

1.3定型试验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符合性进行核对。

2对定型试验要求

2.1定型试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2.2定型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2.1整车

2.2.1.1 主要技术参数

2.2.1.2 基本性能和专项性能

222改装车

222.1 主要技术参数

222.2 基本性能

2.2.3半挂车

2.2.

3.1 主要技术参数

2.2.4新能源车辆新能源汽车应按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 第44 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依据GB/T 18388-2005《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9750-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等相应试验规程进行主要技术参数、基本性能、专项性能及可靠性试验。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

在试验场完成,但性能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 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可靠性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 T12678-1990《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的要求(特殊情况由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确认)。

2.2.5 专用车

专用车除按2.2.1-2.2.4 条款适用类别进行试验外,还应依据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性要求,对专用装置结构、功能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2.3 试验样车数量

2.3.1主要技术参数试验样车数量为1 辆。

2.3.2基本性能及专项性能样车数量为1 辆。

2.3.3专用性能试验样车数量,标准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数量为1 辆(2.2.1-2.2.3 项目可共用一辆样车)。

2.3.4新能源汽车样车数量按GB/T 18388-2005、GB/T 19750-2005 等标准规定。

2.4系族车型中性能试验车型的选取系族车型的性能试验可选择代表车型进行。由制造厂提出报告, 说明系族车型的组成情况与选择代表车型的理由。检测机构根据系族车型的情况确定试验方案,特殊情况时由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确认。

2.4.1作为系族车型的代表车型应进行性能试验。

2.4.2不同总质量的车型中, 总质量最大的车型应进行性能试验。

2.4.3几种不同的发动机与不同的传动系匹配形式应分别进行性能试验。

2.4.4不同形式的驾驶室应分别进行性能试验。(由普通驾驶室、半高顶驾驶室、高顶驾驶室或由单排驾驶室、排半驾驶室、带卧铺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形式相同。)

2.4.5不同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架系统应分别进行试验。

2.4.6对于轴距为多个数值的整车或底盘,性能试验将最大轴距和最小轴距进行检验即可代表中间的轴距情况。

2.4.7半挂系列车型中承载方式、制动系统、车轴数发生变化时需分别进行试验

2.4.8各种方案的组合应是系族中具有代表性的车型。允许进行试验组合, 但应配置合理。

2.5单一车型产品在不同配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2.4 条的要求进行性能试验组合。

2.6两用燃料发动机应分别进行性能试验。

2.7底盘与整车的检验同时进行时,性能试验应按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加载。

2.8当改装车(不含三类底盘改装的客车)使用已列入公告的底盘且该底盘有多种选配时(例如有多种发动机),可以只作一种选配的性能试验,但要在定型试验报告的结构参数表中对可选装的部分进行描述。

2.9当改装车(不含三类底盘改装的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且每种底盘都应进行性能试验(符合2.4 要求的除外)。

2.10在已定型的三类底盘基础上改装的客车应按照2.4-2.7 条的要求进行性能试验。

2.11当底盘允许改装成超限车时,应按不同型号超限车申报和试验。

2.12LPG CNG气车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专用装置的零部件检验及整车安装要求检验。

2.13对于有专用装置和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试验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2.14防弹运钞车、压力容器车、高压带电作业车、消防车等特种行业的专用气车除进行专用气车常规性能试验外,还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专项安全性能检验。

3 对定型试验报告要求

3.1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应使用代码章。

3.2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气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

3.3定型试验报告内容应符合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有关规定,定型报告应包含2.2 条试验内容。

3.4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3.5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测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3.6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性能试验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若为自卸汽车或自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片。

3.7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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