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0号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补助资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四)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申请资金时要同步填报绩效目标,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年度终了进行绩效自评,定期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地方申请资金、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时抄送当地监管局。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0.11.17
•【字号】苏住建节[2010]25号
•【施行日期】2010.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苏住建节〔2010〕25号)
市各委、办、局,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政府,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苏州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住建局开始组织2011年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苏州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重点支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节能改造项目。
二、项目申报材料一式4份,统一按A4纸张制作,有封面和目录,并装订成册,附材料电子文档。
其中《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申请表》可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三、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申报材料送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办公室(213室),联系人:王涛,电话:65219423。
申报材料不合要求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XX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大节能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XX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节能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及非直管县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市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研发、生产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或单位。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预算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原则、范围和方式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一)突出重点。
重点围绕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突出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及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注重实效。
重点支持节能效果明显,主要产品能耗大幅下降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的项目。
(三)择优引导。
重点支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特别是产品单耗指标在省内或行业内领先的项目;支持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节能管理基础工作扎实的企业重点项目。
(四)注重创新。
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节能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的项目。
第七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二)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三)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及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四)节能管理体系建设;(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支持方式:资金安排主要采取拨款、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单个项目原则不超过50万元。
苏州市发改委、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苏州市循环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发改委、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苏州市循环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29•【字号】苏发改资环[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发改委、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苏州市循环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苏发改资环〔2014〕16号)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发改局(委)、财政局,工业园区经发局、高新区经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苏州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将江苏省苏州市等40个地区确定为2013年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地区的通知》和市政府批复实施的《苏州市“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苏州市低碳发展规划》以及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循环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要求,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苏州市循环低碳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发挥政府推动、引导、监管作用,提供良好政策环境和公共服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循环低碳发展。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导向目录,技术先进适用,符合苏州市循环经济发展、低碳发展等相关规划或方案要求。
(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效果明显,项目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意义。
二、支持范围(申报类别)(一)绿色循环低碳基础能力建设1.开展基础课题研究。
包括绿色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基础课题、配套政策、地方相关法规、标准的研究;2.编制相关规划和实施(建设)方案等;3.企事业单位循环低碳领域的能力建设;4.参与国内外循环低碳发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5.举办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对社会和公众开展各类宣传活动等。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更好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抢抓能源变革新机遇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窗口期,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协同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和新优势,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重点支持方向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光伏、风电、氢能、储能、智能电网、智慧能源等新能源领域,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节能降碳改造、温室气体控制、污染治理等节能环保领域,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低碳项目咨询、运营管理、监测检测、评估核查、产品认证与推广、环境权益交易等绿色服务领域。
二、强化低碳产业招商(一)支持高端制造项目招引。
支持引进新能源、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高端制造项目,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国内首次示范应用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的支持;对其他先进制造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10%、最高IoOo万元的支持。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外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注册资本和实际到账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各区镇)(一)支持新兴服务项目落户。
加快招引、集聚一批绿色低碳领域的细分赛道龙头、高成长性企业,支持在昆设立总部或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功能性总部。
对符合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支持基本条件的低碳领域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对落户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低碳领域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优先支持纳入昆山市总部企业认定。
加强绿色低碳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招引,对年营业收入超3亿元的,连续两年给予地方经济贡献100%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苏财企[08]179号苏经贸环资[08]32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经贸委,省各有关单位:《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x年10月27日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2x〕152号),省购政设立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条节能项目专项资金围绕重点领域节能,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
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
(一)工业节能1.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
采用新型高效锅炉更新、替代低效锅炉,集成先进技术改造观有锅炉系统等节能改造,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替代锅炉燃煤改造;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锅炉改造项目应使锅炉热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或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2.区域热电联产。
热电厂为扩大供热范围、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实施的改造;为提高效率,实施的抽凝机组改背压机组;利用低热值燃料和秸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苏财规字[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字〔2010〕2号)各区财政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规范和加强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苏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服务体系,提高建筑能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8]192号)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的资金。
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
本办法所称“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示范效应显著、节能成效突出的建设节能项目。
昆政规〔 2010〕14 号——昆山市动迁安置房规划建设实施意见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规〔2010〕1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动迁安置房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动迁安置房规划建设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1—昆山市动迁安置房规划建设实施意见为加快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和城市现代化进程,保障和提高动迁居民生活居住质量,提升城市品质,结合昆山动迁安置房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镇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以及城乡一体化工作的要求,制定规划区的动迁计划,编制动迁房用地规划和动迁安置房建设规划。
二、动迁安置房的选址,应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结合撤并镇原镇区的改造,严格控制在中心城区和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用地上。
三、合理控制动迁安置小区规模,原则上以1500~2000户的规模为基本单元,每个动迁安置小区用地面积掌握在150~250亩(10~16.6公顷)。
受现状条件限制,用地面积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小区用地规模也不得小于100亩(6.67公顷)。
四、动迁安置房建筑形态以中高层和高层为主。
古镇风貌区内不得建设动迁安置房。
临近古镇风貌区建设多层动迁安置房的,需专项审议。
(相关经济技术指标见附表一)五、动迁安置小区应合理组织内部交通,有条件的实施人车分流,尽可能减少人车相互干扰。
小区停车位按照中心城区 1.0—2—辆/户、镇区0.8辆/户的标准配置。
人防工程应按结建规定结合地下停车库配套建设。
六、由社区服务中心(除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外)与社区公共绿地组成的社区中心,应设置在动迁安置小区内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
其服务人口为0.5~1万人,服务半径为200~250米,用地规模控制在5000平方米左右。
(相关建设要求见附表二)七、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按35生/千人测算,配建规模为9~12班,用地规模为4500~6000平方米。
节能资金管理制度
节能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节能资金的管理,提高节能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来源1.国家财政拨款:国家在年度预算中拨付的节能资金;2.地方财政拨款:各级地方政府在年度预算中拨付的节能资金;3.其他资金:各类社会资金、企业自筹资金和项目招标资金等。
第三章资金使用1.资金使用范围: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发、节能工程建设、节能设备更新等与节能相关的项目;2.资金使用原则:节能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使用,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3.资金使用方式:节能资金可以通过拨款、贷款、投资等多种方式使用;4.资金使用管理:节能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人、资金使用程序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资金监管1.监管机构:国家发改委和各地方发改委是节能资金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节能资金的审批、监督和管理;2.财务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对节能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3.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媒体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应当对节能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舆论监督,保障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五章资金评估1.项目评估:节能项目在申请资金支持前需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估等;2.资金绩效评估:对节能资金的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估,包括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成果,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六章资金使用纠纷处理1.纠纷处理机制:对于节能资金使用中的纠纷,应当建立相应的纠纷处理机制,包括咨询、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2.法律途径:在资金使用中发生法律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资金信息公开1.公开透明:节能资金的管理应当保障信息公开透明,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绩效评估结果等;2.信息公开渠道:信息公开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媒体报道、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确保公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
昆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昆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昆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昆山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昆政发[]号和《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字[]号苏经贸资[]号,市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主要用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应用补贴和节能宣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共同管理。
市经贸委是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
依据我市年度节能工作重点,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节能降耗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跟踪服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资金分配及拨付管理,参与审议节能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年度申报、评审,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业化推广项目。
(三)鼓励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
(四)节能执法能力、服务体系建设。
(五)节能降耗重大专项活动。
(六)其他。
第七条专项资金补助形式及标准:(一)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业化推广项目,根据节能效果及项目设备投资额的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
(二)对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根据淘汰设备节能效果及规模给予适当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
(三)对其它项目的支出在预算安排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采用报帐制,经审核后按实拨付。
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19号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建筑节能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建筑节能资金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参与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和项目申报评审;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对建筑节能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引导促进、绩效优先”的原则,对以下事项予以奖励和支持:(一)示范区建设项目。
支持各市、县(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
三年内实施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面积不低于60万平方米,其它建设项目符合节约型城乡建设相关要求。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支持机关办公建筑和医院、学校的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以省属项目为主。
“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四)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
支持建筑节能技术攻关、研发和集成应用,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编制和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项目。
(五)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项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1.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邳州市财政局:
为支持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1〕337号),现提前下达你市2022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提前下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补助资金的清算。
具体预算金额详见附件,资金项目代码:Z155110010003,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1199其他污染减排支出”。
请在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0号)相关规定及相关财经制度,将资金及时下达至相关试点示范项目,并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安全规范有
效。
附件: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验收清算补助资金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2日。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支持广东省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品推广、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降耗活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三)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二)推广高效节能产品;(三)建设节能服务体系;(四)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和教育;(五)支持节能技术研究与开发;(六)其他经批准的节能相关项目。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三)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节能政策要求。
第七条申请程序:(一)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三)专家评审;(四)公示评审结果;(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八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十条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节能减排相关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二、补助资金来源及用途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政策宣传、能力建设等活动。
三、补助对象及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2. 项目实施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和实施能力。
3. 项目实施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 项目符合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
四、申请与审批1. 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节能减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地方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
3. 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
4.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公示无异议后,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1. 财政部根据省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的评审结果,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地方财政部门。
2. 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3.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1. 地方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2. 财政部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期向所在地节能减排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4.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
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字〔2007〕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39号),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应用补贴和节能宣传、奖励表彰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
各市、区也应相应建立专项资金。
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总额,平江区、金阊区、沧浪区应按30%安排配套资金;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应按50%安排配套资金;昆山市、张家港市、吴江市、太仓市、常熟市自行安排项目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暂定为苏州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业化推广项目。
(三)鼓励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
(四)节能执法能力、服务体系建设。
(五)节能降耗重大专项活动。
(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其他。
第三章分工与职责第七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共同管理。
市经贸委是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
依据我市年度节能工作重点,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节能降耗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估。
市财政局是节能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资金分配及拨付管理,参与审议节能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下达专项资金。
各区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初审、上报,对所确定的扶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苏府办[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8〕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推进我市节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发改委、统计局制定的《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万元GDP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7〕143号)和《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3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二)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5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三)列入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6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四)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评价考核办法(一)评价考核内容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和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总量计划完成情况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核定的降低率为准。
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
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范和加强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21〕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建设,以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普及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省级择优的程序,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对省属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四)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项目是否合规进行形式审查;2(五)审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的项目评审方案;(六)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七)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一)制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二)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四)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编制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五)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监管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组织省级验收,对省本级项目进行直接监管,包括签订项目合同、验收评估、资金拨付申请等;(六)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工作总结、项目验收报告等;3(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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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昆山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昆政发[]号和《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字[]号苏经贸资[]号,市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主要用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应用补贴和节能宣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共同管理。
市经贸委是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
依据我市年度节能工作重点,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节能降耗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跟踪服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资金分配及拨付管理,参与审议节能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年度申报、评审,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业化推广项目。
(三)鼓励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
(四)节能执法能力、服务体系建设。
(五)节能降耗重大专项活动。
(六)其他。
第七条专项资金补助形式及标准:
(一)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业化推广项目,根据节能效果及项目设备投资额的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
(二)对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根据淘汰设备节能效果及规模给予适当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
(三)对其它项目的支出在预算安排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采用报帐制,经审核后按实拨付。
(四)对同一项目市财政当年不重复安排其他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投资达到一定的规模,已通过首轮清洁生产并完成能源审计。
淘汰高耗能设备要符合《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的规定,淘汰工作列入市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淘汰设备的处置。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查程序: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可在每年年初(具体时间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按申报通知要求,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经贸委、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市属项目直接向市经贸委、财政局申报。
(二)申报项目所需的材料:
、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建议书);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项目实施专项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