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强镇扩权的政策支持和扩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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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强镇扩权的政策支持和扩权内容

一、自治区对强镇扩权的政策支持

自治区扩权镇除享有自治区支持重点镇发展的各项政策外,在以下方面加大扶持:

(一)简化项目审批服务环节。需上报国家、自治区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扩权镇办理预审,报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其他项目由扩权镇办理备案预审,报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在试点镇辖区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由试点镇按县级现行审批权限办理。

(二)完善扩权镇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在“镇财县管”财政管理体制下,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给予扩权镇充分的财政管理权限,扩权镇拥有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财务审批权。选择10个左右具备条件的扩权镇,开展完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合理确定镇级事权和收支范围,规范镇级财政支出管理。各地可根据需要探索建立扩权镇财政激励机制。在扩权镇辖区内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优先用于扩权镇的土地开发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扩权镇建设用地予以倾斜。自治区每年切块下达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支持扩权镇发展;土地整理复垦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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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向扩权镇倾斜。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建设用地置换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支持扩权镇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废弃地。

(四)深化人事制度、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扩权镇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自治区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自主设置机构,并按程序和权限报批;扩权镇可以制定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公选、选调、竞争上岗、轮岗等多种方式,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对工作任务重,配备的人员编制不适应开展正常工作需要的,可按照规定,在上级下达的同一层级的人员编制总额内予以调剂。扩权镇党政主要领导可以按副县级高配。各县在扩权镇的派驻单位(不包括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镇党委同意;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镇党委可以提出调整建议。

二、相关部门下放的管理权限

(一)发展改革部门。赋予扩权镇与县级相当的投资项目审批权;区域内涉及县财政拨款或补助项目的审批。

(二)工信部门。本镇范围内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2000万(含)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涉及进口设备免税项目除外)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增资及变更项目审批。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 2 —

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四)公安部门。姓名变更审批;户口迁移审批。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按工伤保险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受理辖区内劳动保障投诉。

(六)环保部门。对设有环保派出机构的重点镇,赋予辖区内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协助做好建设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

(七)国土资源部门。参与辖区内土地调查、确权发证和建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水利部门。县级审批权限内镇辖区河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九)林业部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面积在200亩以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核发。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单位的注册登记;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内资企业的年度检验。户外广告登记(变更登记)。

(十一)人口和计生部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及奖励金审核初审;《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审批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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