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中的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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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中的补偿安置方案
【案件概况】
邓先生是浙江省HZ市A区人,2012年11月他所在的A区B村突然接到通知,他们所在的A区B城中村要面临改造拆迁,2012年12月3日,A区政府发出通告,将A区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张贴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知大家于2012年12月10日前去填写征求意见表。
邓先生及B村的人经过讨论,大多数人对A区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他们在征求意见表上如实的填写了意见。但是两个月后他们在B村村口看到了正式的拆迁安置补偿公告,公告内容和之前的A区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一模一样。这令邓先生及B 区的其他居民感到十分惊奇,这份安置补偿方案是如何通过的呢?
没过多久,拆迁方就找到邓先生及B村内的其他住户商谈补偿的事宜,补偿标准按照公布的方案进行,邓先生他们表示拆迁如果按此标准进行补偿今后自己的生活将得不到保障,但是拆迁方对邓先生的意见却置之不理。迫于无奈以邓先生为首的19户居民慕名来到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最终,他们聘请了凯诺拆迁律师团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凯诺律师团在听过以邓先生为代表的19户当事人叙述后立即针对A区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投票情况申请信息公开。经过信息公开凯诺拆迁律师团收获了第一枚战果:
从信息公开的内容看共有201份征求意见表(包含A区60号家属院、省物资B公司家属院)同意公示方案中的安置补偿办法的有2人,6人未表明态度,其他人均表示不同意拆迁或安置补偿方案。
2013年3月,凯诺拆迁律师团指导以邓先生为首的19户当事人向HZ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HZ市人民政府撤销A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遗憾的是,HZ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作出决定维持了A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凯诺拆迁律师团截止2013年3月已代理征地案件上万起,系目前国内最具实力、最具口碑、和解成功率最高的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早已身经百战的他们当然不会因为复议失败而气馁,因为他们早已知道正义常常会迟到!
在整理思路后凯诺拆迁律师团又指导19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庭审
中凯诺拆迁律师团有理有据的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结合本案,2012年11月,A区人大会议通过的A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重点做好A区B村等城中村改造。被告将城中村改造扩展为B村片区改造,征收房屋范围包含了原告19户居住的A区B村三路9号院。被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作出征收决定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定。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时,被告没有根据《条例》的相关程序规定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因此,本次征地严重违法,请求撤销A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一、确认被告A区人民政府2012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中决定征收原告19户居住的HZ市A区B村三路9号院房屋违法;
二、责令A区人民政府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解决与邓先生在内的19户之间的房屋征收纠纷。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A区人民政府负担。鉴于本诉讼除邓先生在内的19户外其他人未受凯诺拆迁律师团的委托,对请求撤销A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予支持。
胜诉判决下达后,B村未委托凯诺拆迁律师团的住户也开始沸腾起来,要求凯诺拆迁律师团也代理自己的案件,希望能够加入到维权队伍中来。因考虑到以邓先生在内的19户当事人已取得阶段性胜利马上步入到谈判和解阶段,其他住户加入诉讼可能会对现有的19户当事人谈判带来不利后果,凯诺拆迁律师团委婉拒绝了B村其他住户的要求,表示在19户当事人谈判成功后可以再帮助未参加诉讼的住户进行诉讼。
最终在凯诺拆迁律师团的与拆迁方多次沟通的情况下,19户当事人与2014年11月对补偿协议达成一致,双方与2014年11月签订了补偿协议。截止到2014年12月29日,19户当事人拆迁补偿款已全部足额到账!
【律师说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