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商业汇票的背书①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④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⑤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⑥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⑦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⑨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4.商业汇票的承兑①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④记载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5.商业汇票的保证①保证人②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③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7.商业汇票的贴现①贴现的概念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②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③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④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8.追索权①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追索金额首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和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④程序取得相关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②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票据权利的补救①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②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程序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③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4.票据责任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②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1.【多选题】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A.现金B.票据C.银行卡D.汇兑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C.银行不垫款原则D.存款信息保密原则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结算方式的有()。
A.票据B.银行卡C.汇兑D.委托收款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A.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B.涂改票据号码C.对票据金额进行挖补篡改D.修改票据密押5.【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
A.贰零壹壹年零叁月壹拾伍日B.贰零壹壹年叁月壹拾伍日C.贰零壹壹年零叁月拾伍日D.贰零壹壹年叁月拾伍日6.【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填写要求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单位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B.银行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C.出票日期可以选择使用中文大写或阿拉伯数码D.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7.【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结算的要求中正确的是()。
A.单位和银行在票据上记载的名称可以是全称也可以是简称B.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必须为个人本人的签名加盖章C.票据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D.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A.更改出票金额的票据B.更改出票日期及收款人名称的票据C.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票据D.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票据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1.【多选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经济法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图表总结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表一、支付结算的办理要求出票日期(1)“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银行不受理(2)日期的中文大写方法: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签章(1)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2)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更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伪造与变造“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表二、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核准制(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验资、增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生效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注意】限制付款,不限制收款变更更改名称→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2个工作日向人行支行备案其他内容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2个工作日向人行支行备案撤销法定情形:(1)开户单位驾鹤西游;(2)迁址+变更开户银行【注意1】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注意2】强制撤销的情形下,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基本户使用范围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开一个)开户资格(1)“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2)外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4)非个人一般户使用范围(1)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2)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没有数量限制,但须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专用户使用规定(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户使用规定(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2)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3)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临时户证明文件除“设立临时机构”、“境外在境内从事临时经营”、“武警临时任务”和“注册验资”外,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规定(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2)可以支取现金但验资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意】此知识点主要围绕各账户的使用范围及规定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是否可以存取现金罚则非经营性任何违规1000元经营性变更违规1000元伪造、变造开户登记证;开立、撤销违规1万以上3万以下使用违规5000以上3万以下表三、银行卡分类是否可以透支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按功能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币种人民币卡外币卡美国运通、维萨、大来、万事达信息载体磁条卡、芯片卡发行对象单位卡和个人卡联名(认同卡)卡申领单位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个人卡年满“18周岁”,申请表签名,身份证复印件注销受理注销之日起“45天后”清户挂失发卡行+代办行追偿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法院【注意】无“冻结”贷记卡(1)先消费后还款(2)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最低还款额:首月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3)存款无息(同储值卡)(4)透支超期或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按月计收“复利”【注意】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按规定的利率计算,记账日由各银行自行规定(5)个人可提现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准贷记卡(1)发卡银行要求“缴存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在信用额度内透支(2)透支期限:最长60天(3)存款有息(同借记卡)(4)透支按月计收“单利”【注意】记账日为刷卡的当日或次日(5)个人可提现单位人民币卡(1)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存入销货收入(2)销户时,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3)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清算市场(1)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2)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收单管理(1)特约商户管理:“实名制”+“本地化”(2)风险控制:“同名”单位账户结算+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30日”涉嫌违法可延长+发生退货根据“原”交易信息,退至“原”银行卡账户收费奢饰行业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汽车 1.25%一般行业百货、批发、培训、中介、旅行社、景区门票0.78%民生行业超市、仓储卖场、水电煤气、加油、交通0.38%公益事业医院、学校成本封顶房地产、汽车80批发26表四、预付卡记名卡不记名卡区分标准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单张限额5000元1000元挂失可挂失不可挂失赎回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不可赎回有效期无不得低于3年提供身份证需要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需要使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转账购买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元以上转账充值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使用规定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现不得用于购买非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资金管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表五、结算方式汇兑单位、个人、同城、异地均可使用汇款回单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收账通知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撤汇汇出银行“尚未汇出”退汇汇出银行“已经汇出”(1)收款人拒收,银行“立即”办理退汇(明确表示)(2)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未明确表示)托收承付适用范围主体限制必须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内容限制必须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初级会计-经济法归纳速记-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非税部分——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重要考点】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二、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概念、种类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重要考点】 一、概念和种类1.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二、开立1.地点: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
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
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账户1.功能: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可存可取)2.注意事项:(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2)可以开立的情形:团级(含)军队武警;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个体工商户、居民、村民和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略(3)开户证明文件:略。
二、一般存款账户1.功能: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可存不取)。
2.注意事项:需要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专用存款账户 1.概念: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略Ⅰ类户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柜面、自助机具(未现场核验)、电子渠道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三)注意事项:有效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港澳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居民为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经济法第0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项目具体要求格式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假冒或虚构他人;变造→改变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提示】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②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③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更改,但需原记载人更改+签章。
签章法人签章: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自然人签章: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填写规范①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②出票日期:中文大写(月份:“壹、贰、壹拾”前+零;日:“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前+零,“拾壹至拾玖”前+壹。
目的→防涂改,如“10月20日”的规范写法: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③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高频考点二:基本存款账户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办理业务: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开户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军警、社团、民办非企业、外地常设机构、个体户(不含个人)。
4.开户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开户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证件。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高频考点三:一般存款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只存现金不取现金(只存不取)。
2.开户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编号+借款合同/其他证明高频考点四: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种类: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银行本票)、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2.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3.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提示、交付、缴回)票据为文义证券(白纸黑字)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原因)特征和功能特征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支付功能汇兑功能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提示】票据功能记忆口诀:接知府会很荣幸(结、支付、汇、融、信)。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知识点:第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四)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六)熟悉银行卡的分类和票据追索(七)熟悉预付卡相关规定(八)熟悉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九)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十)了解国内信用证(十一)了解票据防伪知识本章内容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三节 银行卡第四节 预付卡第五节 结算方式(重点)第六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重点)第七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重点)第八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分值预测:20分以上第三章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重点: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百度出品:会计考试神器,扫码下载!海量免费资料,真题,模拟题,任你练!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一网打尽!官方QQ 群:318549896难点: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知识点一:支付结算的含义及原则(轮换考点)1.支付结算定义: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主体:银行单位、个人。
银行(含城乡信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支付结算的原则(重点)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信用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傻瓜”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只是中介)知识点二: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必考点)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不统一无效。
(票据要统一,不统一无效)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依法开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不伪造、不变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签章。
变造是指无权人对签章以外事项加以改变。
(伪造签章,变造其他)票据更改规定:(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021初级会计核心考点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1: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签章要求(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单位、银行签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签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更改要求(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技巧】有关凭证更改要求的记忆口诀:出金、出日、收款人,一经更改就无效。
结算凭证经更改,银行有权不受理。
其他事项作更改,签章证明需保留。
4.票据日期书写要点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要点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提示】2019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2019年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取消核准制,实行备案制,不再颁发开户许可证。
要点4: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对因办理变更手续收回的企业开户许可证原件,不再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要点5: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撤销要求(1)存款人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2)存款人必须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委托收款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委托收款● 详细描述:(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权、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7项) 2.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3.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提示】同托收承付验单付款。
( 3 ) 拒绝付款。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 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例题:1.下列关于委托收款的特征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B.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C.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D.付款人审査有关债务证明后,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委托收款的基本知识。
以付款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2.某企业2月1日收到银行的委托收款通知,如该企业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出具拒绝证明。
23年初级经济法考霸笔记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1支付结算概述支付结算概述的内容包括概念,支付工具,支付原则和支付基本要求。
支付工具主要是指传统的三票一卡(支票,本票,汇票和银行卡)。
支付原则可以概括为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支付基本要求是该内容的重点,可以通过以下总结来了解:项目内容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①伪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②变造。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③不得更改的事项。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④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填制规范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日、月时,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应在其前加“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知识点2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本知识点围绕账户的产生到消灭过程中的具体法规要求,本书总结其中重要内容如下:步骤内容开立①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存款人自主原则办理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
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存款人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其个人签章。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护支付参与方的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支付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度。
支付结算是金融系统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涉及到商业交易的资金流转、资金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全面、系统、规范。
全面指法律体系覆盖了支付结算的各个环节和参与主体,包括支付机构的准入、支付产品的发行和使用、支付账户的设立和使用、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和防控等。
系统指法律体系内各部门、各环节相互关联、相互配套,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支付结算法律体系。
规范指法律体系对支付结算行为的相关规则明确、权责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在我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支付机构准入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业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等,对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保证了支付机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二,支付产品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产品的发行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包括支付产品的分类、发行方式、功能要求和使用限制等,保护了支付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支付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三,支付账户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则,包括支付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和转账限额等,保障了支付参与方的资金安全和支付便利性。
第四,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和防控措施,包括资金结算的安全性、清算的有效性和风险的预防和处置等,提高了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和效率。
第五,支付结算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规定了支付结算纠纷的解决程序和途径,包括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支付纠纷,为支付参与方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和保障。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知识点精选文档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知识点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①核准类账户(办理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②备案类账户(5个工作日内向中银支行备案)一般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变更与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银当地分支行报备③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期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④预留签章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or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签章个人→个人签名/签章⑤3个工作日与5个工作日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的时候,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3.银行账户的撤销①撤销情形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的: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②相关规定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撤销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核对无误方可办理撤销账户的顺序:一般→专用→临时,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撤销应撤销未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内销户,逾期视同销户4.基本存款账户①概念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个单位只能开1个②开户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③使用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单位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撤销账户的顺序:一般→专用→临时,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撤销5.一般存款账户①概念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的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②开户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③使用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现金缴存,不可现金支取6.专用存款账户①概念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②开户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其他有关证明文件③使用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收入汇缴账户除其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7.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①含义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办理转账、提现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核准的特殊款项②账户性质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预算单位未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经统计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③使用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或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不得违规向下级或拨资金8.临时存款账户①概念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②适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要核准)、异地临时经营活动(要核准)、注册(增资)验资(不要核准)③使用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可以取现,但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验资期间只收不付9.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概念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②适用范围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③使用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④付款依据一次提取超过5万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想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收款依据10.异地银行结算账户①概念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者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②适用范围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11.银行结算业务的开立与使用专用存款账户子表格12.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①对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的罚款均为1000元②经营性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存在违规行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A.设权证券
B.提示证券
C.交付证券
D.缴回证券
【答案】ABCD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以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体现了票据的()。
A.支付功能
B.汇兑功能
C.融资功能
D.结算功能
【答案】C
二、商业汇票
解释: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手使用粘单的“背书人”。
3.背书效力
4.背书特别规定
【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背书效力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B.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A.于2017年12月12日起对乙公司欠款80万元开始计收利息
B.于2017年12月12日起向甲公司付款20万元
C.于2017年12月12日拒绝付款并出具拒绝付款证明
D.于2017年12月12日向甲公司付款100万元
【答案】AD
【解析】(1)选项AD: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2)选项BC: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承兑银行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的除外。本题中,题目未交待任何关于合法抗辩事由的信息,故视为不存在合法的抗辩事由。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票据
1、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票据(狭义),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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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结算法律制度一、现金结算的概念及特点(-)概念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种行为。
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二)特点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二、现金结算的范围1. 职工工资、津贴;2. 个人劳务报酬;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 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 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确定。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避守。
3.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4.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主要支付工具1. 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 我国目前己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1)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提示1】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提示2】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提示3】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2)交易限额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4.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银行记账日到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5. 透支利率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7倍。
6. 计结息方式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7. 信用卡利率调整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己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第五节其他结算方式一、汇兑(★)1.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 适用范围(1)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3.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 汇款人名称;(6) 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 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 委托日期;(9) 汇款人签章。
【提示】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4. 汇款同单与收账通知5.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二、托收承付1.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 结算金额起点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3. 使用条件(1)前提:收付双方必须在相应的购销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主体: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广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款项性质①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②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5. 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6. 承付(1)期限①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口顺延);②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满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承付表示①明示:不论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 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
②默示: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tl (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7. 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三、委托收款1.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 适用范围(1)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单位和个人凭己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 签发托收凭证(1)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托收”的字样;②确定的金额;③付款人名称;④收款人名称;⑤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⑥委托日期:⑦收款人签章。
(2)“开户行"的记载①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行名称;②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③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4. 付款(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①付款人应于接到银行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②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付款人(包括银行和单位)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但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拒绝证明。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 银行不垫款原则.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 使用合规凭证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 维护存款人账户内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更改(1)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 更改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②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重要记载事项(1) 签章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 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3) 出票日期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②出票FI期应规范填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宣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卷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4)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及分类(-)概念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_)—个基本账户原则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升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升立基本存款账户。
(-)自主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且没有数量限制。
第三节票据结算方式一、支票(一)支票概述1.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 种类(1)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普通支票既可用于转账,也可用于支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