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黑名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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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系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工作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反恐怖融资等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四条本行各级机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XX银行保密工作制度》的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及配合人民银行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工

作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第五条全行员工不得参与洗钱,不得为洗钱提供任何方便。

第六条总行、分行应将反洗钱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辖属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本行董事会负责洗钱风险管理的战略规划,督促高级管理层制定和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八条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反洗钱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出反洗钱工作问题整改及处理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九条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指导制定和实施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开展和落实反洗钱工作。

第十条总行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行反洗钱工作。组长由总行行长担任,成员为公司、零售、小微、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票据、国际、网络金融、银行卡、授信、风险、运营、人力、法律、信息科技、监察、稽核等部门负责人。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应当

配备专(兼)职反洗钱岗位人员,承担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监管机构反洗

钱工作要求;研究部署本行的反洗钱工作;研究解决本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内控合规部承担其职能,主要职责是:牵头全行反洗钱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推动业务部门制定洗钱风险控制制度;负责全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审核和报送;负责全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管理;负责牵头反洗钱自评估工作,审查新业务(新产品、新服务)洗钱风险评估制度或报告;负责建立健全反洗钱监测系统;牵头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宣传培训;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考核;负责牵头反洗钱协查和统计报告;负责与反洗钱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十二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管理职责,负责本条线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客户洗钱风险分类;负责完善本条线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制定和执行本条线洗钱风险防控措施;负责本条线反洗钱培训宣传;负责配合反洗钱评估、协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各分行应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可参照总行相应机构职责,并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各营业机构均应设置反洗钱岗位,根据业务量状况配备适当的专(兼)职反洗钱岗位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反洗钱监管法规和内控制度;负责补录、补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工作;负责客户洗钱分类管理;负责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资料保管;负责报告反洗钱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五条各级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勤勉尽责做好客户身份识别,针对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交易的目的和性质,资金来源与用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十六条客户身份识别,包括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等。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根据不同国家、地区或客户的风险类别,我行采取不同的客户接纳政策。下列情形,营业机构应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一次性金融服务或建立其他业务关系:(一)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或监管机构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

(二)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客户;

(三)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本行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四)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客户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客户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的;

(五)客户提供身份信息严重失实的。

对于持非可核查证件、一人多卡(户)开户、代理人多人开户、办理非面对面业务或其他的高风险客户,各级机构应采取增强尽职调查或采取其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后方能与

之建立业务关系或继续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开立银行账户,或为未在本行开户的客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含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且单笔交易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如客户为外国政要,为其开立账户应当报经分行反洗钱工作主管行领导批准。

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

第十九条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当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条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金融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行开户,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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