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住宅分户质量验收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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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信息来源:建建发〔2008〕19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导,统一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内容、程序,规范分户验收行为,促进全省分户验收规范化,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分户验收的范围、主体和依据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全部完成正式竣工验收前,应以“户”为单位进行专门的质量验收。分户验收可以不包括小区内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商铺、楼道、电梯厅、门厅、车库、地下室等非用于居住目的的建筑或区域。

分户验收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当参加。

分户验收的实施,以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变更单、施工合同为依据。施工合同对质量验收另有约定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依据为准。适用企业标准验收的,经合同约定,也可以企业标准进行验收,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部分质量指标国家没有相关标准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质量要求。

二、分户验收的主要内容

分户验收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室内净空高度;

(二)楼板结构层厚度;

(三)房间内净尺寸;

(四)地面、墙面裂缝情况;

(五)楼地面、天棚和墙面抹灰质量和防水质量;

(六)门窗材料质量和安装质量;

(七)给排水系统工程质量;

(八)室内电气工程材料质量和安装质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分户验收的内容。开发单位在与住户的购房合同中对分户验收内容有明确约定的,应以约定的内容为准,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内容。

三、分户验收的方式和程序

分户验收方式以查阅相关资料、实测实量和感观质量目测为主。凡是能用数据表示的,均应通过实测实量取得数据,作为判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分户验收应以“户”为单位,做到全数检查。各方主体组织分户验收,得出全部合格结论后,应将分户验收的资料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分户验收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比例不少于2%户数;总数少于100户的,按不少于5%比例抽查。抽查发现有不符合的,应当责令相关主体对全部重新进行分户验收。重新进行分户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比例重新抽查。

四、分户验收的结论和处理

分户验收的结论,应以“户”为单位全数合格。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发现结构质量隐患的;

(二)发现较为严重可能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的;

(三)分户验收结论以户为单位,存在有不合格情况的;

(四)发现工程主要技术资料存在缺项、遗漏不齐、存在明显作假行为、相互矛盾的;

(五)分户验收通过实测所得的相关数据没有可追上外溯性的。

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情况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分户验收。存在无法整改情况,涉及结构质量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认可;设计单位无法认可的,可通过质量检测鉴定;仅涉及使用功能的,可由开发、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经过处理或协商解决通过验收的,开发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购房用户。

五、分户验收的相关规定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凡列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住宅项目,最迟于2008年12月1日起均应实施分户验收。凡未实施分户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二)由于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无法通过分户验收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裁定。

(三)开发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相关资料随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等一并交付购房用户。

(四)分户验收应独立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列入相关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分户验收资料单独整理存档。

(五)分户验收资料原件一式四份,开发、施工、住户、档案馆各一份。监理、物业、质量监督机构可复印存档。

(六)分户验收制度,在各设区市辖区内应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执行。各地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规范分户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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