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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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12.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的管理与有效使用和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用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12.2车辆类别

12.2.1单位公务车分别为:川AG233P(以下简称233)、川AL2930(以下简称2930)、川AS6V11(以下简称611)。其中面包车仅用于淮口当地的往来和简易运输,不允许驶离淮口镜内;2930指派给常务副总王瀚彬使用及保养,日常可作公务车使用;6V11指派给财务总监谢芹使用,日常可作公务车使用。

12.3用车定义

12.3.1公务用车:使用上述车辆为公司办理商务接送、采购运输、业务联系等事宜。

12.3.2公车私用:经批准,使用上述车辆办理与公司无关之事务。

12.3.3凡取得C照以上驾驶证的公司人员均有权申请使用公务车辆。

12.4车辆管理

12.4.1面包车(233P):主要用于厂部就进采购生产所需的零部件和往返于新厂之间,严禁驶出淮口范围之类,平时的维修和保养由负责外出采购的技术人员负责。

12.4.2桑塔纳(2930):划拔给常务副总日常私用,也是公务用车的首选车辆。平时的维护保养由常务副总负责。

12.4.3尼桑逍客(V611):财务总监私用车,维护保养由财务总监负责。平时车辆调配有困难时,可做公务车使用。12.4.4公务出车应主动到行政部填写《派车申请单》,交由总经理审批后才能出车;总经理不在时由财务总监审批;如不填写《派车申请单》就私自出车的,一律按私用公车处理;用车前应仔细核对车辆里程表并在《派车单》上注明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派车单》如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补填。

12.4.5用车后应主动到行政部填写《车辆使用记录表》,详细记载行车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是否违章等; 每次加油及修护要在备注栏注明清楚,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行政部每月对《车辆使用记录表》进行抽查,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给予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分,情节严重者停止其借用权利。

12.4.6用车后8小时内到行政部填写《车辆使用记录表》,如规定时间内未登记和填写相关记录按7.3处理。

12.4.7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因公出车,统一按照1元/公里报销油耗及相关维护费用,超出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私人用车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12.5车辆使用

12.5.1驾驶车辆出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12.5.2出车前,驾驶人员要坚持做到检查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和灯光的安全、准确、可靠,检查路单、票证是否齐全,检查随车工具是否齐备。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发现不正常时,应立即报告,进行加补或调整。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12.5.3未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同意,公司所有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12.5.4不允许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单位特许或返回时己逾晚上9时者例外。

12.5.5外出办事时,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12.5.6驾驶员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开疲劳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

赛车等)。驾驶人员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2.5.7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在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时注明“私用”,以备日后查验。

12.5.8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使用人负担,公司不承担责任和相关经济损失。

12.5.9未经批准,公司车辆不能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12.5.10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经常检查车辆状况,保证机件、外观良好,确保车辆正常行驶。使用后应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加强环保意识。

12.6车辆保养

12.6.1公务用车后如需维修、清洗应事先征得领导批准后可以送修、清洗或保养,如属公车私用的如发生故障或其它需要送修的情况应由使用人承担相关费用。

12.6.2车辆应由指定各厂家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

12.6.3如由于驾驶人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使用人负担。

12.6.4公司划拔给专人使用的车辆所产生的保养费用由使用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12.7车辆违章及交通事处理

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除认定是驾驶员故意或其本人重大过失的情况外,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处理办法如下:

12.7.1出现违章停车、证件不全、高速驾车或违反交通规则等罚款,由当事人承担全额罚金。

12.7.2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害时,如属公司车辆损

割保险范围,当事人可免除赔偿责任。如在保险范围之外,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相关损失费用。

12.7.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即与行政部及领导联络协助处理。

12.7.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单位共同负担。

12.7.5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现场驾驶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①迅速与公司联系,接受公司的相关指示。

②如发生人身伤害,应迅速将伤者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③应记录对方车辆的驾驶证号和车辆号。

④记录对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和身份证号码等。

⑤尽量取得对方的名片,以便事后联系。

⑥牢记对方车辆损坏的部位与程度,条件许可时,可利用手机、照相机拍下现场实景。

⑦记录事故现场目击者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资料。

12.8奖惩规定

为了确保上述规定能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有效地管理公务车辆和提高驾驶人员的总体素质,特制定以下奖惩办法:12.8.1凡公务出车不按规定填写《派车申请单》又无正当理由的,一律按私人用车处理,不予报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12.8.2凡由于驾驶人员违章驾驶如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造成交通事故或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驾驶人员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2.8.3凡出车后不及时填写《车辆使用记录表》或不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填写的,一经核实记小过一次,罚款50元。12.8.4不按规定,擅自将公车借与他人使用违者记小过一次,罚款50元;擅自借与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违者记大过一次,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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