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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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京建法[2007]253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25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资金风险,特制定《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商业银行可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以下统称“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

同时,建立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的,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成交业务的交易结算资金应通过保证机构的“专用账户”实施划转,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第四条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与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由保证机构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附件1)。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发给买房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向卖房人出具《转移登记办结单》(附件2)。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印发时间: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浏览次数:52508京建法〔2017〕16号京建法〔2017〕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20日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住宅小区共同管理资金指导意见

北京住宅小区共同管理资金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物业服务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属于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共用部分】本办法所称共用部分是指物业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

主要包括:(一)物业服务资金;(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分摊的费用;(五)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共有资金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第五条【共用部分管理权利主体】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

业主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交纳管理物业共用部分所需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分摊费用。

第六条【管理合同缔约主体】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实施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

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业服务买卖合同。

第七条【管理规约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第八条【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以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

第九条【物业服务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资金是指由业主向业主大会交纳的,用于支付住宅区内共用部分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维护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业主共有资金的性质和管理方式(一)业主共有资金的性质业主共有资金是小区业主按照法定程序决定采取集资方式共同筹措的资金,其性质属于业主的共同财产。

业主共有资金的用途,必须由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法定文件及合同规定。

(二)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方式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规约和相关法律法规,按文件规定使用、维护业主共有资金,并依法负责业主共有资金的托管、保管、使用、结算、核算、监督等。

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业主共有资金上获利,不得将业主共有资金用于除规定用途外的其他用途。

三、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程序(一)财务管理职责业主委员会应根据需要确定财务经办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领款、记账、核算、出纳等工作,并报业主委员会备案。

(二)财务管理程序1.业主共有资金收支凭证业主共有资金的收入应当与业主共有资金支出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开具相应凭证进行记账。

凭证的内容应包含业主共有资金的来源、去向、金额、日期等。

2.资金收支登记簿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的资金收支登记簿,注意记录业主共有资金的实际收支情况。

3.结算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有效的业主共有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保障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

(三)审计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结束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主共有资金的运作进行审计,并依法将审计报告公开。

四、违规行为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纠正违规行为、停职检查、责令停产直至取缔等。

以上是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所有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遵守,并相互监督,维护有序健康的小区生活。

小区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小区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小区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共有物业和共有资金,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北京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即共有资金使用规则。

第二条【共有物业的范围】第一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物业,是指在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专有部分物业、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以外所有部位和所有共用设施设备,共有物业归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包括:(一)共用部位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门厅、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电梯井、架空层、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绿地、道路、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单车及摩托车停放区域等;(二)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设备、共用供排水设施(包括建筑区划内共用的管道、管渠、出户管、接户井、接驳井、检查井、水质检测井、雨水口、泵房、水箱、加压水泵、闸门井、雨水径流控制设施、隔油池、沉淀池等供排水设施设备)、公共照明设施(包括照明供电线路、路灯)、安防设施、消防设施、通信设施(包括通信线路、通信管道、通信暗管)、避雷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燃气管道、沟渠、池、井、信报箱、宣传栏等;(三)红线范围内的从地下到楼顶的其他所有专有产权之外的场所或活动空间;(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共有资金】本规则所称共有资金,包括:(一)共有物业收益,具体包括:1、电梯、外墙、楼顶、户外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布的广告收益;2、利用公共配套设施,如活动场地等经营收益;3、占用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停放车辆的收益;4、商业或促销类型的活动进入小区的产生的收益,包括摊位租金、摊位费、入场费和场地费等;5、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被损坏或违法使用得到的赔偿或收益;6、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等;7、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8、其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益;(二)其他合法收入:1、孳息;2、业主委员会为维护全体业主公共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胜诉后获得的败诉方支付或者赔偿的收入;3、其他合法收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京建发[2010]7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73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社会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保护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协助、指导全体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住宅区业主自我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履行职责。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规范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透亮度,本规章制度针对企业职能部门的业主共有资金管理进行认真规定,包含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2. 管理标准2.1 资金管理责任部门2.1.1 企业职能部门是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资金的募集、使用、报销等各项工作。

2.1.2 企业职能部门应设立特地的资金管理员,负责业主共有资金的日常管理,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和报销流程。

2.2 资金管理流程2.2.1 资金募集:企业职能部门应定期向业主征收共有资金,并确保业主及时缴纳。

2.2.2 资金使用:企业职能部门应依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执行资金使用方案,并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2.3 资金报销:企业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资金报销,确保资金报销流程的规范性和透亮度。

2.2.4 资金监督:企业职能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对资金的募集、使用、报销等环节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业主公示相关信息。

2.3 资金使用的管理标准2.3.1 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2.3.2 资金使用应符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未经决议不得擅自使用。

2.3.3 资金使用应依照预算方案进行,不得超出预算的范围和限额。

2.3.4 资金使用应保持凭证完整和真实性,全部相关凭证应妥当保管。

2.3.5 资金使用应依照资金监督机制的要求,接受审计和监督。

3. 考核标准3.1 资金募集考核3.1.1 企业职能部门应依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资金募集任务。

3.1.2 资金募集完成情况将作为业务绩效的一部分进行考核评价。

3.2 资金使用考核3.2.1 企业职能部门应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3.2.2 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将作为业务绩效的一部分进行考核评价。

3.3 资金报销考核3.3.1 企业职能部门应依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资金报销,确保报销流程的规范性和透亮度。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

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

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

京发改_(2005)2662号

京发改_(2005)2662号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5)2662号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予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实施前应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服务内容测算费用。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从其约定。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1: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理想照进现实——解读《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理想照进现实——解读《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优秀的物业服 务企业能够经受住 业主市场主体的选 择, 不合格 的物业
服 务 企 业 将 遭 到业 主 主体 的无 情抛 弃 , 是市 场 竞争 的 正常 结 果 。 认 为 , 这 我

那 些原先 没有核心 竞争力的 物业 服 务企业 可以借这 次新 政的实 施开 始 培 养 自己的核 J竞 争力, c 、 重新思考与业
包括 北 京 市 业 主 共 有 资 金 管 理暂 行 办 法在 内的 北 京 市 物业 管 理配 套 文 件 的
实施 , 并不 会马上 改变 当前 “ 主大 业
会、 主 主体 缺 失 的现 状 ” 所 以说 期 业 。
法 体现的 “ 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主体” 业 落到实处, 这也是北京 目前整 个 物业管理政 策体系的一大特点。目前从全国范 围来看, 只有北京市物业管理 配套文件体现了 物权法)的精神 , ) 真正反应 了 《 物权法 》关于业主 的建筑 物 区分所有权相 关规定, 代表物业管理发展 的新方向和大 趋势。 我预计, 北 京市物业 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的实施 , 特别是关于物业服务费纳入业 主共有 资金的北京市业 主共有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 将在一两年 内在较大 的
主大 会、 业主委员会确立为物业管 理的真正 主体 。 这是 ( 《 物权法 确立业 主
大会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之后, 全国首次地方立规确立物业费属于全体业 主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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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N加 鹏 T。 。
热> o t 点 H t po s
例 的思路 , 也就是 即便实行 自管, 是要 委托专业服务企 业来管理 。 还 : 这在
待新政策短期内迅速 转变 பைடு நூலகம்前物业管
理 的一 般 形 势 , 可能 性并不 是 很 大 。 不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11-10 【实施日期】2009-12-1 【发布单位】【文号】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服务交易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保障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的收益权,维护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费用等业主共有资金的所有权、管理权,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业主共有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大会所有的资金;第三条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并登记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对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主体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五条管理方式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需要采购专业服务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业服务委托合同;业主大会在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应当对拟定的详细的自行管理方案以及应急保障措施进行表决,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六条管理规约约定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规约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二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三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四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度;五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认定和追缴办法;六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利、收取滞纳金等惩戒措施和具体实施主体;七其他需要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的业主共有资金有关事项;管理规约对以上内容未约定的,可以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后,及时在管理规约中增补;第二章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第七条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住宅区业主大会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并登记;(二)业主大会已设立监事会;(三)业主大会会议已就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作出决定;(四)本住宅区业主已领取业主一卡通;(五)应当是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业主应当使用业主一卡通交存、查询业主共有资金,通过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表决使用业主共有资金;第八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包括:一物业服务资金;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分摊的费用;四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五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第九条物业服务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资金是指由业主向业主大会交纳的,用于支付本住宅区内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相关费用的资金;物业服务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未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的,可参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资金的交存标准应与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自行管理方案中的约定相一致,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标准进行评估;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业主大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将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支付下列费用: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费用等;二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费用;三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四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二条业主分摊费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不足以支付第十一条所列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并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分摊前款费用的比例,管理规约有约定或有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按照约定或者决定;没有约定、决定或约定、决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三章业主共有资金交存第十三条资金交存住宅区的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向业主大会交纳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业主应当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存入业主一卡通,由业主大会按照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使用业主一卡通划转资金的,银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四条资金催缴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催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费的,业主大会应协助催缴;业主拖欠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其开户银行催缴;第十五条催缴措施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向欠费业主发出欠费缴纳通知单;欠费缴纳通知单一般包含欠费金额、缴费期限、滞纳金计算方法、缴费账户、缴费方法、相关后果等内容;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在住宅区显着位置公示欠费业主信息及欠费金额;公示的业主信息应当符合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公示名单及门牌号为限;第十六条滞纳金业主大会应当照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向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收取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业主大会向欠费业主收取的滞纳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第十七条业主共同管理权利限制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限制欠费业主行使被选举权、表决权等业主共同管理权利;限制时限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对欠费业主共同管理权利的限制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第十八条欠费债务转移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转让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大会结清;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出卖人欠交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向房屋买受人的债务转移;房屋买受人在购买业主出卖的房屋时,可以向业主大会索取相关费用交费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房屋买受人向业主大会索取房屋出卖人相关费用交费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的,业主大会应当提供;第十九条欠费起诉业主未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第二十条财务管理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保管的财务档案;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聘请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第二十二条资金监督机构业主大会应当设立监事会,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第二十三条年度预算、决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制度;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起草年度预算、决算方案,由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后确定;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程序业主大会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预算,通过以下程序使用业主共有资金:(一)业主委员会根据年度预算,提出使用建议;(二)监事会会同财务人员审核使用建议;(三)业主大会对使用建议进行表决;经审核符合预算且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使用共有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会同监事会、财务人员共同签署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决定书;业主大会负责人向专户银行提交业主大会决议,发出划转业主共有资金的通知;四专户银行将所需业主共有资金划转至使用单位;会计年度终结时,业主共有资金节余部分,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超出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的支出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议;业主大会负责人按照业主大会做出的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决定,向专户银行发出划转业主共有资金的通知;第二十五条业主共有资金决算下一年度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由监事会审核下列事项:一是否按年度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二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符合相应程序;三超出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四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五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收益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由业主大会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严禁任何人截留、私分、私存或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担保和经营业主大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业主共有资金对外投资;第二十八条年度公示业主大会应当定期与业主共有资金开户银行核对本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于每年一季度向业主公示下列情况:一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受益和结存的数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情况;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第二十九条资金查询业主共有资金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住宅区共有资金查询服务,接受业主大会对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和业主对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一卡通中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第三十条审计、质询业主大会监事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定期委托专业部门对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相关业主对业主大会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询,业主大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法律责任业主大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和业主大会负责人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参照执行非住宅区物业共用部分和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一、管理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企业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保护业主的权益,确保共有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管理目的是确保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有效、透明的管理和使用,强化对共有资金的监督和控制,促进企业的发展和业主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制度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合规、高效。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标准3.1 设立专门账户企业应在银行开立专门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将所有业主的共有资金存入该账户,并及时记录相关资金流动情况。

3.2 资金使用审批所有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合法授权、审批程序,并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

审批程序包括以下步骤:•申请:资金使用申请人需向企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包括金额、用途、收款方等详细信息。

•审批: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并记录审批意见和结果。

•支付:经过审批的资金使用申请,企业应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指定收款方,并保留相关付款凭证。

•监督:企业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审批要求和业主利益。

3.3 财务报告和公示企业应每季度向业主公示业主共有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其中应包括详细的财务报告,包括资金收入来源、支出用途、余额等。

财务报告应以书面方式公示,并保留至少 3 年。

3.4 监督和审计企业应定期进行对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监督和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资金使用合规性检查:检查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

•资金使用效益评估:评估资金使用的效益和业主利益。

•账务记录审查:检查资金账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评估:评估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

3.5 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调整企业应根据需要,定期评估和修订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其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需求保持一致。

修订和调整应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并向业主进行公示和说明。

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政府份额持有机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代持机构”)。

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土地供应计划)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

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的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维护企业财务安全,保障业主共有资金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包含业主缴纳的管理费用、维护和修理基金等。

第三条责任主体企业管理负责人为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订立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并向业主定期报告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业主共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第四条业主共有资金的收入1.业主应依照相关规定定时足额缴纳管理费用和维护和修理基金。

2.新入住业主在入住之前应一次性缴纳维护和修理基金,具体金额由企业依据房屋面积和设施情形合理确定。

3.企业应及时收取业主缴纳的管理费用和维护和修理基金,并开具相应的收据。

第五条业主共有资金的支出1.企业应依照业主委托和管理合同的商定,合理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2.业主共有资金重要用于维护和修理、改建、设备更新等与业主共有资产相关的支出。

3.企业在支出业主共有资金时,应依法合理采购,严禁违规操作和挪用资金。

第三章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六条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1.企业应建立健全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并及时将业主共有资金划入该账户。

2.企业应依照相关规定订立明确的业主共有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企业应建立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档案,认真记录资金的收支情况、使用情况等,并按要求保管相关票据和凭证。

第七条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1.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开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2.业主有权随时查询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要求企业供应相关账务报表和凭证。

3.企业应配备独立的财务部门或财务人员,负责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定期向业主报告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情况。

第四章违规处理与争议解决第八条违规处理1.假如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业主共有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资金,应依法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业主损失。

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住宅小区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住宅小区的业主共有资金是管理小区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之一,它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保洁、修缮等方面。

因此,对于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办法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当前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对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业主更好地管理小区资金,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的构成住宅小区的业主共有资金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 物业费物业费是业主共有资金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它主要用于物业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包括小区馆、保安、清洁工人的工资、供暖、水电等日常费用的支出。

2. 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用于小区的日常维修、保养、修缮等方面,旨在确保小区的设施和设备得到及时的维护和更换。

3. 社区设施资金社区设施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如公园、健身房、篮球场、乒乓球室等,促进业主之间的社会交往和交流。

4. 其他资金其他资金包括项目投资、小区建设等,用于小区规划和发展。

三、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为了有效管理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1. 公开透明管理小区共有资金必须保证公开透明,业主可以随时查阅小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审批过程。

每年定期公布财务报表,以便业主监督资金的使用。

2. 认真审批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审批,确保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避免出现浪费和不必要的支出。

3. 合理分配必须按照业主的实际需要和小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分配资金,确保每个项目都得到妥善管理和使用。

4. 审计监督必须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避免出现违规操作,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管理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制定一份规范的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将对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提出建议。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续筹条件及方式
续筹条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的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续筹方式
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业主按照原缴存标准继续缴存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确定续筹方案;其他符合 法律规定的续筹方式。
验收评估及成果反馈机制
组织专业验收评估
在项目完成后,组织专业 人员进行验收评估,对维 修成果进行全面检查。
建立成果反馈机制
及时收集居民对维修成果 的意见和建议,针对问题 进行改进和优化。
总结经验教训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形成 经验教训,为类似项目的 实施提供参考。
0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与 审计
0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宣 传与培训
政策宣传渠道和内容设计
宣传渠道
利用社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物业公司官网等多种渠道进行政策宣传,确保信息覆盖 广泛。
内容设计
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的核心要点,设计简洁明了、易于理解的宣传内容,包括政 策目的、资金用途、缴纳标准等。
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效果评估
培训计划
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 修和更新、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屋顶 、外墙、电梯、消防设施等。
管理部门及职责划分
管理部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管理。
职责划分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监督资金使用等;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审核备案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负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同时,业 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有相应的职责,如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等。

《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9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

第七条社区党组织要指导和推动业主委员会加强自身党建工作,在业主委员会设立党的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交付首套房之日起业主大会即存在,达到表决条件的,即可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有尚未交付的,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对提出申请的业主身份和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指定筹备组组长。

第十条筹备组组长应当于三十日内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成立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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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壹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服务交易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保障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的收益权,维护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费用等业主共有资金的所有权、管理权,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业主共有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大会所有的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且登记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对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

业主大会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理方式】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需要采购专业服务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和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业服务委托合同。

业主大会于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应当对拟定的详细的自行管理方案以及应急保障措施进行表决,且告知物业所于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管理规约约定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规约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壹)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二)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三)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四)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度;(五)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认定和追缴办法;(六)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利、收取滞纳金等惩戒措施和具体实施主体;(七)其他需要于管理规约中约定的业主共有资金有关事项。

管理规约对之上内容未约定的,能够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后,及时于管理规约中增补。

第二章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第七条【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住宅区业主大会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且登记;(二)业主大会已设立监事会;(三)业主大会会议已就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作出决定;(四)本住宅区业主已领取业主壹卡通;(五)应当是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关联规定;业主大会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业主应当使用业主壹卡通交存、查询业主共有资金,通过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表决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第八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包括:(壹)物业服务资金;(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分摊的费用;(四)物业共用部分运营收益;(五)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物业服务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资金是指由业主向业主大会交纳的,用于支付本住宅区内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关联费用的资金。

物业服务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管理规约未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的,可参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的有关规定。

物业服务资金的交存标准应和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自行管理方案中的约定相壹致,业主大会能够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标准进行评估。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壹条【物业共用部分运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业主大会能够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将物业共用部分运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支付下列费用:(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费用等;(二)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费用;(三)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四)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分摊费用】物业共用部分运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不足以支付第十壹条所列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且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业主分摊前款费用的比例,管理规约有约定或有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按照约定或者决定;没有约定、决定或约定、决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三章业主共有资金交存第十三条【资金交存】住宅区的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向业主大会交纳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

业主应当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存入业主壹卡通,由业主大会按照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壹卡通中划转。

使用业主壹卡通划转资金的,银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资金催缴】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催缴。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费的,业主大会应协助催缴。

业主拖欠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能够委托其开户银行催缴。

第十五条【催缴措施】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向欠费业主发出欠费缴纳通知单。

欠费缴纳通知单壹般包含欠费金额、缴费期限、滞纳金计算方法、缴费账户、缴费方法、关联后果等内容。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于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欠费业主信息及欠费金额。

公示的业主信息应当符合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公示名单及门牌号为限。

第十六条【滞纳金】业主大会应当照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向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收取滞纳金。

滞纳金收取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

业主大会向欠费业主收取的滞纳金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业主共同管理权利限制】业主大会能够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限制欠费业主行使被选举权、表决权等业主共同管理权利。

限制时限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对欠费业主共同管理权利的限制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八条【欠费债务转移】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转让物业时应当和业主大会结清。

房屋买受人和房屋出卖人能够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出卖人欠交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向房屋买受人的债务转移。

房屋买受人于购买业主出卖的房屋时,能够向业主大会索取关联费用交费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

房屋买受人向业主大会索取房屋出卖人关联费用交费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的,业主大会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欠费起诉】业主未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能够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第二十条【财务管理】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关联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且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档案,且指定专人保管。

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保管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壹条【财务人员】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关联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聘请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业主共有资金。

第二十二条【资金监督机构】业主大会应当设立监事会,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年度预算、决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制度。

业主大会能够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起草年度预算、决算方案,由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程序】业主大会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预算,通过以下程序使用业主共有资金:(一)业主委员会根据年度预算,提出使用建议;(二)监事会会同财务人员审核使用建议;(三)业主大会对使用建议进行表决。

经审核符合预算且业主大会决定能够使用共有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会同监事会、财务人员共同签署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决定书。

业主大会负责人向专户银行提交业主大会决议,发出划转业主共有资金的通知。

(四)专户银行将所需业主共有资金划转至使用单位。

会计年度终结时,业主共有资金节余部分,自动结转到下壹年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超出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的支出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议。

业主大会负责人按照业主大会做出的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决定,向专户银行发出划转业主共有资金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业主共有资金决算】下壹年度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由监事会审核下列事项:(壹)是否按年度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二)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符合相应程序;(三)超出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四)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五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收益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运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由业主大会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严禁任何人截留、私分、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担保和运营】业主大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业主共有资金对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年度公示】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和业主共有资金开户银行核对本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账目,且于每年壹季度向业主公示下列情况:(壹)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受益和结存的数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情况;(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资金查询】业主共有资金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住宅区共有资金查询服务,接受业主大会对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和业主对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壹卡通中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条【审计、质询】业主大会监事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定期委托专业部门对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关联业主对业主大会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八条关联内容有异议的,能够提出质询,业主大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壹条【业主大会法律责任】业主大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受侵害的业主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和业主大会负责人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参照执行】非住宅区物业共用部分和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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