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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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适应资源环境紧约束下的城市发展新常态,提高存量工业用地的利用质量和综合效益,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和城市有机更新,支持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建立规范、有序、共享的存量工业用地盘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集中建设区内的国有存量工业用地的盘活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

本市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坚持内涵式集约发展,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强化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实施途径)

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从上海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出发,统筹制定规划,鼓励地区整体转型。

(二)提质增效。中心城贯彻“双增双减”要求,着力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郊区县以“产城融合、提升功能”为导向,着力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和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利益平衡。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公益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健全利益平衡机制。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工作,依法制定相关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统筹转型地区的规划和计划管理,会同区县政府组织编制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职责开展规划土地管理。市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配套政策,做好相应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是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存量工业用地的使用管理,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存量工业用地转型规划(以下简称“转型规划”)、非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协调推进盘活项目的实施,按照职责开展规划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域差别化引导)

规划工业区块(即“104区块”)主要进行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重点发展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即“195区域”)按照规划加快转型,通过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

第七条(市级规划引导)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开展全市总体层面规划战略研究,确定与上海全球城市定位、建设国际金融、贸易、航运、经济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目标相匹配的用地结构、产业布局、发展规模和转型方向,调整优化工业用地布局和结构,明确重点转型区域、总体规模及其盘活方向、开发时序和策略。

第八条(区级转型规划)

(一)存量工业用地转型规划编制。各区县政府按照市级相关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区县产业用地布局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以及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转型规划,划定整体转型区域,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转型区域范围、发展方向、主要功能、实施策略和总体规模等。

2.转型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设施的功能、规模及布局要求。

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和要求。

近期拟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转型区域,存量工业用地转型规划达到规划评估报告及任务书深度的,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批准,可视作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申请阶段环节。

(二)整体转型区域划定。区县政府应选取集中成片、相对完整的区域,以道路、河道等为界,考虑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的关系,综合研究划定存量工业用地整体转型区域。

第九条(年度计划)

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年度计划应包括转型区域现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情况、存量工业用地盘活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实施策略方案等内容,盘活项目开发建设规模应纳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统一管理。年度计划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后,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备案,

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供。

转型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批准且符合转型发展方向的,可以直接编制转型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及要求)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编制或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要求如下:

1.规划编制应对整单元规划进行评估。

2.结合功能定位、产业业态、设施配套条件等,具体确定转型区域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强度、配套设施、道路系统、绿化环境、风貌保护等控制要求。

3.明确转型区域内必须配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设施的内容、类型、规模和用地布局。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加强地区城市设计研究,按照建设宜居宜业的产业社区目标,合理确定配套服务设施的比例结构,完善公共配套服务功能,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加强土地复合利用,提升整体品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配套完善、功能融合的新型社区。

整体转型区域应加强公共绿地、开放空间控制,增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公共绿地、广场用地及地块开放空间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不低于15%,地块附属绿地宜沿城市支路或公共设施通道布局,并向公众开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不低于10%。提高支路路网密度,道路间距控制在200米以下,支路路网密度控制在6公里/平方公里以上。

研发总部类用地开发强度,按照同地区商务办公用地标准制定。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地区规划控制、环境保护要求且不影响相邻地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交通评估和城市设计研究,合理确定地块容积率,最高容积率不超过4.0。

第十一条(区域整体转型开发机制、方式和要求)

(一)区域整体转型开发机制。可以建立由区县政府主导、以原土地权利人为主体的开发机制;转型区域内土地权利人分散的,可以通过商议的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建立以区县政府主导、原土地权利人参与的联合开发体,实施区域整体转型开发,原土地权利人不得单独实施开发。整体转型区域范围内涉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的,可以参照存量工业用地一并实施整体转型。

(二)区域整体转型实施方案编制。整体转型开发主体应根据年度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区县政府的指导下,编制区域整体转型开发方案,明确开发期限、地价标准、转型内容、逾期处置方案等内容,按照“统筹规划、公益优先”的要求,优先保障公益性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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