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房地产管理局失职追究制度[11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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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房地产管理局失职追究制度[114846]

z房地产管理局失职追究制度

一、为进一步做好效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椐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失职追究制度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三、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的。

2、在日常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不管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5、违反规定审批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的。

6、违反规定乱收费,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吃、拿、卡、要”的。

7、其他失职类错误。

四、失职追究及处理

1、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者、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2、机关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但尚未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批评、告诫。

3、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4、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渎职失职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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