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科技:关于《深圳证监局关于新纶科技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监管提示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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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公司2019年财务分析研究报告

新纶科技公司2019年财务分析研究报告

新纶科技公司2019年财务分析研究报告CONTENTS目录CONTENTS目录 (1)前言 (1)一、新纶科技公司实现利润分析 (3)(一).利润总额 (3)(二).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 (3)(三).利润真实性判断 (4)(四).利润总结分析 (4)二、新纶科技公司成本费用分析 (4)(一).成本构成情况 (4)(二).销售费用变化及合理性评价 (5)(三).管理费用变化及合理性评价 (5)(四).财务费用的合理性评价 (6)三、新纶科技公司资产结构分析 (6)(一).资产构成基本情况 (6)(二).流动资产构成特点 (7)(三).资产增减变化 (8)(四).总资产增减变化原因 (9)(五).资产结构的合理性评价 (9)(六).资产结构的变动情况 (9)四、新纶科技公司负债及权益结构分析 (10)(一).负债及权益构成基本情况 (10)(二).流动负债构成情况 (11)(三).负债的增减变化 (12)(四).负债增减变化原因 (12)(五).权益的增减变化 (13)(六).权益变化原因 (13)五、新纶科技公司偿债能力分析 (14)(一).支付能力 (14)(二).流动比率 (14)(三).速动比率 (14)(四).短期偿债能力变化情况 (15)(五).短期付息能力 (15)(六).长期付息能力 (16)(七).负债经营可行性 (16)六、新纶科技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16)(一).盈利能力基本情况 (16)(二).内部资产的盈利能力 (17)(三).对外投资盈利能力 (17)(四).内外部盈利能力比较 (17)(五).净资产收益率变化情况 (17)(六).净资产收益率变化原因 (17)(七).资产报酬率变化情况 (18)(八).资产报酬率变化原因 (18)(九).成本费用利润率变化情况 (18)(十)、成本费用利润率变化原因 (18)七、新纶科技公司营运能力分析 (19)(一).存货周转天数 (19)(二).存货周转变化原因 (19)(三).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19)(四).应收账款周转变化原因 (19)(五).应付账款周转天数 (20)(六).应付账款周转变化原因 (20)(七).现金周期 (20)(八).营业周期 (20)(九).营业周期结论 (21)(十).流动资产周转天数 (21)(十一).流动资产周转天数变化原因 (21)(十二).总资产周转天数 (22)(十三).总资产周转天数变化原因 (22)(十四).固定资产周转天数 (22)(十五).固定资产周转天数变化原因 (23)八、新纶科技公司发展能力分析 (23)(一).可动用资金总额 (23)(二).挖潜发展能力 (23)九、新纶科技公司经营协调分析 (23)(一).投融资活动的协调情况 (23)(二).营运资本变化情况 (24)(三).经营协调性及现金支付能力 (25)(四).营运资金需求的变化 (25)(五).现金支付情况 (25)(六).整体协调情况 (25)十、新纶科技公司经营风险分析 (26)(一).经营风险 (26)(二).财务风险 (26)十一、新纶科技公司现金流量分析 (27)(一).现金流入结构分析 (27)(二).现金流出结构分析 (28)(三).现金流动的协调性评价 (29)(四).现金流动的充足性评价 (29)(五).现金流动的有效性评价 (30)(六).自由现金流量分析 (31)十二、新纶科技公司杜邦分析 (31)(一).资产净利率变化原因分析 (31)(二).权益乘数变化原因分析 (32)(三).净资产收益率变化原因分析 (32)声明 (33)前言新纶科技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为33.22亿元,与2018年的32.14亿元相比有较大幅度增长,增长了3.37%。

新纶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2月) 2010-02-24

新纶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2月) 2010-02-24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0年2月23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08]49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业务指引》的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新纶科技财务舞弊成因与对策研究

新纶科技财务舞弊成因与对策研究

一、公司概况深圳新纶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于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创立,其公司总部设在中国深圳南山区高新区,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一点五二亿,从二零零二年创立至今,新纶科技始终坚持并不断扩大发展,在二零零七年,公司先是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后经过近三年的迅速成长,于二零一零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并完成发行,首批筹集的资金四点三七亿。

新纶科技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营项目为:有机高分子材料以及制品的开发、销售、售后服务、其他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动力类铝塑膜供应商。

新纶科技以高端精密涂布技术为核心,聚焦新材料与新材料精密制造产业方向,业务涵盖电子功能材料、光电显示材料、邮寄硅光学材料、新能源材料、精密制造等领域。

历经多年的发展,公司资产总规模超过九十五亿元,下属二十多家控股子公司。

由于新纶科技公司一直在蓬勃发展,经营业绩一直显示出良好的趋势,因此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然而在二零一九年却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导致市值大幅度下跌,投资者遭受了严重损失。

二、新纶科技财务舞弊的原因分析(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新纶科技在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调查,在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前十大股东里,由侯毅先生作为股东,同时也是有限公司第一位股东和实际所有权人,持有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二点三五,在公司股份上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而我们第二大股东持有比例仅有百分之五点三九,与其他前八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加一起还不如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

尽管前十股东的持有比重差距很大,股东仍然占据着绝对控制地位,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由于控股股东往往掌握过大的权利,在监督缺失的情形下,如果股东滥用了职权,则小股东将无法有效控制股东的违法活动,也无法保护小股东的正当权益,而如果股东进行了违规的经营决策将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结果不堪设想。

这种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股权结构为公司关联方信息披露违规提供了机会。

新纶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新纶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公告编号:2020-046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上市公司”、“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13号)。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组织有关部门、相关方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认真回复,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1、请结合表决权委托、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侯毅提供财务支持等事项,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详细说明侯毅与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如是,请说明其一致行动安排;如否,请说明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提供充分依据。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表决权委托、银川金控向侯毅提供财务支持等情况根据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金控”)与侯毅签署的《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侯毅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收购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银川金控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及/或受让股份、参与定增、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使得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超过侯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在5%以上。

其中,包括在侯毅依法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银川金控将分批受让侯毅所持有上市公司不低于115,221,459股股份,同时银川金控向新纶科技和侯毅提供财务支持。

根据银川金控与侯毅签署的《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侯毅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35%股份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在委托期限内,侯毅将其所持有的新纶科技股份共257,507,8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35%)的表决权委托至银川金控行使。

新纶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1年3月) 2011-03-15

新纶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1年3月) 2011-03-15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经2011年3月1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的作用,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审计计划,并由公司内审部门提出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新纶科技: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新纶科技: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新纶母公司及其全部控股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新纶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9月)

新纶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9月)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9 年9 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的投资活动,也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以寻求短期差价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对现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四)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五)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是指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基于舞弊三角理论的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 以新纶科技为例

基于舞弊三角理论的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 以新纶科技为例

基于舞弊三角理论的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以新纶科技为例摘要:本文以新纶科技财务舞弊案例为研究对象,基于舞弊三角理论对其财务舞弊的动因进行深入剖析。

通过对该案例的研究,揭示出压力、机会和借口这三个要素在财务舞弊发生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为防范类似财务舞弊行为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一、引言财务舞弊是资本市场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舞弊三角理论是分析财务舞弊动因的重要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企业舞弊的产生是由压力、机会和自我合理化三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本文以新纶科技为例,运用舞弊三角理论对其财务舞弊行为进行分析,旨在深入理解财务舞弊的发生机制,为防范和治理财务舞弊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二、新纶科技公司简介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 2002 年 12 月,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公司在 2007 年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 002341。

新纶科技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先进高分子复合材料的供产销,以及新材料的精密加工,同时还建立了以个人防护用品和智能模塑等为主要代表的非材料加工板块。

三、新纶科技财务舞弊事件概述新纶科技在 2015 年出现经营亏损后,自 2016 年开始实施财务舞弊行为。

其财务舞弊的主要手段包括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隐瞒关联交易等。

2018 年,公司优异的年报数据与其一路暴跌的股价行情引起了证监会以及社会各方的关注。

经过调查,新纶科技的财务舞弊行为最终被揭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四、基于舞弊三角理论的新纶科技财务舞弊原因分析(一)压力因素1.盈利水平下降的压力:2015 年新纶科技净化产品销售业务大幅下滑,功能材料销售毛利率大幅下降,导致公司出现高额亏损。

此后,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一直增长缓慢,业绩不佳的经营状况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促使公司管理层产生了通过财务舞弊来改善业绩的动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9年第1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9年第1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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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9年第11次会议审
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9年第1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9年1月15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获通过。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拟募集1.92亿元,投建“年产315万平方米深加工玻璃项目”,请发行人说明:(1)募投项目毛利率高于现有深加工玻璃产品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2)募投项目中自用深加工玻璃毛利率的测算依据,且高于外售部分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9年1月15日
来源: /fg/detail2095312.html。

新纶科技: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10月) 2010-10-29

新纶科技: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10月) 2010-10-29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2010 年10月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新纶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9

新纶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9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码:2010-45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通知于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2人,监事李树丽由于出差未能出席会议,特委托监事谢兵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曹昕华女士主持,经全体监事充分讨论,表决通过决议如下: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0 年前三季度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正文刊登于2010 年10月29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同时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的议案》;监事会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自查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意见如下:1、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公司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自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002341新纶科技: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002341新纶科技: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公告编号:2021-070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47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6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组织回复,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公司已于2021年6月25日申请将问询函延期至2021年7月2日前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6月2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已基本完成问询函的回复,但部分内容尚需进一步完善,为保证回函的真实、准确与完整,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将延期至2021年7月9日前回复问询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此次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唐千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唐千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唐千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1•【文号】证监许可〔2018〕653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核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唐千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53号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向唐千军发行31,000,000股股份、向劳根洪发行14,000,000股股份、向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3,000,000股股份、向金石坤享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000,000股股份、向共青城景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700,000股股份、向共青城景从贰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000,00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1,000万元。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2018年4月11日。

新纶科技:公司章程(2012年10月)

新纶科技:公司章程(2012年10月)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技术开 发、销售、售后服务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 限制项目);洁净技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防尘、防静电服装及鞋的生产(生产 场地执照另办);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含限制项目);净化工程 设计及安装;超净清洗;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具体由分支机构经营); 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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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侯毅、张原、刘晓渔、张强、庄裕红,该等发起
人于 2007 年以深圳市新纶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时其各自认购股
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侯毅
2950 万股
59%
张原
550 万股
11%
刘晓渔
500 万股
10%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一节 总裁及副总裁 ........................................................................................................... 34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36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 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30

新纶科技:2019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报告

新纶科技:2019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报告

公司代码:002341 公司简称:新纶科技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报告一、是否进行减值测试√ 是□ 否二、是否在减值测试中取得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 是□ 否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四、商誉分摊情况单位:元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确定方法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差异□ 是√ 否五、商誉减值测试过程1、重要假设及其理由锂电铝塑膜软包业务:由于被评估的资产组所处宏观、行业和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必须建立一些假设以充分支持所得出的评估结论。

在本次评估中采用的评估假设如下:(一)前提假设1.交易假设: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它是假定评估对象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被评估资产拟进入的市场条件是公开市场。

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指一个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3.持续经营假设:持续经营假设是假定被评估企业的经营业务合法,并不会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被评估资产现有用途不变并原地持续使用。

(二)一般假设1.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2.被评估单位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3.假设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能恪尽职守,企业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4.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不变价格体系确定的,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三)特殊假设1.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前提;2.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3.在可预见经营期内,未考虑公司经营可能发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处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以及其他营业外收入、支出;4.不考虑未来股东或其他方增资对资产组价值的影响;5.假设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的相关批准文件能够及时取得;6.假设评估过程中涉及的重大投资或投资计划可如期完成并投入运营;7.假设评估过程中设定的特定销售模式可以延续;8.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建造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9.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资产组形成的现金流入为每年均匀流入流出、流入;10.假设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第二条生产线2020年调试完成,于2021年投入生产。

新纶科技: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新纶科技: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如下:一、审计报告关于强调事项段的具体内容: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为: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新纶科技于2020年4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纶科技涉嫌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相关情况详见附注“十四、3 其他重要事项”。

我们同时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新纶科技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公告,对涉及2016年度损益、2017年度损益、2018年度损益及2019年初资产负债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具体内容详见附注“十四、1、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董事会意见董事会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尊重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上述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所涉及会计差错事项已在审计报告中做出了相应的更正。

公司应加强规范运作以及内部控制管理,杜绝再出现此类违规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意见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我们将督促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工作,杜绝上述现象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说明。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新纶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9月)

新纶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9月)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19 年9 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境内外直属分支机构、境内外全资或控股子/孙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扰、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设置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直接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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