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清算,规范市场退出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依法清算,规范市场退出行为

作者:王薇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8日,申请人鞍山市某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沈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公司法》第183条、第185条的规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为由,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沈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沈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审理情况】

铁西区人民法院查明,沈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7日,住所地为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125#,注册资本为10000000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邱某某,股东为吴某红(持股比例30%)、吴某敏(持股比例35%)、邱某某(持股比例5%)、朱某某(持股比例30%),登记机关为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被申请人股东朱某某、吴某敏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出解散沈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判决解散沈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8月13日,被申请人股东朱某某、吴某敏出席沈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会决议成立以股东朱某某、吴某敏、吴某红、邱某某为成员的清算组,该股东会决议由参会股东朱某某、吴某敏签字。2017年8月19日,该清算组在报纸上发出债权申报公告。股东朱某某、吴某敏称,因为不能提供全体股东签字的成立清算组文件,及不能提供加盖公司公章

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备案登记材料要求,工商部门未受理清算组的备案。

在申请人鞍山市某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沈中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鞍山市某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沈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鞍山市某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50万元整。2014年4月11日,鞍山市某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7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沈中执字第132号执行裁定,终结[2014]沈中执字第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被申请人沈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两名股东吴某敏(持股比例35%)、朱某某(持股比例30%)召开股东会成立清算组、但未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能否自行清算,从而维护债权人、股东、被申请人利益。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沈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125#,登记机关为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鞍山市某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沈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具备申请被申请人沈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

进行强制清算。本案中,虽然由股东朱某某、吴某敏形成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但未能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该清算组无法履行自行清算的相关义务。因此,申请人鞍山市某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对沈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虽然为两名股东成立的清算组在未能进行工商备案的情况下,此清算组能否履行自行清算职责的问题,但要考虑的却是持股比例占65%(不足三分之二)的股东能否处理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事务。因另外两名股东对清算事务不予配合,不能提供全体股东签字的成立清算组文件,不能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工商部门要求的备案登记材料要求,工商部门未受理清算组的备案。虽然清算组备案,只是行政管理手段,不能影响股东的自治权,但从该公司的解散方式为判决解散、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只有两名股东签字中,可以看出公司已经进入管理僵局,即已丧失了人合性的基础,在此情况下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也无法进行自行清算。因此,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强制清算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建立正义的程序以公平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公司财产,从而维护债权人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保护。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民营企业、民营企

业家,在企业陷入管理僵局,甚至资不抵债,无法创造社会价值时,要善于运用公司法、破产法的工具自我保护,及时了结债权债务,依法退出市场,释放社会资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