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地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方案办法实施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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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关于印发《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关于印发《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安监危化[2006]72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甘及省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和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doc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doc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1品经营活动,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和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天然气)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天然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兰郑长成品油输油管道工程(定西支线)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兰郑长成品油输油管道工程(定西支
线)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9.03.19
•【字号】甘林资函字[2009]88号
•【施行日期】2009.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兰郑长成品油输油管道工程(定西支线)
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
(甘林资函字〔2009〕88号)
定西市林业局: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定西市林业局“关于兰郑长成品油输油管道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安定区林地的初审意见”(定林发〔2008〕55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兰郑长成品油输油管道工程建设临时占用安定区凤翔镇、青岚镇集体林地5.7公顷(其中防护林地3.4206公顷,未成林造林地1.9438公顷,宜林地
0.3356公顷),临时占用林地期限2年。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拨交林地,并加强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
三、用地单位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要制定严格的林地保护措施,不得打损埋压批准使用林地以外的林木及附着物。
使用林地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四、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防火宣传教育,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甘政办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甘肃省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甘肃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商务厅依法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加油(气)站和成品油仓储业发展规划。
各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提出本辖区内加油(气)站和成品油仓储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省商务厅审查认为符合条件、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资格。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当地成品油仓储、加油(气)站发展规划,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其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资格。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8〕1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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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甘发改规范〔2018〕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厂区、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为适应价格改革深入推进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价格市场化改革,按照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精神,我委在充分评估、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新的《甘肃省定价目录》,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审核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复,现予印发,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原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甘发改价调〔2015〕1080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附件:甘肃省定价目录
——结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九)开展绿色产品下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予以适当补贴,按照产品能效、水效等予以差异化政策支持。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绿色建材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直播电商、即时零售,推动电商平台和企业丰富面向农村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制定印发《甘肃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创建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支持建设县域商业产业集聚区,推进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与电商深度融合发展,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流通息资源共享的新型电商园区。完善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快提升电商、快递进农村综合水平,积极培育农村物流服务品牌,深入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加快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整合邮政、快递、供销、电商等资源,推行集约化配送。实施“一村一站”工程,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在有条件的乡村布设智能快件箱,增加农村零售网点密度,逐步降低物流配送成本。(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新型消费线上线下融合
二、优化服务消费供给
(五)扩大餐饮服务消费。倡导健康餐饮消费、反对餐饮浪费,持续举办“陇上美食博览会”等餐饮促消费活动,鼓励发放电子餐饮优惠券,推动餐饮与文化、旅游、商业等业态融合,打造特色餐饮街区。鼓励引导餐饮经营场所和单位延长营业时间。大力培育陇菜知名品牌,提升陇菜品牌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支持在省外大中型城市、东西部协作城市和境外城市开设兰州牛肉面店,推动连锁经营。培育“种养殖基地+中央厨房+冷链物流+餐饮门店”模式,大力发展传统特色小吃,传承弘扬地方菜、民族菜,推动地方名小吃预包装化,加快推进预制菜基地建设,提升餐饮质量和配送标准化水平。推广透明厨房,让消费者吃得放心。(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十三五”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十三五”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7•【字号】庆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十三五”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庆政办发〔20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207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各县(区)要依据省政府(甘政办发〔2016〕207号)批复的规划方案,依法依规开展前期工作,确定项目建设业主,并经行业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在实施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规划中有关布点的规划内容,对确需调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合理初步意见,经省发改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对规划进行优化调整,并报省政府审批。
二、遵循规章制度,严格市场准入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省上即将出台的《甘肃省加油站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甘肃省加油站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在省上办法未出台以前,市直各部门要指导县(区)业务部门在加油站规划布局、立项审批、竣工验收、后期监管等各阶段的业务工作。
严把项目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关口,按照有关程序,审查申请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格和条件,保障新建加油站符合规划要求,杜绝争指标不建设、有指标慢建设、无指标乱建设的情况。
三、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能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成品油消费市场的引导作用,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全面清理不利于消费升级和产业升级的制度规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成品油供应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成品油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价格垄断、串通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经营实行事前许可制度,市场主体依法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出厂、运输、储存等环节实施监管,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替代能源,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成品油生产和销售第七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取得石油加工业务许可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生产成品油,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
第八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取得石油产品批发零售许可证,明码标价,公开销售信息。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油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销售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供应,保障市场需求。
不得擅自限制供应,不得哄抬价格。
第三章成品油价格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对成品油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机制。
成品油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依据市场行情和相关政策进行定价。
第十二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公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当及时发布价格调整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三条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销售企业应当及时调整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不得抢占市场。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能源政策进行成品油价格干预,合理调控市场价格。
第四章成品油市场监管第十五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油气管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品油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活动,以及与成品油市场管理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三条成品油生产、流通、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证书,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能力进行生产和经营,严禁无序投产、降低产品质量以及虚构销售。
第五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六条成品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销售,不得从事掺假、夹杂、混充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依法办理退出手续的成品油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并进行相应的公告,保护消费者和法人等权益。
第三章成品油价格管理第八条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价格形成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成品油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成本、税费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备价格,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销售价格,保证消费者充分知情。
第十一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违反成品油价格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成品油市场监管第十三条成品油市场监管应加强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有权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相关记录和资料进行调查核查。
第十五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成品油产品质量检验的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布成品油市场现状和监管情况,促进市场透明和公平竞争。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03•【文号】•【施行日期】1998.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6月起改革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国内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
现将《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是改革石油工业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化的石油流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内石油价格与国际石油价格接轨的重要转折,是国务院为扭转石油工业效益下滑的重要举措。
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努力做好石油价格改革工作,确保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及时制定各地区汽油、柴油的具体零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两个集团公司制定的汽油、柴油及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批发价及零售单位的批零差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并抄送省级物价部门。
二、供交通、铁道、民航、新疆建设兵团等原直供用户的成品油,在国家规定的供应办法和价格未出台前,暂按现行出厂价格执行。
民用液化气、灯用煤油、非化肥用重油、化工轻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未下达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供军队和国家储备用的成品油出厂价格另行下达。
三、两集团公司之外的石油产销企业按所在区域,分别执行两集团公司有关油品价格的具体规定。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石油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石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要严格按照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制定的价格销售。
要认真贯彻城乡一价的规定,切实减轻农民和边远地区的负担。
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利于社会监督。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计电[1999]104号•【施行日期】1999.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1999]104号1999年1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近几个月,国际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炼化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部分地区汽、柴油供应趋紧,市场零售价格已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有关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零售指导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平均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797元提高到2937元;0号柴油由每吨2408元提高至2529元。
同时,将汽油标准品由90号含铅汽油调整为90号无铅汽油,相应调整汽油品质比率。
调整后的品质比率见附表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后的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区分两种情况:(一)已经实行配送制和全省一价的地区,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均提高5%。
继续实行全省统一价格。
(二)暂不实行全省一价的地区,中心城市平均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分别提高4%,省内其他地区的零售中准价由省级物价部门按以下原则确定:(1)省(区、市)内价区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含中心城市);(2)各价区零售中准价的水平在中心城市零售中准价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从紧安排,全省平均价格水平调整幅度控制在5%左右;(3)毗邻省(区、市)要主动衔接好接壤地区的价格。
暂未实行全省一价的地区,要继续深化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全省一价,以减轻边远地区的负担。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调价方案报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所有成品油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并依法实施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
第五条成品油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生产。
第六条成品油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销售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销售。
第七条成品油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成品油市场的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不正当行为。
第九条成品油的销售行为应当真实记录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不得炒作、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将采取封停、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润滑油等各类石油产品。
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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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甘政发[2007]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品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在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甘肃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加油站和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设立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网点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资格的备案程序;负责对各市州商务局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成品油仓储企业、零售企业(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情况的核实;负责按“以站带点、站点结合、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的原则,对农村加油网点经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省商务厅备案;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申请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甘肃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2004年第90号公告)的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以特许连锁经营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符合规划的确认程序第十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必须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各级政府批准或批转的甘肃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各市州加油站、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必须申请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建设加油站、油库符合规划确认文件。
对不符合规划及未取得符合规划确认文件新建加油站、油库,各市州商务局不予受理成品油经营证书申请,省商务厅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报新建仓储、加油站经营布点符合规划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市州商务局提出;市州商务局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符合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规划的确认请求,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对确认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
对确认不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市州商务局,由市州商务局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省商务厅对申请人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动工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州商务局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商务厅批准后,通知申请人。
撤销后,原申请人原则不得重复申请该规划确认,确需复建的需提出适当理由,由市州商务局审核上报省商务厅确认。
(企业不可抗拒因素有:规划修改变动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符合修建条件的、申请人失踪或死亡的等。
)第十五条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确认申请文件。
(二)县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成品油规划制定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意见或规划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第(二)~(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
下同)。
第十六条申报加油站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确认申请文件。
(二)县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成品油规划制定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意见或规划复印件。
(三)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四)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在高速公路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0公里以内示意图。
高速公路出入口的,提供辐射半径10公里以内的示意图。
国、省道上的,提供前后20公里以内的示意图。
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
(二)~(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除外)所列材料。
第十八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商务厅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的确认。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材料。
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商务厅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招标、竞买人资格,由市州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定并下达预核准文件。
做为建成后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依据。
第十九条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迁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
其规模、性质(占地面积)不得改变,搬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则。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迁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除提交与新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或证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和占地面积、增加加油机数量、经营规模的行为。
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二十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拟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所在市州商务局提出申请报告。
市州商务局负责按《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2004年第90号公告)和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及相应的企业情况,形成核实报告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应将成品油仓储经营(含批发企业油库)建设项目竣工核实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按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规定实地核查或委托市州商务局实地核查。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