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先行支付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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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最近,我接触到了一位叫小明的朋友,他在一家工厂上班,不久前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

在这起事故中,小明受伤严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由于手术费用较高,小明的家庭并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这笔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认定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先行垫付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医疗费用、工伤医疗期间的生活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小明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来说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首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基本生活。

在小明受伤后,由于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他无法正常工作,家庭收入减少,生活负担加重。

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小明和他的家人可能会陷入经济困境,甚至无法支付基本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

因此,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基本生活。

其次,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压力。

在小明受伤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他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期间的生活费。

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用人单位需要一次性承担较大的费用,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可能会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

而有了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可以先行垫付这些费用,然后通过工伤保险进行报销,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最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提高了受伤职工的治疗效率。

在小明受伤后,由于手术费用较高,如果不能及时进行治疗,可能会影响到伤者的康复进程,甚至会造成永久伤残。

有了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小明可以及时接受手术治疗,保障了治疗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了受伤职工的治疗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后果。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在小明的案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压力,提高了受伤职工的治疗效率。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重要性,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解和应用,为受伤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1.05•【字号】渝高法[2004]249号•【施行日期】2005.01.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渝高法〔2004〕249号全市各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已于2004年12月3日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4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元月五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提高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工伤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一)认为其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或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二)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五)要求经办机构履行支付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六)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工伤行政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职工发生工伤后,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在法定申请时效内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受伤职工或企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保险缴费单位等可以作为工伤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工伤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1日、12月26日召开的第24、3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高法院反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规范工伤行政案件的审理,深化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与认识,准确把握和运用司法审查权,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以妥善推动工伤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结合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工伤行政案件有关问题制定以下解答:一、当事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期限是否适用中止、延长的规定,该申请期限的具体起算点如何确定?答: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不适用中止的规定,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规定同意延长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不适用中止、延长的规定,但其有证据证明非因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在具体计算时,应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之日”的次日起算。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未载明用人单位等为由迳行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答: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认定工伤的重要证据之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查工伤认定申请时,除诊断结论外,应当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其他要件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篇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基本情况袁某,省人。

2010年8月16日下午,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诊断,左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c5、6椎体骨折伴四肢瘫,右髌骨骨折。

2011年8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书》,认定袁某受伤事故为工伤。

2011年10月11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袁某的为一级,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

袁某就医至2011年10月27日,已欠医疗费96799.36元,医院已停医停药。

而用人单位在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拒绝再继续支付医疗费,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袁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不服,提起了工伤行政确认复议、诉讼。

至此,袁某陷入绝境。

办案经过袁某妻子向本律师请求帮助,本律师一边积极应诉(用人单位提起了工伤行政确认复议、并经理一审、二审,用人单位败诉,袁某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一边认真研究法条。

根据《社会》及《》规定,律师向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后,几经波折、反复,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于2013年3月,向袁某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约60余万元。

从本律师为袁某提供法律帮助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支付袁某工伤保险待遇,前后历时一年半。

案后感语本案是一个令人不堪面对的困境,一边是瘫在床上的、四肢不能动弹的、生活陷入绝境的工伤者;一边是在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不再继续支付的用人单位;还有一边是接到了工伤者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因没有先例而无法立即支付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

三方纠结在一起,使人感慨。

在三方中最弱、最无助的是工伤者袁某,他躺在病床上,如果有钱支付医疗费,就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他还有可能站起来,要知道他才40几岁啊。

而现在,他的下半辈子要在床上度过,这是多么的无奈和可怕!通过袁某案件,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这一法条不再躺在书面上,而是鲜活的站起来。

重庆宣判首例状告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案

重庆宣判首例状告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案

重庆宣判首例状告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案2014-12-31 17:56:40中国法院网讯(郝绍彬乐巍)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工伤保险登记,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是否支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重庆首例维持原判的二审行政判决,认定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险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判决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险中心审核并发放原告匡中明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1年3月23日起,匡中明到重庆远润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双福工业园区巴福东风小康三号车间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参加工伤保险。

同年5月10日上午6点30分左右,匡中明上班支模时,不慎从钢管架上坠落受伤,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2012年8月8日,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重庆远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匡中明工伤捌级待遇153676.80元;申请人二次取内固定手术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按规定予以报销;上述待遇支付和义务履行完毕,双方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同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远润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一二审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5月12日解除,远润建筑公司支付匡中明各项费用合计201442.38元。

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过程中,江津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013年6月21日,匡中明向江津区医保中心递交《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医保中心以匡中明所在的远润建筑公司事先并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其不属于江津区医保中心的服务对象为由,答复不给予先行支付。

匡中明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医保中心作出的《关于匡中明同志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回复》,并判决医保中心先行支付匡中明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13177.8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摘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指在确认工伤事故责任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受伤职工的医疗费、工伤津贴和康复费用。

本文通过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探讨了先行支付的定义、法律依据、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研究认为,先行支付有助于保障职工权益,但也存在资金缺口和滥用风险。

建议完善先行支付制度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管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研究为解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中的问题提出了可行的改进建议,也为未来相关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定义,法律依据,运行机制,问题,改进建议,研究成果,展望未来研究,政策建议1. 引言1.1 研究背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引言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旨在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探讨其中的问题与挑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希望能够为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律制度,提高工伤受害者的保障水平,做出积极的贡献。

1.2 研究意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研究的研究意义在于深入探讨先行支付制度在工伤保险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为完善和强化先行支付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研究可以帮助了解先行支付的定义及其在工伤保险中的具体应用情况,为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通过对先行支付法律依据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明确政府和企业在工伤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研究先行支付的运行机制可以探讨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为解决工伤保险基金运行中的矛盾和难题提供思路和建议。

最重要的是,研究先行支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可以促使立法者和监管部门加强对先行支付制度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深入研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正文2.1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定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向受伤职工支付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必要费用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和限额予以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巴东工伤先行支付案例

巴东工伤先行支付案例

巴东工伤先行支付案例某某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生产。

今年8月份,该公司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

事故发生在该企业的车间内,一名工友因操作不慎被机器压伤致重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时介入,展开了调查工作。

调查结果显示,这起工伤事故是由于该公司未正确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工友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雇主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应费用应当作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即工伤职工应当先得到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

于是,劳动保障部门通知了该公司,要求其立即进行工伤先行支付。

该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过失,表示愿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支付,并向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致以诚挚的歉意。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工伤职工及家属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1.医疗费用的先行支付;2.伤残津贴的支付;3.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4.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

该公司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先行支付了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

为了确保工伤职工尽快得到及时治疗,该公司还为他安排了最好的医疗团队,并承担了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

此外,公司还与工伤职工及家属沟通,积极配合其办理有关手续,以确保他们能够及时享受到其他待遇。

此次案例中,公司及时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了工伤先行支付。

这体现了该公司对工伤职工的关爱和责任心。

同时,也提醒了其他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以避免类似的工伤事故的发生。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来说,是非常有保障的。

它保证了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后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相关待遇,减轻了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同时,它也敦促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为实现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一至四级工伤的判决书

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一至四级工伤的判决书

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一至四级工伤的判决书工伤赔偿案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潼南宏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宏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镇围城路法定代表人罗旭,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治宇,重庆市潼南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必德(又名姜碧德),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太安镇韦家村5社。

上诉人宏立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2005)潼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姜必德于2003年10月到被告宏立公司承建的莲花宾馆工地做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约定每天27元。

2003年11月24日,原告在上班做工时从二楼摔下受伤,即送入潼南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耻骨上枝骨折、右柯氏骨折(粉碎性、关节面受损),住院治疗后于2004年6月8日出院,出院证载明:1、继续巩固治疗;2、休息2月;3、如有不适门诊随访;4、住院期间护理1人。

2004年8月18日潼南县中医院诊疗证明书载明:建议休息治疗1月。

2004年4月5日,潼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姜必德受伤属于工伤。

2004年6月15日潼南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姜必德之伤属七级伤残。

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姜必德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7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6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231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722元,住院伙食补助金163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880元,出院后门诊医疗费1807元,交通费600元,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137元,合计41437元。

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协商未果,被告向潼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潼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裁决,原告对裁决结果不服,遂诉至潼南县人民法院。

我省首例“工伤先行支付案”一审宣判

我省首例“工伤先行支付案”一审宣判

我省首例“工伤先行支付案”一审宣判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工伤保险登记,男子受工伤被认定为9级伤残,但单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无奈,男子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求其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职责。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支付工伤受害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A船舶公司拒赔小伙工伤致9级伤残胜诉后遭遇执行难时年21岁的吴冬冬是黑龙江省绥化市人,在2010年6月16日到西岗区宏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铆工,日工资85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依法给他缴纳社会保险。

艰难索赔●2010年10月12日下午4时许,小吴在300T吊下进行切割铁板作业时,因脚下踩的钢板没焊住,小吴突然从2米高处坠落,右肘关节着地,同时左大腿内侧被硬物刮伤。

被诊断为右桡骨头骨折,建议手术治疗。

●2010年10月18日小吴住院治疗,实施了右桡骨头切除手术,共住院24天。

船舶修造公司在承担医疗费9300多元后,就什么都不管了。

●2010年11月4日小吴委托辽宁大连圣邦律师事务所的张荣君律师全权代理其工伤索赔事宜。

●2011年5月16日小吴被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9级伤残。

●2011年6月15日张律师向区级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庭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裁决船舶修造公司支付小吴各项赔偿金。

●2011年8月4日仲裁机构裁决船舶修造公司支付小吴各项合理赔偿金额9.37万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小吴起诉到法院。

●2011年11月17日区法院作出判决,对劳动仲裁的数额作出调整,判令宏盛公司支付小吴各项损失87671.65元。

公司仍不服,又提出上诉。

●2012年4月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大连宏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2012年6月张荣君律师代理吴冬冬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12月23日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工伤保险 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 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时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尽快恢复工作能力,并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工伤保险可以在工伤认定和理赔完成之前,提前向出现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

这样一来,劳动者可以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和生活费用的保障,减轻了他们因工伤而引起的经济困难。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主要是为了满足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及时得到救济的需求。

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往往需要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

如果没有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劳动者可能因为没有足够的经济支持而延误就医时间,甚至无法获得必要的治疗,严重威胁到其生命和身体健康。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具体金额和范围在不同地区和国家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它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复员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项目。

先行支付的金额通常为一定比例的标准定额。

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了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得到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能力。

它也有助于减轻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的经济负担,缓解其因工伤带来的困难。

然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在工伤认定完成之前进行的,可能存在一定的滥用和虚报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金额有限,可能无法满足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需要。

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作用,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利用率。

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先行支付的金额和范围,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更全面、及时的救济和补偿。

重庆高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重庆高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重庆高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1吴某某与某商用车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正常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未按正常劳动报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日,吴某某与某商用车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年8月23日,吴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并在某商用车公司继续上班。

同年10月26日,吴某某被认定为工伤。

2017年1月16日,吴某某向某商用车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书,但仍正常上班至同月23日。

之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某商用车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经计算,某商用车公司在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向吴某某支付的月平均工资为1375元。

吴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商用车公司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9200元等。

法院裁判: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依法享有正常工作时单位应当支付的各项待遇。

吴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12(试行)规定,吴某某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吴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后,某商用车公司并未安排吴某某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审理中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吴某某的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已治愈,故吴某某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吴某某停工留薪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292.3元,依法可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5 753.8元。

吴某某工伤后正常上班,某商用车公司向其支付的月平均工资仅1375元,不仅远低于吴某某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也低于重庆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某商用车公司应当按照正常劳动报酬标准予以补足。

2王某某与某废弃物处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内安排,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与潘家奎社会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与潘家奎社会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与潘家奎社会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杨程鸿声蒋乾巽【审理法官】程杨程鸿声蒋乾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潘家奎;段辉周;李光碧【当事人】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潘家奎段辉周李光碧【当事人-个人】潘家奎段辉周李光碧【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代理律师/律所】李勇、李正英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勇、李正英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勇、李正英【代理律所】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段辉周;李光碧【被告】潘家奎【本院观点】开州社保局作为开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之规定,审核社会保险待遇并予以支付的法定职责,系本案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只是规定职工被认定工伤后,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未规定必须要以社保经办机构能够完全实现追偿为先行支付的必要前置条件,且庭审查明潘家奎已穷尽一切手段,若开州社保局不予支付,将导致潘家奎无法获得救济,则先行支付失去存在的价值,亦无法体现国家对工伤。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第三人鉴定结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开州社保局作为开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之规定,审核社会保险待遇并予以支付的法定职责,系本案适格被告。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指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津贴和医疗费用,而不必等待工伤认定的一种支付方式。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出现是为了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发生工伤后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和经济补偿。

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尽快解决工伤劳动者的生活困难和医疗治疗问题,减轻其负担,并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范围主要包括工伤津贴和医疗费用。

工伤津贴按月计发,标准为工伤劳动者平均工资的80%,发放期限为工伤劳动者需要医疗期间;医疗费用则根据工伤劳动者实际需要进行支付,其中包括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是工伤事故的发生需要得到工伤保险机构认可;其次是工伤劳动者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事故,并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凭证和病历资料;再次是用人单位需要在120小时内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最后是用人单位需要在7天内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对于工伤劳动者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使工伤人员获得及时的医疗和经济补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他们因工伤而造成的困难和压力,有助于加快其康复和回归工作岗位的过程。

同时,该制度也促进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使其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和职业安全健康制度,提高工伤预防和管理的工作效果。

总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一个重要的保障机制,能够有效地保护工伤劳动者的利益,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开展。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的实施应结合实际情况,各方面的参与需要加强协调,确保工伤劳动者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保障和待遇。

什么是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什么是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什么是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指在工伤保险理赔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雇主需要提前支付工伤待遇给受伤员工或其家属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工伤员工的权益,促使雇主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减轻工伤员工的经济负担。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可以迅速满足工伤员工或其家属的生活需求,同时也可以加快工伤保险理赔的速度。

由于工伤保险案件通常需要一段时间来进行调查和鉴定,员工在此期间可能无法获得其他收入来源,如果没有先行支付制度,可能会给员工的生活带来很大困难。

因此,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工伤员工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要点:1. 先行支付范围和标准: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先行支付的范围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先行支付的标准应符合法定标准或相关政策规定。

2. 先行支付责任主体: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责任主体通常为用人单位,即雇主。

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向工伤员工或其家属支付工伤待遇,并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

3. 先行支付程序:工伤员工或其家属应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工伤认定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在核实后应当及时办理先行支付手续并支付工伤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或拒绝支付,则工伤员工或其家属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及时性,保障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一制度也对雇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先行支付责任,保障工伤员工的权益。

然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涉及的费用较多,管理起来相对复杂,容易出现滥用和盗用的情况。

其次,一些雇主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先行支付责任,导致工伤员工无法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对于这些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有效实施。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因病或者因伤致死或者伤残,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伤职员或其家属支付一定的经济保障的制度。

工伤保险的实施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所承担的经济压力,有利于维护劳动和谐的劳资关系。

我所认识的一个人就遭遇了工伤的事故,下面我将结合他所经历的过程,来介绍一下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案例。

这个人是在一家制造业企业从事操作工作的,他在进行机器操作时不慎被机器夹住了手指,导致手指骨折。

事故发生后,他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工伤保险可以提供医疗费用、失业补助、伤残补助和残疾人就业补贴等四个方面的保障。

在医院进行治疗期间,他首先向用人单位报了工伤,用人单位及时受理了他的报案,并帮助他进行了首次的伤情鉴定。

根据职工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遭受工伤致残、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出具的诊断所提供的信息,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金申请手续,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鉴定。

”用人单位根据这个规定,帮助他办理了工伤保险金申请手续,并委托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了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伤残程度被确定为七级,根据伤残程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评定他可以获得一定的伤残补助金。

在办理伤残补助金的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因为伤残补助金的计算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可以先行支付伤残补助金的50%给他。

这对于他来说是一笔及时的经济支持,能够缓解一些经济压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告诉他,剩下的50%伤残补助金将在后续的程序中及时支付给他。

随后,他在用人单位的帮助下,还通过工伤保险获得了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

虽然个人还是需要先自行垫付一部分医药费用,但在提供相关的发票和票据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他的医药费进行了核算,并支付了他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

这个案例展示了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的优势。

重庆市工伤仲裁裁定书案例

重庆市工伤仲裁裁定书案例

重庆市工伤仲裁裁定书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大家讲讲咱重庆市的一个工伤仲裁裁定书案例,这事儿可有意思了!
有个叫小李的工人(这可不是随便编的名字哦!),在一家工厂兢兢业业地干活。

有一天,悲剧发生了,他在工作的时候受了伤!哎呀呀,那得多疼啊。

小李心想,这是工伤啊,得找厂里负责。

可厂里呢,却开始推三阻四,不想承担责任,这不是欺负人嘛!
小李没办法啊,只好去申请工伤仲裁。

在仲裁庭上,他据理力争,讲述自己受伤的经过和痛苦,那场面,真的让人动容!仲裁员们认真倾听着每一个细节,就像侦探在寻找线索一样(可不是夸张哦!)。

厂里的代表呢,还在那狡辩,说什么小李自己不小心之类的话。

哼,这能怪小李吗?他是在认真工作呀!这时候小李的家人和朋友也都来了,大家都给小李加油打气,说:“别怕,咱们有理走遍天下!”这句话是不是很熟悉?
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和调查,仲裁庭终于做出了公正的裁决!小李胜诉啦!哇塞,那一瞬间,小李激动得眼泪都快出来了,他的努力没有白费!
大家想想,要是没有这个工伤仲裁,小李得多委屈啊!工伤仲裁就是为了保护像小李这样的劳动者,让他们在受伤的时候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和照顾。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定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被那些不讲道理的人欺负!同时,也提醒那些企业,要对员工负责,别想着逃避责任!这就是我对这个案例的看法,你们觉得呢?。

工伤待遇先行支付

工伤待遇先行支付

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认定和赔偿过程中,用于解决工伤职工生活费和医疗费等问题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

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核心目的是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确保他们在工伤认定和赔偿过程中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助。

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活费,即工伤职工暂时无法工作时的基本生活费用;二是医疗费,即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接受医疗救治所产生的费用;三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的永久性伤残,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的补助金。

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金额是根据工伤职工真实的收入和需要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生活费的支付比例在80%左右,医疗费的支付比例可以达到10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比例也有一定的规定。

工伤待遇先行支付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及时支付,则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待用人单位能够支付时再做补偿。

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优点是能够解决工伤职工在认定和赔偿过程中的经济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救治需求。

这样可以让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不至于因为生活和医疗费用的问题而导致延误和耽误。

同时,工伤待遇先行支付也能够提高职工对公司和社会的信任感,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但是,工伤待遇先行支付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首先,有些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和支付存在不同程度的难度和抵触心理,导致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金额和时间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其次,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标准和金额可能因不同地区和行业存在差异,缺乏统一性和公正性。

再次,一些职工在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权益保护的缺失,可能存在被欺骗和剥削的风险。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确保其按时按额支付工伤待遇。

另一方面,应加强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明确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标准和金额,确保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救助。

郑建文与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建文与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建文与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2【案件字号】(2019)渝05行终5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周琦【审理法官】应禧张小明周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建文;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当事人】郑建文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当事人-个人】郑建文【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代理律师/律所】张远梅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苟琪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远梅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苟琪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远梅苟琪【代理律所】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建文【被告】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缴纳了工伤保险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退休社保待遇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否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缴纳了工伤保险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退休社保待遇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否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问题。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规定的适用问题。

重庆市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在郑建文受伤后,已经按照规定支付了郑建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作出了不予支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则属于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或约定解除的情形。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金额范围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金额范围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金额范围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这可真是个重要的事儿!您知道这支付的金额范围都包括啥吗?咱先来说说工伤医疗费用。

就好比您不小心在工作中受伤了,去医院看病、治疗,那这期间的各种花费,像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等,只要是合理且必要的,都有可能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范围内。

这就好像是您在黑暗中迷路时,突然出现的一盏明灯,照亮您前行的路,让您不用担心医疗费用的问题。

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

您想想,受伤住院了,吃饭也是个大问题呀。

这部分的补助就是为了让您在住院期间能吃得好一点,有助于身体恢复。

这不就跟您在家生病时,家人给您做营养丰富的饭菜一个道理嘛。

再有就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要是受伤严重,当地医院治不了,得去外地看,那这一路上的交通费、住宿费还有吃饭的费用,也能先行支付。

这就好比是您出门远行,有人给您提前准备好了盘缠,让您能安心去看病。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也在其中。

要是因为工伤,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这护理费也能得到先行支付。

这就像是您在困难的时候,有人伸出援手,帮您一把。

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是对受伤职工伤残程度的一种补偿。

受伤程度不同,补助的金额也不一样。

就好比不同的伤口需要不同的药来治疗,这补助金就是专门为您的伤残“疗伤”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不能少。

当工伤职工和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这部分钱能帮助您在后续的治疗和生活中更有保障。

这就像是给您的未来上了一道保险,让您心里踏实。

怎么样,是不是觉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金额范围还挺广的?这就是为了给受伤的职工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让您在遭受工伤的时候,不至于陷入经济困境,能安心养伤,重新站起来,继续迎接生活的挑战。

所以呀,咱们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安全,保护好自己,但万一真出了事儿,也别害怕,记住还有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给咱撑腰呢!。

任茂菊不服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局工伤性质认定案

任茂菊不服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局工伤性质认定案

任茂菊不服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局工伤性质认定案 金代权彭英[案情]原告任茂菊,女,汉族,1974 年 5 月 10 日出生,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渝中区支行职工, 住重庆市江北区金沙打铁街 91 号。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局以下简称区劳动局。

地址渝中区金汤街 74 号。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渝中区支行以下简称渝中区建行。

地址渝中区民安路。

第三人渝中区建行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商 业银行,原告任茂菊系其储蓄科聘用职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书。

1998 年 4 月 10 日,任茂菊所在储蓄科在科长带领下,集体到成都银 厂沟春游。

副科长郭忠文联系支行驾驶员王立进, 驾驶该行渝 15746 丰田旅行车, 带领储蓄科职工 14 人,于下午五点过从单位出发。

车过成渝高速公路白市驿收费站后,郭忠文主动要求驾车。

当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 193 公里处时,因躲避前方标志,与右护栏相 撞翻滚,造成重伤三人,轻伤一人的交通事故。

任茂菊受重伤,经重庆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诊断为骨盆骨折,右髋 关节后脱位伴股骨头骨折,12 椎体压缩性骨折,头皮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右髋创伤性关节炎。

郭忠文因违反支行纪律,擅自组织春游,造成交通事故,被第三人渝 中区建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99 年 4 月,任茂菊向被告区劳动局申请工伤性质认定,区劳动局经 调查,认为任茂菊受伤不符合劳动部 1996266 号文件即《企业职工工伤保 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于 2001 年 5 月 21 日作出劳险 417 号工伤性质认定书,认定任茂菊受伤不应认定 为工伤。

任茂菊不服,申请复议。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复议,维持原认定结论。

为此,任茂菊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任茂菊诉称我系渝中区建行储蓄科职工,下派储蓄所锻炼。

1998 年 4 月 10 日, 科里组织到成都春游, 通知我必须回科参加活动, 我说有事请假,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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