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合同注意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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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总承包合同均存在较大履约风险,我现就总承包施工合同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事项,给大家一些建议,供大家在合同评审过程中参考,谢谢!修改总承包施工合同应注意事项

1、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的合同工期最好表述为一个固定日期,比如365个日历天,并且写明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开工令之日为准。建议不要表述为开工日期:某年某月某日,竣工日期:某年某月某日,因为在施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太多,写明年月日反而对承包人被动。

2、《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应表述为“合格,争创黄鹤奖(或楚天杯、鲁班奖)”。,因为根据《合同法》以及《建筑法》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只有合格一种,至于各种奖项属于承包人应另行达到要求

3、必须在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修改合同默认解释顺序,修改原则如下:(1)专用条款必须放在投标书及其附件前面,否则双方洽谈专用条款就失去了意义。(2)招标文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要约邀请,一般不作为合同组成文件,如果发包人坚持要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组成文件写进合同条款,则招标文件的顺序应尽可能靠后,且必须放在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及投标书后面。

4、专用条款第3条允许双方约定的适用规范必须增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因为该办法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逾期不予审定视同认可,这显然对承包人极为有利。

5、对于工程结算方式必须表述清楚,例如是固定总价包干、还是固定单价包干、还是据实结算等等,对于固定价格所包含的风险也应当约定。对于结算条款表述若有疑问,应及时请教公司商务部或者经营公司预算室的造价工程师。

6、对于材料价格涨跌应约定一个浮动区间,例如浮动区间在正负5%范围内,则合同价款不再做任何调整,如果浮动区间超过5%,则可以对超出浮动区间的部分进行调整。

7、对于专用条款中涉及发包人及承包人在开工前的应履行义务进行认真审查,例如施工许可证等市场准入证件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承担,若不属于施工合同价款但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垫付,则承包人应要求由发包人最终承担。

8、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必须认真审查,例如是按照工程节点付款,还是按月进度付款,付款必须写明付款期限,例如“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三个工作日内付至全部已完工程量的80%”。

9、对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必须明确约定,不能笼统表述为“工程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金”,因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的保修期是整个设计使用寿命,如果表述为工程质保期满再退还质保金显然对承包人不利,建议约定为“自工程质保期开始起算满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质保金的50%,自工程质保期开始起算满两年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质保金的30%,自工程质保期开始起算满五年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质保金的20%”。

10、如果工程允许发包人进行指定分包,必须明确总承包人有权收取总包管理费或者施工配合费,明确该费用的收取比例以及支付方式,例如是发包人从应付分包方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并转付给分包方,还是发包人在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时直接将有关总包管理费或者施工配合费计入工程结算总价,并在结算办理完毕后支付给承包人。此外,对于指定分包方施工用水电费如何扣除,也应予以明确。

11、如果施工合同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承包人首先应要求更换为银行履约保函,如果发包人坚持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则承包人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例如施工平正负零后支付50%,主体结构封顶后再支付50%。

12、对于发包人要求对承包人进行逾期竣工罚款,争取约定一个处罚上限,例如可以为5%,尽管法律规定如果发包人因承包人逾期竣工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是站在承包人角度,约定一个工期延误处罚上限肯定比不约定要有利。

13、各类总承包施工合同文本条款多有不同,希望参与合同评审的同志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量找出合同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和隐患,以尽量降低公司履约风险。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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