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内医疗广告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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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内医疗广告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广告信息管理,规范医院发布医疗广告信息行为,保证其真实可靠,正确引导群众就医,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院内医疗广告信息,是指利用各种媒介(含微信、微博等传播手段)直接或间接介绍医院或科室、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广告信息(不含对内的通知、讲座等)。
第三条院内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应当经过相应流程审批,不得私自以科室、个人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可发布医疗广告、信息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精神文明、廉政建设;
(三)科室简介、专家简介;
(四)医院新技术、新疗法;
(五)大型义诊、卫生日宣传活动;
有关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xx医院”名称,但不能出现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
(六)医院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处方药广告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烟草及相关产品广告,保健品、婴儿奶粉广告;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七)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含企业)的名义、形象做证明的;
(八)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发规的。
第六条审批和制作管理
依据《寿宁县医院医院标识系统、宣传制品管理办法》来执行我院院内医疗广告信息发布的审批和制作。
第七条监督检查
院办作为院内宣传发布机构对各类宣传制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把关,做到内容健康向上、形式美观大方、文字准确无误。
院办配合监察室等职能科室对全院范围宣传制品进行定期检查,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宣传纸牌。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科室或个人,将视情结轻重按我院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