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模板】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模板】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模板】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

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说明 (1)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

【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

【5】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

【7】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2)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4)

【9】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7)

(四)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10】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8)

【11】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9)

【12】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1)

【13】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2)

【14】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3)

【15】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4)

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6)

【17】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8)

【1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0)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2)

【20】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5)

【2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46)

(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8)

【23】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9)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4】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0)

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5】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54)

【26】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57)

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7】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9)

【28】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2)

【29】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6)

【3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7)

【3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69)

【3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2)

【33】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72)

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4)

【35】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6)

【36】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9)

【3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9)

【3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81)

【39】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3)

【40】个人独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84)

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说明 (86)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7)

【2】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1)

【3】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04)

【4】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6)

【5】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8)

【6】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2)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4)

【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16)

【9】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9)

【10】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0)

【1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1)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3)

【1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7)

【1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5)

【1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6)

【1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7)

【1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39)

【1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1)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2)

【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44【2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7)

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8)

【2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50)

【2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3)

第三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说明 (155)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56)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58)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61)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63)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64)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6)

【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7)

第四部分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说明 (169)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70)

【2】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71)

【3】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71)

【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2)

【5】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5)

【6】个体工商户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78)

【7】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9)

第五部分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登记、其他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 (181)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82)

【2】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82)

【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83)

【4】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83)

【5】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83)

【6】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83)

【7】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84)

【8】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84)

二、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85)

【2】内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85)

【3】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86)

【4】内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87)

三、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87)

【2】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89)

【3】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2)

【4】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3)

四、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内、外资适用)

【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5)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6)

【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8)

【4】企业集团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98)

五、其他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增/减/补/换证照提交材料规范 (199)

【2】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99)

【3】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200)

【4】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201)

【5】企业迁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2)

第六部分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说明 (187)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88)

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说明

1.申请内资企业登记、备案的,可登录“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

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名称相关材料。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

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9项和第10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章)。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

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7.名称相关材料。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

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8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法人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名称相关材料。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9项和第10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7.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8.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1.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

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名称相关材料。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

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12项和第13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

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6.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8、9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石处字(2006)第058号 当事人:门旭东,30岁,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前街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 2月10日,从送一送啤酒的人处以6元/瓶的价格购进5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36瓶;以2.25元/瓶的价格购进1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120瓶,并于当日在当事人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新五星农副产品市场的摊位内进行销售。至2006年2月22日,以6.5元/瓶的价格售出5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17瓶;以 2.5元/瓶的价格售出1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60瓶。2006年2月22日,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两种规格的红星牌二锅头酒,经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打假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属于冒牌商品。此期间当事人共获销货款260.5元,获非法所得23.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巡查人员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报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冒牌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 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假冒红星牌二锅头酒500毫升装

的19瓶、100毫升装的60瓶; 2、没收销货款260.5元; 3、罚款2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送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石景山支行八角分理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2006年3月31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沪工商消[2016]17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工商消〔2016〕17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机场分局,市12315中心: 现将《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22日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社会监督,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现就开展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公示内容 确定公示内容应当坚持审慎、合理的原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中关于公示内容的界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经营者的被投诉总量信息时,应当同时公示相关投诉在12315系统内的登记日期、调解结果等信息。 2.实际解决的投诉数量是指12315系统内调解结果为“达成调解协议”、“撤回投诉”、“协商和解”的消费者投诉数量。 3.投诉转案件后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根据投诉线索转“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系统”并依法查处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信息,主要为案件名称及相关立案号。 二、突出公示重点 1.要围绕投诉集中的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开展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公示过程中,可以根据相关经营者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等分别进行排名,并公示相关数据。投诉解决率指实际解决的投诉数量与已受理且办结的投诉数量的比率。 2.要积极利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重点利用大众点评网等平台进行公示试点。 3.公示重点经营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时,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一是对被投诉经营者涉及以加盟等形式从事特许经营的,可以一并公布本市相关特许经营体系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二是对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对外使用相同品牌、名称或标记的,可以一并公示相关消费者投诉信息;三是对被投诉主体难以辨别是交易平台自身还是平台内商

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来源: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发布时间:2014-03-19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的证明文件。 撤销原备案的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加盖公章。企业领取备案后的营业执照时,应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交还登记机关); 5、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或撤销原设的经营场所备案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在湖南企业登记网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c1096195.html,/)的‘表格下载’专区中查询或下载打印,亦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公司章程(广东工商局)参考范例(2-50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

广东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广州市区路号房。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 1、,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2、,住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首次出资万元,应于年月日前缴足,其余万元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首次出资万元,应于年月日前缴足,其余万元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五)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 报批纪律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川工商办[2011]17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9.19 【实施日期】2011.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系统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的通知 (川工商办〔2011〕179号) 各市、州工商局: 工资涉及到每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加强工资管理,做到工资管理“零差错、零失误”是各局人事部门的基本职责。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开通运行,全省系统将通过网络进行工资审批,各局要进一步增强工资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工资政策,严格工资审核程序,严格工资软件的操作步骤,确保工资网络系统的安全、顺利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资审核程序和报批纪律通知如下: 一、严格“四个坚持”,加强系统工资管理 (一)坚持领导负责制度

各局有人员调动、退转军人安置、公招公务员以及因职务变动而变动工资时,必须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实行工资变动网络审批后,按照工资软件操作步骤,必须由单位领导审核的应由领导审核并签字,让领导了解变动政策,知晓变动原因,掌握变动状况,坚决不允许为图简便擅自简化程序或由工作人员“一手包办”。 (二)坚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制度 所有人员工资变动,都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批,报批时必须附人员工资变动证明文件,有职务晋升的须报省局或市局进行职位确认,不得先晋升工资再补报职位确认。实行工资网络报批后,凡有工资变动,县区局按程序按要求报请市州局审核,证明文件放入系统“附件”栏同时报送。市州局按程序审核后报省局审批。省局审核批准后返回各报送单位,由报送单位打印归档。 (三)坚持经办人员对数据、文件负责制度 工资经办人员要树立责任心,熟悉工资政策,加强网络工资数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资系统的操作步骤,装有工资系统的电脑不得与互联网联网,不得将系统密码告知他人,不得允许他人登录工资系统。要定期维护电脑,定期备份数据,确保工资数据的绝对安全。办理工资时,必须要凭正式文件,并查阅档案确认其人员基本信息,才可确定工资。作为附件的证明文件要加盖单位鲜章。 (四)坚持上级主管部门对数据、文件确认制度 上一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文件和数据,主管部门相关领导要签字确认后,经办人员再接收和下发数据。未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工资数据或表册无效,不能打印归档。 二、严肃组织纪律,加强督查检查 (一)严格执行工资政策 各局要建立完善工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工资管理责任追究制,要组织干部职工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隶属单位(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单位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 文号/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生产经营地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开业 负责人联系电话 资金数额万元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经营范围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1.所属企业法人歇业。□2.隶属单位决定撤销。□3.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4.其它原因: 债权债务清理□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债务清理完结 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缴回公章情况□已缴回□未缴回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隶属单位(企业)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信息 姓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登记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查询,经营范围涉及需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能经营的事项为: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手机扫一扫 查看上海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 审批事项目录 承 诺 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力运行流程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力运行流程图(二) (行政处罚) 说明:1、本流程图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依法工商所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参照本流程图操作;3、本流程图不含简易程序内容;4、虚线部分表示:没收扣押、封存等财物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领导审批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于经复核听证,不改变原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案件。 6

1、案件来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承办机构应当指派人员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2、核查申报:承办人员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申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 3、决定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不予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由承办人员做好《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必要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4、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的要求: (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4)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1)审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人员填写 《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2)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过7日自行解除;在7日内解除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清单予以发还;转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处理。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和解除:(1)审批: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9?13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文件的意见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实际需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实施条件,可予先行先试 (一)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各园区。 (二)登记管辖权。 1.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 在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注册大厅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负责示范区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套印示范区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1)依企业申请,对住所设在中关村示范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示范区工商分局可以进行登记。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1)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3]157号 关于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现就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是“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对完善《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会同行业协会做好“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这项活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使“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顺利开展。 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对自愿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加强培育和辅导,积极向工商部门推荐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 二、要严格把握“守信企业”的标准 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基本方法是:政府组织、企业申报、协会推荐、社会公示。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遵循自愿参加、公开、公平、公正、非终身制的原则,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 (一)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满两年; 2.年检通过A级; 3.无经营性亏损; 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 (二)“守信企业”标准: 1.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 2.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城乡治办[2010]18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城乡治办[2010]18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治理办、工商局: 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局制定了《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刘奇葆书记、蒋巨峰省长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认真抓好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会议精神,着力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深入开展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工作,努力营造清洁、整齐、优美和规范的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提升城乡结合部环境质量,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逐步实现“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以舒适整洁优美的环境迎接2011年元旦和新春佳节。 三、工作内容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抓好市场内的食品安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市场业主并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着力解决市场内存在的“脏、乱、差、臭”、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摊位乱摆、违章搭建等问题,切实加大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治理力度。 四、工作步骤 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从2010年12月3日至2011年2月3日。分为宣传动员、集中治理和巩固提升阶段。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驰名商标 【发文字号】湘工商标字[2014]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12 【实施日期】2014.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湘工商标字〔2014〕8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12日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根据《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工商局负责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市州工商局按照省工商局要求做好著名商标认定相关工作。 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省工商局设立著名商标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审核工作。审核委员会由省工商局分管商标工作副局长任主任,商标处处长任副主任,省工商局相关内设处室、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挂靠社团组织秘书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第四条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著名商标审核的日常工作。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省工商局商标处,办公室主任由商标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住所(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和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生产型企业,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注册商标独占被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生产型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取得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

北京工商局地址电话大全

北京工商局地址电话大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淀区苏州街36号100080 咨询:82691919投诉举报:12315 登记注册处:8269030282690324 企业监督管理处:8269122382691211 市场监督管理处:8269120582691207 合同监督管理处:82691006 商标监督管理处:82690806 广告监督管理处:82691106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8269110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地址: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后永康胡同17号100007电话:640337426405203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地址:西城区金融街丙26号100032 电话:880876578808760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地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100016 电话:51069009510694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地址: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00084电话:8269131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地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100054电话:633650706344244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地址: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2号100043 电话:688632436887025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地址:门头沟区南滨河路70号102300 电话:6984286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 地址: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102401 电话:6936684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地址:通州区新华大街110号 电话:6954254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 地址:怀柔区北大街14号101400 电话:6964436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四川省工商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编号: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名称:四川王五商贸有限公司(盖章)注册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四川王五商贸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刘星宇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四川王五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 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补正通知书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湖南省“重合同、守信用”评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重合同、守信用”评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工商[2001]17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10.08 【实施日期】2001.10.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4日)废止 湖南省“重合同、守信用”评定管理办法 (湘工商[2001]174号2001年10月8日)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合同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示范作用及社会信誉,规范“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定活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诚实守信程度,推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合同主管机关负责资格审查的办法,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企业(含内资、外商投资、合营、联营、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均称企业)。可参加“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定。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遵守合同的信用程度及合同管理水平进行考核、评定。对符合“重合同、守信用”标准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并予公告。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领导带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合同法规,增强合同法律意识; (二)有专、兼管机构或人员管理合同,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GF—2000—0602_房屋租赁合同__(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GF—2000—0602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签订地点: 承租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监制部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印发执行。 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2.《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1: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1.认定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并且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款规定。 (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应当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c1096195.html,

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4)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50%以上出口的,其商标应当已经在出口相关国家(地区)注册。 (5)申请人在相同或者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多件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标的,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申请: ①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②在同一类别的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不相同的商标,且在申请认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③除上述①、②项规定以外的情况,不能一并提出申请。 (6)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且与实际使用的相符。 2.延续申请条件 (1)申请延续的商标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2)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3)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4)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5)应当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 (二)证明材料 1.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①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如该商标有变更、续展、移转、转让的,还应当提供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四川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与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与资质管理有关规定 的通知 (川建发[2004]112号) 各市、州建设局(委)、房管局(处)、工商局: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陆续反映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工商登记与资质申报衔接的问题。根据房地产管理和工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作出如下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凭取得的经营范围中已核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营项目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登记机关所在地主管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并加注“(凭资质证书经营)”。 三、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其开发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此设立的售房部等与开发项目同址的,不再另行申请工商登记。 四、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对注册资本金中的货币资金比例,不作特殊要求。 五、已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应项目。《房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相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亦应及时通知企业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变更其营业执照。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四年九月二日

湖南省工商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管理局 篇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 公示联络员备案表 市场主体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护照号):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手机号码: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护照号):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说明: 申请人签字盖章是指: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自然人投资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人盖章;变更、备案、换照时,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 1 - 篇二:湖南省工商局联络员备案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 公示联络员备案表 市场主体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 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手机号码: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手机号码: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说明: 申请人签字盖章是指: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自然人投资人签 字,非自然人投资人盖章;变更、备案、换照时,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 公章。 1 篇三:湖南省工商局注册登记要求 湖南省工商局注册登记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万寿路工商所 企 业 年 检 公 示 1

2007年度万寿路工商所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公示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万寿路工商所于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2007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在本辖区的企业进行了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2007年度企业年检概况: 2007年度万寿路工商所应参加年检的企业7218户(其中内资企业6482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736户),实际参加年检的企业6220户(其中内资企业5816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404户),年检率为86.17%(其中内资企业年检率为89.71%、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年检率为55.03%)。网上申报率为100%。 2

(二)问题企业处理情况: 1、年检中发现违法违规的企业135户。其中:擅自改变登记事项131户,超范围经营1户,注册资金未到位1户,其它2户。 2、在年检中对异地经营企业,制发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通过年检的户数为344户。 3、对注册在辖区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迁址企业,处罚后通过年检的户数为36户(均为内资企业),罚款26.3万元。 4、对网检系统标注且标注的原因适合行政指导情形的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但未标注的企业采取行政指导的户数为26户。 二、已检企业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年度参检企业中成立日期在一年以内的企业有770户、一年至三年的企业1665户、三年至五年的企业1636户、五年以上的企业1460户。 本年度参检企业资产总额为937.84亿元、长期投资42.26亿元、负债总额489.99亿元(其中长期负债79.40亿元)、利润总额57.16亿元、净利润39.19亿元、销售收入455.50亿元(其中服务营业收入41.92亿元)、注册资本总额为212.27亿元(其中超过亿元的20户)、纳税总额31.42亿元。 (二)已检企业行业分布情况 在本年度已检的6220户企业中,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14户,占参检企业的42.03%,其次为批发和零售业1061户、占参检企业的 3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

川工商发〔2014〕250号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依照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26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中的范围、方式、种类和时效,综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及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应当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后法优于前法; (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同一违法事实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的,可以根据情况适用一种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第六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行政处罚分为不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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