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一波
柏浪涛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案例
柏浪涛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案例一、扩大解释案例。
1. 将“凶器”的解释。
情景:在刑法中,如果一个人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劫犯罪,这个物品是否属于“凶器”就很关键。
正常理解:传统意义上的凶器可能就是刀、枪、棍之类明显具有杀伤性的器械。
扩大解释:假如一个人在抢劫的时候,随身携带了一瓶浓硫酸,并且在抢劫过程中,用这瓶浓硫酸威胁被害人。
按照扩大解释,浓硫酸虽然不是传统的刀枪棍棒那种“凶器”,但它具有很强的伤害性,可以被解释为凶器。
因为把凶器的概念从单纯的器械扩大到包括具有同等伤害性的危险物品,这是合理的扩大解释。
这种解释是符合刑法对于打击抢劫等暴力犯罪的目的的,是在词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内进行的解释。
2. 对“信用卡”的解释。
情景:在涉及信用卡诈骗相关犯罪的时候。
正常理解:我们一般想到的信用卡是银行发行的那种有磁条或者芯片,可以透支消费、取现等功能的卡片。
扩大解释:如果有人使用那种银行发放的只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进行诈骗行为,把借记卡也解释为信用卡就是一种扩大解释。
因为从刑法对于信用卡相关诈骗犯罪的规制目的来看,借记卡和信用卡在涉及账户资金管理、金融交易安全等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而且都涉及到银行的金融业务管理秩序。
将信用卡的概念扩大到包括借记卡,是在不违背大众对信用卡概念基本理解的基础上,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相关金融诈骗犯罪的一种合理解释。
3. 对“财物”的解释。
情景:在盗窃等侵犯财产类犯罪中。
正常理解:财物一般就是指有形的物品,像现金、手机、电脑等。
扩大解释:现在很多人玩网络游戏,游戏里有各种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
如果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游戏账号里价值很高的虚拟装备,把这些虚拟装备解释为财物就是一种扩大解释。
随着时代的发展,财物的概念从单纯的有形物质扩大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这是合理的。
因为这些虚拟财产在现实社会中可以通过交易转化为实际的经济利益,这种解释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二、类推解释案例(类推解释是被禁止的哦,但我们可以通过案例来看它不合理之处)1. 将“汽车”类推为“火车”情景:假设存在一个交通法规,规定汽车在某些路段必须限速60公里每小时。
柏浪涛的30个刑法案例
更多司考干货~扫码关注厚大司考~柏浪涛30个刑法案例——@厚大司考整理自柏浪涛老师微博一、【杀手案】案情:甲指使杀手乙杀死丙,给乙看了丙的多张照片和生活视频,并多次带乙近距离偷看丙,指认丙。
甲然后问乙:认识丙了吧?不会搞错对象吧?乙:丙烧成灰,我也认得。
甲遂放心,等乙好消息。
乙清晨藏在丙小区地下车库,看到丁出来,竟以为是丙,打死丁。
甲构成:A.对象错误,B.打击错误,C.杀人既遂,D.杀人未遂,E.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甲构成打击错误。
依法定符合说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依具体符合说,内部两种观点,1、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死罪,想象竞合;2、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犯罪预备,因为乙对丙未着手,对丁构成过失致死,想象竞合。
若甲对乙没有交待很具体,则甲对乙杀错人便有概括故意,无认识错误二、【枪杀追捕者案】案情:甲乙丙欲共同入户盗窃,并约定:若有追捕者,要向其开枪,阻吓其追捕,以帮助自己及同伙逃跑。
三人窃得财物,出门逃离时,甲看到身后一个身影,由于是雾霾天,误以为是前来追捕的主人,实际是同伙丙,向其开枪,致其重伤。
甲乙:A.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并罚;B.构成事后转化抢劫致人重伤?丙:A.仅构成盗窃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C.构成转化抢劫致人重伤?分析:甲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对象错误也能转化抢劫。
甲不是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意识到。
追捕行为不是不法侵害,何况丙未追捕。
在此不要与攻略上的案例搞混。
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丙也转化抢劫,但不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因为这里的致人重伤不能包括被害人自己。
三、【跳楼案】案情:甲女因失恋,站在楼顶欲跳楼,楼下吃瓜群众围观,丙起哄:赶紧跳,我还等着上班呢!经此一激,甲向前迈了一步。
楼下的乙(暗恋甲已久)很气愤,捡起一块砖将丙拍晕(轻伤),丙消停了。
甲见状也停止了脚步。
丙:A.教唆他人自杀,构成犯罪;B.无罪。
乙: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紧急避险;D.故意伤害罪——摘自《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出版社分析:一,丙不是教唆自杀,因为甲已有自杀念头,丙是心理性帮助自杀。
柏浪涛的法考刑法读后感
柏浪涛的法考刑法读后感柏浪涛老师的法考刑法课,那可真是像一场奇妙又刺激的法律大冒险。
刚接触的时候,就感觉像是被拉进了一个满是谜题的神秘世界。
以前觉得刑法嘛,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那些事儿,但柏浪涛老师一讲,才发现这里面的门道可太多了。
比如说犯罪构成,以前我就觉得是很简单的一个概念,可老师把它拆分成各种要素,像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这些,就像是把一个大蛋糕切成了精致的小块。
每一块都有着独特的滋味,每一个要素又都有着无数的细节要去理解。
柏浪涛老师讲案例那是一绝。
他就像一个故事大王,不过讲的故事可都是跟刑法息息相关的。
什么张三李四王五干了啥坏事,这些故事特别生动,就像是发生在身边一样。
我记得有个案例是关于盗窃和侵占的区分,老师通过一个很有趣的故事,把两者之间那种微妙的界限给讲得清清楚楚。
就像给你一把放大镜,让你能看到那些原本模糊不清的法律概念之间的细微差别。
我当时就在想,这哪里是在学法条啊,这简直就是在听侦探故事,还得是那种超级烧脑的。
他的讲课风格也特别容易让人接受。
不会像那种干巴巴地念法律条文,然后让你死记硬背。
而是会引导你去思考,就像是带着你在迷宫里找出口一样。
他会先给你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例,然后随着各种条件的加入,这个案例就变得复杂起来,就像在游戏里不断升级打怪。
你得运用之前学到的那些刑法知识,去分析这个案例中的行为到底有没有犯罪、犯了什么罪、该怎么量刑等等。
这种方式让我觉得,我不是在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在主动地探索法律的奥秘。
而且,在学柏浪涛老师的刑法课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刑法的严谨性。
一个字、一个词的差别可能就会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就像是搭积木,每一块积木的形状和位置都必须精确无误,不然整个大厦就会崩塌。
这也让我对法律工作者肃然起敬,因为他们必须得像福尔摩斯一样,在复杂的案件中抽丝剥茧,准确地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
学完柏浪涛老师的法考刑法,感觉自己像是有了一种超能力。
看新闻或者生活中的一些事情的时候,都会不自觉地从刑法的角度去分析。
柏浪涛微博每日案例分析
@柏浪涛的刑法观每⽇日案例例分析汇总2019.4.15狗蛋卖房案案例例:狗蛋是甲房地产公司的销售经理理。
公司有⼀一套房屋不不对外销售。
狗蛋利利⽤用其保管的购房合同、房屋销售专⽤用章,欺骗⼩小芳购买该套房屋。
⼩小芳不不知情,与狗蛋签订了了购房合同,并向狗蛋⽀支付了了购房预付款50万元。
等到房屋过户时,⼩小芳发现房屋⽆无法过户,才发觉受骗。
狗蛋构成什什么罪,请说明具体的理理由。
案例例解析:1.狗蛋对⼩小芳构成诈骗罪。
⼩小芳受骗,处分的财物是⾃自⼰己的财物,遭受了了财产损失,是诈骗罪的被害⼈人。
2.狗蛋不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虽然狗蛋利利⽤用了了职务便便利利,但是,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
⽽而本案中狗蛋侵犯的财产对象是⼩小芳的财物。
2019.4.14辞职的狗蛋收款案案例例:狗蛋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向⼄乙客户收货款。
后来狗蛋被辞退,但甲公司未将此情况及时通知⼄乙客户。
狗蛋对⼄乙客户谎称:“公司让我来收款,请交给我。
”⼄乙客户不不知情,便便将1万元货款交给狗蛋。
狗蛋将其据为⼰己有。
对狗蛋该如何处理理?案例例解析:1.狗蛋对⼄乙客户不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行行为结构是,实施欺骗⾏行行为,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对⽅方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狗蛋具备了了诈骗罪的前四步,但是不不满⾜足第五步。
诈骗罪要求存在被害⼈人,要求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乙客户虽然受骗,但没有遭受财产损失。
这是因为狗蛋构成表⻅见代理理,⼄乙客户基于信赖利利益,已经履履⾏行行了了付款义务。
甲公司不不能要求⼄乙客户再次履履⾏行行付款义务。
因此狗蛋对⼄乙客户不不构成诈骗罪。
有地⽅方法官在《刑事审判参考》上发表⽂文章认为,表⻅见代理理不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这种看法有误。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而表⻅见代理理会影响被害⼈人是否存在财产损失。
2.狗蛋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盗窃甲公司的债权(财产性利利益)。
柏浪涛30案例
柏浪涛30个刑法案例——@厚大司考整理自柏浪涛老师微博一、【杀手案】案情:甲指使杀手乙杀死丙,给乙看了丙的多张照片和生活视频,并多次带乙近距离偷看丙,指认丙。
甲然后问乙:认识丙了吧?不会搞错对象吧?乙:丙烧成灰,我也认得。
甲遂放心,等乙好消息。
乙清晨藏在丙小区地下车库,看到丁出来,竟以为是丙,打死丁。
甲构成:A.对象错误,B.打击错误,C.杀人既遂,D.杀人未遂,E.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甲构成打击错误。
依法定符合说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依具体符合说,内部两种观点,1、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死罪,想象竞合;2、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犯罪预备,因为乙对丙未着手,对丁构成过失致死,想象竞合。
若甲对乙没有交待很具体,则甲对乙杀错人便有概括故意,无认识错误二、【枪杀追捕者案】案情:甲乙丙欲共同入户盗窃,并约定:若有追捕者,要向其开枪,阻吓其追捕,以帮助自己及同伙逃跑。
三人窃得财物,出门逃离时,甲看到身后一个身影,由于是雾霾天,误以为是前来追捕的主人,实际是同伙丙,向其开枪,致其重伤。
甲乙:A.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并罚;B.构成事后转化抢劫致人重伤?丙:A.仅构成盗窃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C.构成转化抢劫致人重伤?分析:甲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对象错误也能转化抢劫。
甲不是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意识到。
追捕行为不是不法侵害,何况丙未追捕。
在此不要与攻略上的案例搞混。
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丙也转化抢劫,但不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因为这里的致人重伤不能包括被害人自己。
三、【跳楼案】案情:甲女因失恋,站在楼顶欲跳楼,楼下吃瓜群众围观,丙起哄:赶紧跳,我还等着上班呢!经此一激,甲向前迈了一步。
楼下的乙(暗恋甲已久)很气愤,捡起一块砖将丙拍晕(轻伤),丙消停了。
甲见状也停止了脚步。
丙:A.教唆他人自杀,构成犯罪;B.无罪。
乙: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紧急避险;D.故意伤害罪——摘自《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出版社分析:一,丙不是教唆自杀,因为甲已有自杀念头,丙是心理性帮助自杀。
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二)
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二)221、购买假币案案情:甲对乙说,我有10万元假币,你要不要买?乙答应用一万元购买。
乙收到10万元假币后,发现不是假币,全部都是白纸。
甲收到1万元后,发现全部都是假币。
对甲乙该如何处理?请全面分析。
【解析】甲不构成出售假币罪,而构成诈骗罪,意图诈骗乙的1万元,但由于这1万元都是假币,所以甲的诈骗罪构成未遂。
乙不构成购买假币罪,而不是构成购买假币罪未遂,因为甲欺骗乙,根本不出售假币,乙的购买行为不可能购买到假币,没有侵犯货币公共信用的危险性。
不过乙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既遂和诈骗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乙构成诈骗罪未遂,是因为乙想通过假币,诈骗到甲的10万元假币,然而到手的却都是白纸。
案件的有趣地方在于,甲乙两人相互构成对对方的诈骗罪,而且都是未遂。
222、买摩托车案案情:甲将摩托车停在路边,进到商店去买东西。
乙在摩托车旁边抽烟。
丙以为乙是摩托车的主人,问乙,卖不卖这辆摩托车?乙明知摩托车不是自己的,仍然以5000块钱卖给丙。
对乙如何处理?【解析】乙的行为对甲构成盗窃罪,对丙按照主流观点,构成诈骗罪,因为丙存在财产损失,因为对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这个案件的模型和卖掉邻居的树一案是一样的。
223、买摩托车第二案案情:甲将摩托车停在路边,进到商店去买东西。
乙在摩托车旁边抽烟。
丙以为乙是摩托车的主人,问乙,卖不卖这辆摩托车?乙明知摩托车不是自己的,仍然以5000块钱卖给丙。
丙推走摩托车,乙收到丙的5000元,发现全部都是假币,原来丙故意对乙使用假币。
对乙丙如何处理?【解析】乙对甲构成盗窃罪既遂,对丙构成诈骗罪(多数观点),由于想诈骗丙的钱财却得到的是假币,所以诈骗罪是未遂,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丙构成使用假币罪既遂,同时构成诈骗罪未遂,构成诈骗罪未遂的原因是,丙想用假币骗到乙的财物,实际上不是乙的财物,而是赃物。
使用假币罪既遂与诈骗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柏浪涛的法考刑法读后感
柏浪涛的法考刑法读后感读完柏浪涛的法考刑法,就像是经历了一场超级刺激又烧脑的冒险。
首先呢,柏浪涛老师就像一个超级导游,带着我这个在刑法迷宫里乱转的小白开始了探索之旅。
以前觉得刑法嘛,不就是规定啥是犯罪的法律嘛,简单得很。
但一翻开柏浪涛老师的书,哎呀妈呀,那真是打开了一个新世界的大门。
他讲那些犯罪构成要件的时候,就像是在拆解一个个超级精密的机械零件。
比如说“三阶层”理论,那每一个阶层都有它独特的功能和意义。
这就好比一个复杂的拼图,每个小块都得放在正确的位置上,整个犯罪的认定画面才会清晰起来。
一开始,我被这些弯弯绕绕弄得晕头转向,感觉自己像在云里雾里抓瞎。
但是呢,随着慢慢深入,就像是突然找到了诀窍,开始逐渐看清这个“拼图”的全貌。
柏浪涛老师在书里举的例子那也是相当的绝。
那些例子就像一把把神奇的小钥匙,把那些晦涩难懂的刑法条文和理论给一下子打开了。
像什么“柏浪涛的狗蛋和小芳”系列,感觉这些名字都快成为刑法江湖里的传奇人物了。
通过这些有趣的故事,我就特别容易理解什么是犯罪故意,什么是过失,在什么情况下一个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故意伤害。
以前看那些法律条文,就像看天书一样,现在感觉这些条文都活了起来,就像一个个有血有肉的角色在我面前表演着各种犯罪与非犯罪的场景。
而且啊,我发现刑法真的是一门超级严谨的学科。
一个小小的用词不同,一个行为细节的差别,可能就会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就好像是在走钢丝一样,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这也让我特别佩服那些在刑法领域钻研的人,包括柏浪涛老师。
他能把这么复杂的东西,梳理得有条有理,让我这样的门外汉也能逐渐摸到门道。
不过呢,读柏浪涛的法考刑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有些知识点真的是要反复琢磨好多遍,感觉自己的脑袋都快“冒烟”了。
就像在爬山,有的陡坡真的是要手脚并用,花费好大的力气才能爬上去。
但是当你终于理解了那个特别难的点之后,那种成就感就像是登上了山顶,能看到超级美的风景一样。
总的来说,读完柏浪涛的法考刑法,我对刑法这个神秘又严肃的领域有了全新的认识。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一、概述柏浪涛分则是一个涉及经济犯罪的法律条款,其规定了在经济活动中所犯下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惩罚。
在司法实践中,柏浪涛分则中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是审判和裁决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本文旨在对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进行汇总和分析。
二、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1. 职务侵占罪柏浪涛分则中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人具有管理权限或财务权限的职务;(2)滥用职权,使公司或单位的财产损失或遭受侵害;(3)涉及的财产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职务侵占罪=行为人职务+滥用职权+损失或侵害+财产金额。
2. 挪用公款罪柏浪涛分则中针对挪用公款罪也有详细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规定:(1)行为人以个人名义或虚构的名义挪用公款;(2)挪用行为造成国家或集体经济损失;(3)涉及的挪用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挪用公款罪=个人名义挪用+国家或集体损失+挪用金额。
3. 诈骗罪在柏浪涛分则中,对诈骗罪也有详细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规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事实、隐藏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被骗者因被骗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3)造成的损失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被骗者损失+诈骗金额。
4. 贪污罪柏浪涛分则中贪污罪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一般包括:(1)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行为造成了国家或单位利益的损失;(3)涉及的贪污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贪污罪=利用职权+国家或单位损失+贪污金额。
三、结论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了解和掌握这些罪名的结构和公式,有助于法官和律师在审判和辩护时更加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实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
希望本文能够为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柏浪涛分则中的罪名行为结构和相应的公式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依据,但也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和争议。
必看!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1~10
必看!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1~101、抛尸案甲乙二人杀丙,将丙打成重伤昏迷,血肉模糊,以为其已经死亡。
二人开车将“尸体”拉到一口井边,准备将“尸体”扔下去。
这时候,“尸体”忽然睁开眼睛,对二人说:你们想干嘛?二人吓得魂飞魄散,将丙丢在井边,赶紧开车逃离。
丙呼救,被路人救活。
甲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形态是怎样的?抛尸案解析:许多同学根据吓得魂飞魄散逃离来判断未遂或中止,然而,此时甲乙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是过失行为,而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形态的。
这个点是个坑。
本题的答案其实比较清晰,就是杀人未遂,想杀人,因为意志以外原因,前面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导致人死亡,未得逞。
2、熟睡案一男子看见一个女子在草坪上熟睡,感觉十分漂亮和喜欢,就把一个最新的苹果手机放在她包里给她,然后留上自己电话号码。
男子走后,甲把女子包里的手机拿走,当时女子仍熟睡。
甲是定盗窃还是侵占?熟睡案解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女子是否占有手机。
一个人占有财物,原则上要求客观上具有占有事实,主观上具有占有意思。
男子将手机悄悄地放到女子包里,在客观上该手机处在女子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女子具有占有事实。
主观上由于女子睡着了,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没有占有意思。
但是占有意思是可以推定的,不要求有现实的占有意思。
例如送奶工将牛奶放在顾客家门口,顾客当时不在家,也不知道该牛奶的存在,但是仍然推定顾客有占有意思,顾客在占有牛奶。
同样的道理,男子将手机赠送给女子,并放进女子的包里,就可以推定该女子具有占有意思,该女子占有手机。
因此甲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
3、煤气中毒案一个长期受丈夫虐待的妻子想通过打开自家天然气的方式把丈夫杀死。
某天,她趁着房间里只有丈夫一个人睡觉,就打开了厨房的天然气,带着自己的儿子出了门。
过了一段时间后,等她带着儿子回到了房间,就以为躺在床上的丈夫已经被天然气给熏死了。
但儿子马上打开了房间的窗户,并哀求自己的母亲去救父亲。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第一部分方法论一、考查目标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
常考的知识板块有:(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
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
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
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
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
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案例分析题不可能像单选题一样只考一个考点,而会考查多个考点。
这些考点分散隐藏在案情巾。
这就要求考生具有将众多考点进行综合联系的能力,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
例如,考题有时会将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将罪数与累犯联系起来,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死刑联系起来,将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联系起来。
5.组织答案的能力。
案例分析题也是一种文字表达题。
特别是近几年有些真题的提问只有一句话:“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解答这种题,就要求具有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答案的能力。
例如,有些考生将案情所涉罪名作为一级框架来组织答案,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解答策略虽然案例分析题层出不穷,但是仍有一定的解答规律。
根据多年总结的规律,在解答时可采取以下策略。
2019年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1、肖昌勇案:肖昌勇为逃离传销窝点,在遭受连续拘禁和暴力殴打时,持刀向对方乱捅,造成 1 人死亡,1 人重伤的后果。
法院认为肖构成防卫过当。
如何评价法院判决?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必要性原则,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一个是相当性原则,就是比例原则,衡量不法侵害的程度和防卫行为的程度。
必要性原则是第一位的原则。
肖昌勇被非法拘禁,被多人虐待暴力殴打,在此处境下,要想突围逃出去,只有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
这种手段是逃亡出去的必要手段,因此并不过当。
2、案例:日本实务案例:甲高速开小轿车不慎撞到行人丙,丙的身体被撞得翻滚到车顶,甲没有注意到丙在车顶,仍继续往前开,坐在后排的朋友乙看到了,伸手将丙拉下来。
对乙的行为,甲不知情。
十分钟后,交警赶到,发现丙已经死亡,但无法查明,丙被甲撞死的,还是乙拉下来摔死的。
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针对无法查明的情形,只有两种可能情形。
第一是甲撞死了丙。
此时乙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是乙拉下来摔死的丙。
乙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但还要考察此时甲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这专业提供法考众合(内部)、瑞达(内部)、指南针(内部)、华旭(内部)、厚大等名校全程原版高清视频和考前内部冲时候乙的行为就属于介入因素。
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乙的行为很异常;乙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
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将这两种可能的情形汇总以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都不能归属于甲和乙。
接下来探讨甲乙的罪名问题。
甲涉嫌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由于死亡结果无法归属于甲,所以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乙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尸体罪。
如果乙有杀人的故意,根据上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就认为乙当时在杀一具尸体,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对象不能犯还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此需要根据辩证的眼光来判断有没有侵犯丙的生命的危险性,即使丙当时在车顶已经死亡,但也是属于刚刚死亡,所以有侵犯丙的生命的危险性、可能性,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2019法考主观题考前聚焦2小时柏浪涛(2019.10.09)(1)
2019法考主观题刑法考前聚焦2小时主讲人:柏浪涛一、贪污罪(一)构成要件行为公式:贪污罪=A+B+C+D。
A:取得型财产犯罪(侵占、盗窃、诈骗);B: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C:行为对象(公共财物);D: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1.行为主体(B)。
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1)根据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2)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从事村自治组织的村务,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C)。
(1)第91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
例如,乙欠某国企一百万元,该国企总经理甲(国家工作人员)对乙讲:“我来收款,你将欠款的一半打给我,我将账做平,算你还清了国企的钱款。
”乙答应并照办。
甲将单位的应收账款(债权)变成自己所有,构成贪污,贪污数额是一百万元,甲分得50万元,乙分得50万元好处。
3.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可以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二)共犯与身份例1,甲为了骗领贫困补助,需要先成为“低保户”,为此找到自己的亲戚、民政局职员乙,乙负责审核“低保户”身份。
乙明知甲不符合条件,仍授予甲“低保户”身份。
甲凭借该身份,虚构申领材料,向社保局申领贫困补助一万元。
社保局职员丙不知情,向甲发放了贫困补助。
例2,国有企业出纳甲(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保管的保险箱钥匙交给乙,让乙盗窃保险箱的现金。
乙照办。
二、受贿罪(一)构成要件1.贿赂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还包括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柏浪涛的法考刑法读后感
柏浪涛的法考刑法读后感柏浪涛老师的刑法课,就像是一场刺激又烧脑的冒险之旅,我在这个刑法的世界里闯荡了一番后,那感受可真是五味杂陈啊。
一开始接触,就感觉像是被丢进了一个规则奇奇怪怪但又环环相扣的迷宫。
柏浪涛老师就像一个超级向导,带着我们这些懵懵懂懂的冒险者在这个迷宫里穿梭。
他那些独特的刑法案例,就像是迷宫里的小怪兽,每一个都有着自己的“刁钻”之处。
就说那些犯罪构成要件吧,四要件和两阶层之类的概念。
以前我觉得它们就像是一些干巴巴的条文,但是在柏浪涛老师的讲解下,它们突然变得鲜活起来,像是一个个有血有肉的小机器人,每个零件(构成要件)都有着自己的功能,少一个都不行。
比如说,一个看似简单的盗窃行为,从犯罪主观方面到客观行为,从主体资格到客体侵害,那是层层剖析,就像把一个洋葱一层一层地剥开,最后让你看到犯罪的本质核心。
我有时候就想,这刑法学简直就是一门“犯罪解剖学”啊。
还有那些复杂的共同犯罪部分,什么正犯、共犯、间接正犯的。
感觉就像是在看一场犯罪版的“无间道”。
每个角色在犯罪这个大戏里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定位,他们之间的关系那叫一个错综复杂。
柏浪涛老师在讲解这部分的时候,就像是在给我们展示一幅巨大的犯罪关系拼图,一块一块地把那些概念拼凑起来,让我们看到完整的画面。
我在听的时候,常常是脑子高速运转,一不小心就感觉自己要迷失在这个犯罪关系的迷宫里了。
但是一旦听懂了,就会有一种“哦,原来如此”的恍然大悟感,就像在黑暗的山洞里突然找到了出口一样兴奋。
再说到那些刑法分则里的具体罪名,简直就是一本犯罪的“百科全书”。
柏浪涛老师讲这些的时候,就像是在给我们介绍一个个有着独特性格的反派角色。
抢劫罪是那个凶狠直接、上来就抢的恶霸;诈骗罪则是那个狡猾奸诈、靠骗术为生的骗子;贪污罪呢,就像是隐藏在官场里的蛀虫,偷偷地吞噬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通过老师的讲解,我感觉自己像是在一个犯罪大观园里游览,每个罪名都有着自己独特的“犯罪故事”。
柏浪涛30个刑法案例()
柏浪涛30个刑法案例()一、【杀手案】案情:甲指使杀手乙杀死丙,给乙看了丙的多张照片和生活视频,并多次带乙近距离偷看丙,指认丙。
甲然后问乙:认识丙了吧?不会搞错对象吧?乙:丙烧成灰,我也认得。
甲遂放心,等乙好消息。
乙清晨藏在丙小区地下车库,看到丁出来,竟以为是丙,打死丁。
甲构成:A.对象错误,B.打击错误,C.杀人既遂,D.杀人未遂,E.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甲构成打击错误。
依法定符合说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依具体符合说,内部两种观点,1、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死罪,想象竞合;2、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犯罪预备,因为乙对丙未着手,对丁构成过失致死,想象竞合。
若甲对乙没有交待很具体,则甲对乙杀错人便有概括故意,无认识错误二、【枪杀追捕者案】案情:甲乙丙欲共同入户盗窃,并约定:若有追捕者,要向其开枪,阻吓其追捕,以帮助自己及同伙逃跑。
三人窃得财物,出门逃离时,甲看到身后一个身影,由于是雾霾天,误以为是前来追捕的主人,实际是同伙丙,向其开枪,致其重伤。
甲乙:A.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并罚;B.构成事后转化抢劫致人重伤?丙:A.仅构成盗窃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C.构成转化抢劫致人重伤?分析:甲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对象错误也能转化抢劫。
甲不是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意识到。
追捕行为不是不法侵害,何况丙未追捕。
在此不要与攻略上的案例搞混。
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丙也转化抢劫,但不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因为这里的致人重伤不能包括被害人自己。
三、【跳楼案】案情:甲女因失恋,站在楼顶欲跳楼,楼下吃瓜群众围观,丙起哄:赶紧跳,我还等着上班呢!经此一激,甲向前迈了一步。
楼下的乙(暗恋甲已久)很气愤,捡起一块砖将丙拍晕(轻伤),丙消停了。
甲见状也停止了脚步。
丙:A.教唆他人自杀,构成犯罪;B.无罪。
乙: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紧急避险;D.故意伤害罪——摘自《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出版社分析:一,丙不是教唆自杀,因为甲已有自杀念头,丙是心理性帮助自杀。
2019法考主观题考前聚焦2小时柏浪涛(2019.10.09)(1)
2019法考主观题刑法考前聚焦2小时主讲人:柏浪涛一、贪污罪(一)构成要件行为公式:贪污罪=A+B+C+D。
A:取得型财产犯罪(侵占、盗窃、诈骗);B: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C:行为对象(公共财物);D: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1.行为主体(B)。
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1)根据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2)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从事村自治组织的村务,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C)。
(1)第91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
例如,乙欠某国企一百万元,该国企总经理甲(国家工作人员)对乙讲:“我来收款,你将欠款的一半打给我,我将账做平,算你还清了国企的钱款。
”乙答应并照办。
甲将单位的应收账款(债权)变成自己所有,构成贪污,贪污数额是一百万元,甲分得50万元,乙分得50万元好处。
3.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可以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二)共犯与身份例1,甲为了骗领贫困补助,需要先成为“低保户”,为此找到自己的亲戚、民政局职员乙,乙负责审核“低保户”身份。
乙明知甲不符合条件,仍授予甲“低保户”身份。
甲凭借该身份,虚构申领材料,向社保局申领贫困补助一万元。
社保局职员丙不知情,向甲发放了贫困补助。
例2,国有企业出纳甲(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保管的保险箱钥匙交给乙,让乙盗窃保险箱的现金。
乙照办。
二、受贿罪(一)构成要件1.贿赂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还包括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柏浪涛老师微博刑法案例整理(2016版)
柏浪涛老师微博刑法案例整理(2016版)本文所有内容均源自柏浪涛老师微博,由@司考互助小组整理,转发请注明出处。
案例:案例1:甲欲杀乙,从某蛋糕店购买一个草莓蛋糕,注入毒液到下层部位,送给乙。
乙刚吃完上层草莓,便呕吐不止。
查明草莓已发霉,乙中毒,因乙是过敏体质,引起过敏休克死亡。
甲构成杀人既遂?未遂?蛋糕店老板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案例2:德国案例,甲绑架了乙(11岁),甲被捕,让告知乙被藏匿地点,甲拒告知,及至第三天,警方由于担心乙会饿死,请来医生见证,对甲刑讯逼供,致重伤,甲忍受不了,终于说出地点。
警方寻至,发现乙已死,系甲绑架后随即勒死。
警察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案例3:某地,甲的妻子乙在医院难产,需紧急剖腹产,但甲拒绝签字,要求继续顺产,此时乙已昏迷。
鉴于乙和胎儿有生命危险,医生在没有甲签字的情形下,自行实施剖腹产,母乙平安。
但甲控告医生的剖腹行为是非法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医生有无刑法上的理由辩护?若医生听从甲,放任死亡,有无罪?案例4:某地,孕妇甲在乘坐公交车时,忽要生了,请求司机停车开门,司机坚持认为未到下一站,按规定不能停车开门。
由于交通拥堵,行驶缓慢,及至下一站时,甲羊水流失过多,胎儿窒息,在送往医院途中窒息死亡。
司机是否构成犯罪?何罪?其辩护理由是遵守交通规定,没有错。
如何看待?案例5:某地,甲的妻子乙重病,因长期治疗导致家庭困顿。
甲无奈便使用自己的社保卡为妻子买药治病,累计价值一万元药品。
甲是否构成诈骗罪?无罪说的一个理由是,所涉社保基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该如何评价?若有罪,有无可辩护的减轻处罚理由?案例6:圣蛋这天,小芳要与狗蛋分手,转身要离去,狗蛋拿出刀,谈条件:你若不走,我不动手,若走,就动手杀了你!小芳看狗蛋目露凶光,怕其真动手,便又扑向怀里:小样,把刀收起来。
狗蛋便收起刀。
狗蛋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意表示?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还是犯罪预备或未遂?案例7:小芳欲杀狗蛋,计划先用安眠药吃昏狗蛋,然后用绳勒死。
干货汇总丨柏浪涛刑法案例分析(案例解析福利)
⼲货汇总⼁柏浪涛刑法案例分析(案例解析福利)刑法观点展⽰柏浪涛1.甲欲伤害⼄,⽤⼑砍⼄,⼄反击致甲重伤倒地。
⼄不予救助,甲死亡。
⼄有⽆救助甲的义务?观点⼀:有。
理由:甲死亡,意味着⼄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有防⽌过当结果(甲死亡)发⽣的义务。
甲的死亡是由⼄的作为(先前防卫⾏为)和不作为(后⾯不救⼈)共同导致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观点⼆:没有。
理由:已致甲重伤的防卫⾏为具有正当性,正当⾏为不应被附加作为义务。
如果甲后来死亡,认为⼄构成防卫过当,这个过当结果只是由作为⽅式(防卫⾏为)导致的。
⼄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正要杀⼈,甲只有杀害⼄的故意。
经事后查明,如果当时甲不将⼄打死,⼄就会将丙打死。
2.成⽴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具有防卫认识?(1)传统观点:成⽴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没有防卫认识,只有杀⼈故意,所以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2)张明楷观点:成⽴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甲成⽴正当防卫,⽆罪。
理由:⾏为是不是危害⾏为,应该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
结果好,那么制造好结果的⾏为便是好⾏为,甲制造了好结果(救了丙),其⾏为便是好⾏为。
(3)周光权教授观点:成⽴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没有防卫认识,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
甲的⾏为具有侵害合法法益的危险性和可能性。
甲的⾏为属于危害⾏为,所以甲成⽴故意杀⼈罪。
但是,坏⾏为偶尔会制造好结果,在结果上,甲救了丙,是个好结果。
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罪既遂,因为既遂结果是个坏结果。
甲构成故意杀⼈罪未遂。
3.甲故意伤害⼄,⼄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块砖扔向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旁边的丙。
⼄对甲⽆疑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丙构成什么,对此没有定论,有观点展⽰:观点⼀:⼄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
理由:对⼀个⾏为只能认定同⼀个性质。
观点⼆:⼄对丙构成假想防卫。
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
柏浪涛刑法小案例汇总(二)
柏浪涛刑法小案例汇总(二)整理自@柏浪涛的刑法观案例:甲因打架被派出所治安拘留十日。
五年后,甲找工作,应聘某单位,被录用,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单位要求甲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甲找派出所,派出所因其曾被治安拘留,拒绝提供该证明。
甲因失业已久,求职心切,便花二百元,从乙处购买了伪造的该证明。
甲事后被抓。
对甲如何处理?解析: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属于国家公文。
买卖国家公文罪中,买卖包括购买和贩卖,这里的国家公文包括虚假的公文。
因此甲构成此罪。
但考虑到曾经只是违法,长期失业,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降低,可免责或减轻责任。
古代案件:有个太子,担心被其他皇子暗杀,出门打猎时,让太监与自己互换衣服。
某皇子派的杀手将太监当作太子,向其射箭,但箭法太烂,射偏了,却未料射中附近的太子,太子死。
杀手以为没完成任务,逃遁。
对皇子和杀手如何处理?解析:杀手对太监是对象错误,该错误不重要,对太子是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认为,杀手对太监是杀人未遂,对太子是杀人既遂,想象竞合定杀人既遂,依此,皇子是教唆犯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杀手对太监是杀人未遂,对太子是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定杀人未遂,依此,皇子是教唆犯未遂。
案例:甲因停车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矛盾,保安乙丙将甲打成重伤,乙丙赶紧打电话向保安队长丁汇报,丁指示:乙送人去医院,丙负责将摄像头摄像记录消毁,因为打人场面有摄像头录下。
丙正在消毁时,警察赶到,丙已消毁一部分。
对乙丙丁如何处理?解析:乙丙构成故意伤害罪。
丁教唆本犯销毁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该罪的帮助包括教唆。
丁不构成包庇罪,该罪是向司法机关积极作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
丁,一没向司法机关,二没积极作假证明如伪造证据。
【案件:幼儿园补助案】案情:甲是民办幼儿园园长,根据政策条件,可申请到财政补助十万元。
申请人很多。
甲向教育局申请。
局长乙答应批给,但要求甲收到后返还四万元。
甲照办。
对甲乙如何处理?解析:由于甲得到十万元是合法所得,因此,不能算作与乙共同贪污所得。
柏浪涛的法考刑法读后感
柏浪涛的法考刑法读后感刚跟着柏浪涛老师的刑法课和书在法考的道路上摸爬滚打了一番,那感觉就像坐过山车,又刺激又收获满满。
柏浪涛老师的刑法就像一本刑法世界的“武林秘籍”。
他讲起那些刑法的概念和规定来,特别清晰,就像是拿着一把锋利的手术刀,精准地把复杂的刑法条文切割开来,让你清楚地看到里面的每一根“脉络”。
比如说犯罪构成这个让人头疼的老大难问题。
以前我一听到什么四要件、三阶层之类的,脑子就像一团浆糊。
但是柏老师不一样啊,他就像一个经验丰富的老导游,带着我们在这个迷宫里穿梭。
他用生动的例子,像什么甲想杀乙,结果误把丙当成乙给杀了这种案例,把那些抽象的概念变得像故事一样有趣又好理解。
我一下子就明白了在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下,这个事儿到底该怎么定性。
这就好比是在黑暗中突然有人给你点亮了一盏明灯,让你能看清那些隐藏在角落里的规则。
还有那些数罪并罚、罪数形态之类的内容。
我原本以为这就是一堆枯燥的规则,死记硬背就行了。
但柏浪涛老师就像一个魔法师,他把这些规则变成了一个个鲜活的“刑法小剧场”。
比如说一个人先盗窃又诈骗,这中间的关系怎么算呢?他就像讲故事一样,从行为人的角度出发,一步一步分析每一个行为的性质,以及它们在刑法这个大框架里的定位。
我听着听着就入迷了,感觉自己就像是在看一部悬疑推理剧,而且还学会了怎么解开这些“刑法谜题”。
柏浪涛老师的刑法书里还有很多的小案例,这些小案例就像一把把钥匙,打开了我理解刑法的大门。
每一个案例都像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小游戏,让我在玩的过程中就把刑法知识给消化了。
而且他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概念,区分得特别细致。
就像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俩概念,他通过多个不同角度的案例对比,让我清楚地知道什么时候是为了对抗不法侵害而进行的正当防卫,什么时候是为了避免更大的危险而采取的紧急避险。
这就好比是把长得很像的双胞胎,通过他们的细微差别准确地分辨出来一样。
跟着柏浪涛学刑法,感觉就像是在和一位智者聊天。
他把那些高深莫测的刑法知识拉到了我们普通人能够得着的地方,让我们能够轻松地学习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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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小编已经为大家总结出了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一波,一起来瞅瞅~巩固巩固。
准备参加19年法考的萌新们,你们要拿小本本记起来啦!冲呀!
1.案例:甲拉一门大炮,对乙说:不给钱,就轰你!乙被迫给钱。
甲是否构成持枪抢劫?2018年考试考了“大炮是否属于枪支?”
解析:将大炮解释为枪支,在理论上有争议,有的认为扩大解释,有的认为是类推解释。
共识是,枪支与大炮的区别,只有口径大小之分。
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司法解释认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属于枪支。
基于此,大炮也属于枪支。
题中甲构成持枪抢劫。
2.案例:张三向工厂卖煤,流程是张三开着煤车,进入工厂仓库前,煤车开上地磅,由过磅员称重,张三在仓库里面倒掉煤后,空车出仓库时,由过磅员再次称重。
两个数字相减,就是张三出售煤的重量。
过磅员开好购买煤的重量的单子,张三拿着单子到工厂的财务处领取货款。
张三买通了过磅员李四,张三空车出仓库时,一只轮胎还没有上地磅,李四就称重,由此空车的重量就变得很轻,导致出售的煤的重量变多了。
张三拿着这样的单子向工厂财务处领取了货款,多领取专业提供法考众合、万国、瑞达(内部)、指南针(内部)、华旭、厚大等名校全程原版高清视频,以及8余校全程音频和
了一万元。
对张三和李四如何处理?和以前案例有所不同,有点难度。
解析:张三和李四相互勾结,共同骗取工厂的货款,李四是诈骗罪的实行犯,张三是诈骗罪的帮助犯。
有人认为李四虚假计算重量的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实行行为是盗窃行为。
这种观点存在问题。
如果李四的行为是盗窃行为,那么李四只能是盗窃财产性利益,也就是盗窃债权。
然而多数观点认为,基于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盗窃债权或财产性利益时,要求债权或财产性利益已然存在。
然而李四在实施虚假计算重量时,单位的财产性利益或债权尚未存在。
因此李四不构成盗窃财产性利益。
李四这种虚假计算重量的行为也不属于侵占行为或诈骗行为。
所以李四虽然利用了职务便利,但是没有实施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李四的行为实际上是故意让单位多负担了债务,让张三多拥有了针对单位的债权(请求权)。
依照多数观点,这种行为尚不构成盗窃债权,不构成盗窃罪。
3.案例:张三不支付2万元修车费。
汽车修理店老板李四便不予归还汽车,要求张三支付了修车费才能拿走汽车。
张三晚上潜入汽车修理店的院子,将汽车偷偷开走。
李四是否构成侵占罪?张三是否构成盗窃罪?如果构成,盗窃罪的数额该如何计算?
解析:李四不构成侵占罪,因为在行使因债权而产生的留置权。
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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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是汽车,因为李四对汽车合法占有。
盗窃罪的数额不应是汽车的整体价值的数额,因为李四留置汽车,并不是想占有汽车整体的价值(比如三十万),只是想占有其中相当于修车费两万元的价值。
因此,张三盗回汽车,给李四完成的财产损失不是汽车整体价值,而是两万元价值,所以,盗窃罪的数额应是两万元。
但是,盗窃对象不能说是修车费或债权,因为张三盗窃汽车本身,不会让李四丧失债权,也不会让自己享有了李四的债权。
4.案例(盗珠还椟):甲想盗窃乙的珠宝,盗窃后,将珠宝的盒子归还回去。
珠宝值三万元,盒子值一千。
甲的盗窃罪数额是多少?是否包括盒子的一千元?
解析:盗窃的对象与盗窃的金额一般是统一的,但有时候是分离的。
这时候要看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和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甲将盒子和珠宝偷到手,就构成盗窃罪既遂。
甲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只是珠宝,对盒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甲的盗窃金额不包括盒子。
如果甲不归还盒子,则针对盒子构成侵占。
当然了,这是实体法上的理论分析。
实务中如果查明,甲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盒子的目的,则盗窃金额包括盒子。
实务中,一般而言,如果未归还,就推定有非法占有盒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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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例:经人介绍相亲,狗蛋(小老板)与小芳(银行信贷员,国家工作人员)认识,坠入爱河,期间相互赠送礼物,狗蛋送小芳礼物总计有五万元,小芳送狗蛋礼物也有五万元。
期间,狗蛋申请贷款,小芳明知狗蛋不符合条件,仍给狗蛋放贷。
小芳构成哪些罪?是否构成受贿罪?
解析:小芳首先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不考虑数额大小)。
小芳是否构成受贿罪,狗蛋儿是否构成行贿罪,关键看狗蛋儿的礼物与小芳的职务行为是否形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
对价关系是指无a则无b的必要条件关系。
具体而言如果狗蛋不送礼物则小芳不会办事,换言之,小方办事主要是因为狗蛋儿送了礼物,那么二者具有不正当的对价关系,则小芳构成受贿罪。
该案的启示是,有些老板向当官的送钱,只是长线感情投资,当时并没有请托事项,那么这不构成行贿与受贿。
6.案例:第一种情形,狗剩陷入狂躁症精神病状态,在此状态下殴打室友。
室友反击。
室友属于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第二种情形,狗蛋晚上陷入梦游状态或癫痫状态,在此状态殴打室友,室友反击。
室友属于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两种情形有无区别?
解析:第一种情形,狗剩的行为具有意识性,属于危害行为,属于不法侵害。
室友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种情形,狗蛋的行为不具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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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性,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要求三个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意识性),有害性。
由于狗蛋的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就只能视为一份单纯的危险,所以室友的反击属于紧急避险。
这种紧急避险是针对危险源进行的防御性紧急避险,而非攻击型紧急避险。
成立防御型紧急避险,不要求补充性要件(迫不得已),也不要求法益衡量要件(保护的合法权益大于损害的合法权益)。
这些要件是就攻击型紧急避险而言的。
7.案例:小芳要跟狗蛋儿分手,狗蛋儿威胁道,你如果离开,我就开枪,你如果不离开,我就不开枪。
就在二人僵持阶段,警察赶到将狗蛋儿抓获。
对狗蛋儿应该如何处理?
解析:狗蛋用枪指向小芳,声称“你若离开,我就杀了你”。
客观上狗蛋对小芳的生命制造了法不允许的紧迫危险,有着手行为。
主观上狗蛋显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制造了紧迫危险,狗蛋一直举着枪指向小芳,一旦小芳离开就开枪。
这表明狗蛋具有着手故意。
整体表明,狗蛋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着手。
此后狗蛋被抓,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而非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本案与以下案件有所区别:狗蛋儿用枪指着小芳,还没有决定是要杀害小芳还是吓唬小芳。
此时手指不慎触碰扳机,子弹发射出去,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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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
虽然客观上狗蛋儿的行为也制造了紧迫危险,但主观上狗蛋儿尚未形成杀人的故意。
此时不慎触动扳机,属于过失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8.案例(周巧瑜案):周巧瑜和丈夫张某步行通过某红绿灯口时,朱某等人驾驶的一辆轿车闯红灯差一点撞上他们。
张某说了句“怎么开车的”,立即引起车内人员不满,4名男子均喝过酒,遂下车推搡、殴打张某,张某对此还击。
周巧瑜去路边报警后,回头看到4名男子将丈夫推倒在路边继续殴打,她从地上抄起一块砖头走过去,看到朱某正骑在丈夫身上殴打张某,她扔掉砖头去拉架,那名男子回手就给了她一拳头,打破了她的嘴巴,之后又继续打张某。
于是,她重新捡起砖头,向朱某后脑砸去,致对方重伤并在6天后死亡。
法院一审认定周巧瑜在其丈夫和他人“互殴”的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防卫过当,遂判处其有期徒刑 13 年,二审以赔偿义务履行为由改判为有期徒刑 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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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该如何处理?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
解析:张某与朱某等四人不属于相互斗殴。
相互斗殴是指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双方都有不法侵害的意图。
朱某等人对张某属于不法侵害,张某属于防卫行为。
因此,周属于制止不法侵害,属于防卫行为。
朱某四人喝过酒,一起围殴张某,骑在张某身上殴打,属于行凶。
周可以行使特殊正当防卫,导致伤亡也不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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